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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解释宪法中,从拒绝使用制宪会议辩论记录到承认运用这些记录。法院运用这些记录的目的和效果主要是对宪法权利的保护加以限制。这种做法受到了激烈的批评:制宪者的观点是过去的看法不应该对当今法院具有限制作用;澳大利亚主权在于人民,而不在于过去的制宪者;制宪者对人权的态度与当代澳大利亚人和现代共同体的核心价值观和信念严重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