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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以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仅加强了加害人损害赔偿能力,也使被害人的救济获得了较佳的保障,有效地避免了受害人不能获得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上的尴尬境地,同时也对传统的侵权法理论产生了冲击,但责任保险本身的局限性使其不能取代侵权行为法,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共同的目的使它们共存于损害赔偿体系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