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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金融企业作为资金活动的载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因此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管理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稳定,而规范化做好反洗钱管理工作对维护金融机构声誉,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由多家金融企业组成的集团性控股公司,在其内部发生跨行业跨领域的可疑交易信息,往往不能被各金融子公司监测分析出来。因此,建立健全金融控股集团的反洗钱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得以彰显。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管控体系;金融控股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在我国,反洗钱不但是打击贩毒、腐败等犯罪活动的利器,而且对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有着重要意义。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正确处理好履行反洗钱义务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关系,成为金融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做好新时代反洗钱工作,对充分发挥反洗钱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是有益的。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作为具备多家金融牌照的金控控股集团公司,如何做好反洗钱管理是一项较难推进、自上而下的管控工作。下面笔者将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浅谈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趋势。
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概念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由多个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这个集团由不同的金融企业所组成,金融业务在整个金融集团占主导地位。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公司可以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服务,这些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都有相关营业执照,均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的控制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控股公司母公司来实施,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及一些重大决策。如:平安集团、中信集团等均属于此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二、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反洗钱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立法存在真空地带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立法,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金融监管体系的主体法律法规也没有针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明确条文。同时从目前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看,虽然法律授权主管部门确定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但是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监管规范性文件中并未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纳入监管范围,未启动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
(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洗钱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
由于未明确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行业监管,且人民银行也未启动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当前除平安集团等少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其集团范围内集中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可疑交易分析等以外,其他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层面的反洗钱机制建设基本是空白的状态。
(三)跨领域洗钱行为及洗钱犯罪难以监测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普遍致力于为客户,尤其是高净值客户在集团内提供全流程服务,这使客户在集团子公司间的交易日趋增多,洗钱可疑分子可通过多个领域协同完成洗钱行为,加大了反洗钱监测的难度,给洗钱可疑分子可乘之机。
例如:一个客户在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A金融子公司的交易行为和其在B金融子公司的交易行为,单独分析均不构成可疑交易,但其交易连接起来则构成可疑交易时,按目前监管要求的监测方式难以发现。
(四)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不符合FATF的要求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其2012年颁布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国际标准》中明确提出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要求,我国也面临着FATF新一轮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评估。当前,我国暂未搭建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不符合FATF对其成员国提出的要求。
三、搭建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设想
从国际组织FATF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英美国家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等方面看,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显得尤为必要。我国亟待研究建立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框架,引导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将反洗钱监测体系纳入其公司治理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防范和遏制洗钱风险。
(一)制度设计方面
1.修订完善反洗钱规章制度
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制度中嵌入对控股公司的反洗钱监管内容。
一是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启动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二是在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制度的后续修订中嵌入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监管的有关要求。
2.制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督促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公司治理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之中,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防控机制,在集团层面建立反洗钱领导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将反洗钱理念融入集团的合规文化范畴,在业务开户、交易控制、审计等多个环节活动中嵌入反洗钱要求。同时建立对辖属子公司反洗钱风控体系的评估机制,对子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管控子公司反洗钱合规风险,从集团层面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
(二)监管手段方面
1.合理确定监管分级
根据日前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会议精神所释放的监管信号,或将由人民银行总行从法人监管角度直接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实施监管。而各分支机构则极有可能从属地管理角度,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辖属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别实施监管。
2.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1)引导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集团层面建立协调统一的反洗钱体系。鼓励和引导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集团层面建立专门的反洗钱负责部门,建立和完善集团统一的风控制度和反洗钱系统,将同一客户在集团内部不同法人子公司间的交易情况纳入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构建集团层面的反洗钱管控体系。 (2)以集团为整体建立反洗钱风险监管档案。在对各子公司进行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建立针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风险监管档案,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定期报备内控制度修订和反洗钱系统建设情况。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内控制度与其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和审核,确保控股公司和行业子公司执行反洗钱政策的一致性。
(3)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开展全面风险评估。针对集团层面的高风险客户增长情况、新产品开发情况,以及各子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的均衡性和客户间的交易情况等,设计适用于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评估指标,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整体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动态风险监管台账,作为开展反洗钱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4)适时开展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现场检查。可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选择风险相对较高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规范整个集团的反洗钱工作,推动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理念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自上而下的贯彻落实。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法人机构监管是反洗钱法规的一个重要要求。法人机构监管即是要求金融机构在法人层面进行顶层设计,提出反洗钱要求并进行约束,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并提高监管效率,可有效加强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如此看来,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法人之上的更高层级的机构,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实施监管实质上是法人机构监管理念的发展或延伸。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尤其是子公司内部交易之间的业务行为时,反洗钱管理工作不可。
在可预测的不久之际,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将出台新的监管法规,弥补现有的真空地带。借此契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管控体系将建章建制、从无到有,形成一个稳定监测且可持续更新的闭环状态。
参考文献:
[1]李晗.《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曹远征.“金融控股公司初探”.中国管理咨询网,2005.
