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考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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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愿慢些但要好些
  
  倘若评选具有符号意义的2010年法治事件,那么,新拆迁条例向社会广泛征求民意这一事件无疑应当成为其中之一。从年初到年尾,国务院法制办两次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问计于民,这在中国立法史上尚无先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原有用途将发生改变,而土地上的房屋尤其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拆迁或征收。因此。拆迁法规一头影响着具有私权性质的公民财产权利,另一头则又系着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行政权力。从学者的视角来看,为保障私权、规范公权的需要,新备例出台极具必要性;加之,媒体对部分暴力强拆案件的披露,使得现行拆迁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更是无从回避。民众对新奈例的期待是“热切”的,但新条例在岁末仍只是征求稿,无疑给舆论和民众泼了冷水。有媒体疾呼“新条例应广纳民意及早出台”,更有煤体质问“新拆迁条例还在等谁的意见’。对此,笔者却要说,对于新条例,我们“宁凰陵些,但要好些”。
  之所以要慢些,是因为条例中的诸多问题尚未解决,不得不慢。从目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尽管条款不多,但却面临诸多疑难问题。比如,新条例在制定时不得不面对“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时所产生的各种不同意见,也无法回避“如何确定被征收房屋合理的补偿标准”此类问题所带来的具体操作问题。这些问题对整个新条例具有重大且基础性意义,如未能得以妥善解决,那么即便新条例出台,也势必难以获得广泛认同。
  之所以要慢些,还是因为要克服扣快的冲动心理。立法速度是显性的,而立法质量却是隐性的。我们很容易看到新条例替代现行条例这一重大表征性变化,却需要花更多的时间才能发现新条例是否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以及能否有效解决现存积弊。现实能够引起我们暂时的关注,舆情能够激发我们片刻的冲动,但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确实一个相对稳定且充满理性的过程。如果一味受到现实和舆情的左右,到头来法律本身可能将遭遇难以接受的尴尬处境
  之所以要慢些,也是因为新条例需直面一些深层次的难题、民众希望新务例破旧立新,不仅在于希望现行拆迁程序更加合理、透明,也不仅仅在于希望征收补偿更加符合市场化要求,更是在于希望新条例能够在终结地方官员暴力拆迁,切实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等方面提供更强有力、更切实可行的举措,而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房屋拆迁过程,却凸显出深层次问题正如北大学者在建议中提到的,现行拆迁条例助长了一些地方领导人违反科学发展观,过分依赖“卖地”和发展房地产业、发展当地经济的发展思路和发展政策。如果不改变一些地方领导人以GDP为本,凭造高楼、建广场以改变城市,卜在形象为指导的政绩观,那么新条例即使在短期内出台,恐怕其效用也将大打折扣因此,立法者需要改变的不仅仅是条例本身,更需要为新条例中涉及的诸多深层次问题乃至体制性问题做出一个全局性谋划,
  温家宝总理在谈及新条例时说:“这样做,用的时间长一些,但这是对国家、时人民负责”,总理的话正反映“宁愿慢些,但要好些”的立法理念,笔者相信这也是每一位法律人所乐于见到的。司法独立是确保“司法强拆"公正的前提
  时隔近一年,经过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的草案在公共利益界定和征收补偿上作了较大修改、明确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旧城区改建需经市、县级人代会审议通过;征收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价,被征收人可自选房产评估机构
  从行政强拆到司法强拆,我国在拆迁立法上跨进了一大步,这种进步代价巨大、殊为不办拆迁引入司法裁决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司法的力量,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给行政权力在拆迁中的运用戴上法律的枷锁;另一方面,也让地方政府走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尴尬,有利从源头维护拆迁的公平和公正。但是,要想让司法强拆取得预期的效果,在现阶段进一步加强司法的独立不可或缺。
