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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立法在承认遗嘱自由的同时,也强调对其加以限制。我国采取的必留份制度与国外的特留份制度是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值此《继承法》修改之际,针对必留份制度存在的部分缺陷,有学者提出引入特留份制度。我国现行的必留份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但对其不能简单地全盘否定。引入各种制度要慎重分析制度的融合性和延续性,关键在于该制度较之特留份制度更符合我国国情。特留份制度有其优越性,借鉴其优点对必留份制度进行适当修正可能是更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