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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然资源,需要在利用与保护之间寻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通过自然资源物权配置,把以对资源的用益为目的的各种物权形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投入市场,最大限度实现国家所有权利益。同时,规范行政主管机关职责,完善行政管理的程序法律规范,将公法上的权力和私法上的权利相分离,使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职能与自身部门利益相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