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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责任问题是贯穿于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课题,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以规则和制度等强力控制的管理时代,公务员的责任行为是组织和制度强加于其上的“先赋”约束,这是由官僚组织的运行特点及其内在的理论假设决定的。到了治理时代,权力与责任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这种硬性的制度约束出现不合时宜的迹象,因而要更多的依靠公务员的伦理自觉去积极主动地承担责任。这种源自公务员自身责任伦理驱动和内在责任信念主导的“自致”责任就成为治理时代公务员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其背后反映出的是权责关系变化的时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