  近年来,各地由于强拆引发的自焚、自残等流血悲剧事件,深深地刺痛了了公众的眼球,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究其原因,源于地方政府在拆迁中角色定位不明。在许多拆迁事件中,地方政府既是拆迁的既得利益者,又是推动拆迁的当事人;既是拆迁公平的维护者,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既是拆迁政策的制定者,又是强拆行为的组织者。这种角色的混乱和不明,直接导致公民在强拆面前失去话语权,直接导致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不平衡,直接导致一系列侵害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新条例》从引入强拆司法裁决机制入手,意图在政府和公民间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平衡二者的权利和地位,维护拆迁的公平、公正。应当说立法的意图和设想是好的,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引入的第三方必须是处于中立和公正的正场。
  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地方权力的不当影响对于确立法治理念和司法文明来说,即便不是唯一有害的障碍,也是最有害的障碍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我国司法的设置基本上还是走行政区划的老路子,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受制于当地政府。不论是经费、编制、人员还是办公场所,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在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影响力毋庸费言。而在每一次强拆的背后,站着的其实都是地方政府的利益。为了让自己的拆迁意图得以实施,我们无法排除地方政府对司法部门施加压力的可能。,这种压力或许是无形的,是不为外人所知的,但却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保司法强拆不重蹈行政强拆的覆辙?如何确保司法强拆的公平公正?这是我们不得不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旦让不公的行政强拆戴上司法的外衣,后果将更严重,影响将会更恶劣。
  在现阶段,改革司法部门的经费制度,改变法院对地方财政的信赖,让司法不再为“三斗米”而折腰,或许是最迫切的,这对于实现司法强拆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废“行政强拆”是对司法的严峻考验
  
  同一个立法项目,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立法中极为少见,、这一方面表明了这部法规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显示了立法者对此项立法的高度重视和慎重决策,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立法背后的民意博弈之激烈,立法者承受了来自社会各方的巨大压力,让人感到欣慰的同时,也不免产生一丝扫比。
  新条例二次征求意见稿在不少问题上都有所进步,特别是其中的制廖性新变化,让公众感到欣喜,看到希望,取消“行政强拆”让拆迁过程中的权力配置更加科学合理,也让解决纠纷的程序更加公平公正,有利于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及时合理解决;明确政府为征收和补偿主体,让征收回归本义,同时强调征收机构不得营利,将有效地避免因经济利益而刻意压低补偿标准,通过暴力拆迁加快征收进程;补偿情况的公开透明,能够有效地防止拆迁户捕风捉影地相互攀比,漫天要价,最大限度地消除暗箱操作的土壤,避免矛盾到的产生,
  同时应当看到,新条例拟取消“行政强拆”,意味着政府在征收过程中的全部强拆都将以“司法强制执行”的面目出现,“强制搬迁”的实质仍然是“强制拆迁”,因为“强制搬迁”的结果就是拆除,被拆迁人“搬迁”了就等于失去了据以争取更多补偿的“阵地”,其矛盾丝毫没有减少即法院将对应否进行强制搬迁、如何强搬进行司法判断并组织实施。,这是对中国司法的严峻考验,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早做准备,迎接挑战。
  长期以来,强制拆迁都是一块“烫手山芋”,政府感到头疼,法院更不愿意介入,部分地方法院为了防止引火烧身,出力不讨好,不一暗违背法律宗旨和具体规定,通过制定内部指导文件的形式,要求拒绝受理相关案件,使被拆迁人投诉无门,加之地方政府过度依丰负土地财政,有意无意地与开发商结成同盟,不少地方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逼迁强拆、暴力拆迁事件,严重激化了官民关系。
  由于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拆迁问题采取“躲避”政策,必然导致法官法律政策知识的缺乏及审判业务水平的下降,因此,在取消“行政强拆”之后,法院面临的第一个严峻考验就是尽快掌握征收补偿和强制拆迁的法律政策,努力提高相关业务的审判水平。特别是在当前日益泛滥的“行政强拆”已经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在个别地方甚至已接近“爆发极限”,此时此刻法院接过来的这块“山芋”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炽热、更烫手。一旦处理不好,不仅损害司法公信,而且还可能引爆原来紧张的局势。
  法院面临的另一个严峻考验是保持司法独立性问题。司法拆迁案件是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案件,地方法院能否挺直腰杆,是否敢于向非法干预说“不”,将直接关系到由“行政强拆”转向“司法强拆”的制度变革是否成功,能否达到立法目的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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