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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法理学仍然存在主体性缺失的问题,其主要变现为中国法理学缺乏对西方法学的反思意识,对本国法制实践的研究关注还不足,使得中国法理学失去指导部门法学的能力。本文通过对中国当代法理学主体性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分析,探讨了实现当代中国法理学主体性的建议,旨在实现中国法理学的转型升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共识性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