[3]蒋难,唐造时,张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及其监管”《中国金融》,2003.
[4]劉建武.“对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http://www.sxdaily.com.cn/data/llxw,2005.
[5]王英杰.尽快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现状的反洗钱机制.金融研究,2005年第5期.
[6]张红地.中国反洗钱立法箭在弦上.检察风云,2005年第8期.
作者简介:
刘询(1985.12~ ),男,汉族,研究生,广东深圳人。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反洗钱;监管;管控体系;金融控股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反洗钱形势日益严峻。在我国,反洗钱不但是打击贩毒、腐败等犯罪活动的利器,而且对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有着重要意义。现代金融体系已成为洗钱的主要渠道,正确处理好履行反洗钱义务与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关系,成为金融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做好新时代反洗钱工作,对充分发挥反洗钱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作用是有益的。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的大背景下,作为具备多家金融牌照的金控控股集团公司,如何做好反洗钱管理是一项较难推进、自上而下的管控工作。下面笔者将结合我国现阶段的情况,浅谈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趋势。
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概念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由多个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这个集团由不同的金融企业所组成,金融业务在整个金融集团占主导地位。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公司可以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服务,这些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都有相关营业执照,均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的控制和管理主要是通过控股公司母公司来实施,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及一些重大决策。如:平安集团、中信集团等均属于此类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二、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反洗钱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立法存在真空地带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立法,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金融监管体系的主体法律法规也没有针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明确条文。同时从目前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看,虽然法律授权主管部门确定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但是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反洗钱监管规范性文件中并未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纳入监管范围,未启动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
(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洗钱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
由于未明确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行业监管,且人民银行也未启动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当前除平安集团等少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其集团范围内集中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可疑交易分析等以外,其他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集团层面的反洗钱机制建设基本是空白的状态。
(三)跨领域洗钱行为及洗钱犯罪难以监测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普遍致力于为客户,尤其是高净值客户在集团内提供全流程服务,这使客户在集团子公司间的交易日趋增多,洗钱可疑分子可通过多个领域协同完成洗钱行为,加大了反洗钱监测的难度,给洗钱可疑分子可乘之机。
例如:一个客户在某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下属的A金融子公司的交易行为和其在B金融子公司的交易行为,单独分析均不构成可疑交易,但其交易连接起来则构成可疑交易时,按目前监管要求的监测方式难以发现。
(四)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不符合FATF的要求
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其2012年颁布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国际标准》中明确提出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要求,我国也面临着FATF新一轮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评估。当前,我国暂未搭建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体系,不符合FATF对其成员国提出的要求。
三、搭建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反洗钱监管体系的设想
从国际组织FATF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英美国家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等方面看,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显得尤为必要。我国亟待研究建立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框架,引导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将反洗钱监测体系纳入其公司治理和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中,防范和遏制洗钱风险。
(一)制度设计方面
1.修订完善反洗钱规章制度
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反洗钱规章制度中嵌入对控股公司的反洗钱监管内容。
一是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启动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监管。二是在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反洗钱制度的后续修订中嵌入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监管的有关要求。
2.制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
督促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公司治理体系和全面风险管理之中,建立健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防控机制,在集团层面建立反洗钱领导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将反洗钱理念融入集团的合规文化范畴,在业务开户、交易控制、审计等多个环节活动中嵌入反洗钱要求。同时建立对辖属子公司反洗钱风控体系的评估机制,对子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管控子公司反洗钱合规风险,从集团层面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
(二)监管手段方面
1.合理确定监管分级
根据日前金融稳定委员会的会议精神所释放的监管信号,或将由人民银行总行从法人监管角度直接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实施监管。而各分支机构则极有可能从属地管理角度,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辖属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别实施监管。
2.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1)引导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集团层面建立协调统一的反洗钱体系。鼓励和引导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集团层面建立专门的反洗钱负责部门,建立和完善集团统一的风控制度和反洗钱系统,将同一客户在集团内部不同法人子公司间的交易情况纳入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构建集团层面的反洗钱管控体系。 (2)以集团为整体建立反洗钱风险监管档案。在对各子公司进行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建立针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风险监管档案,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定期报备内控制度修订和反洗钱系统建设情况。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内控制度与其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定期进行对比分析和审核,确保控股公司和行业子公司执行反洗钱政策的一致性。
(3)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开展全面风险评估。针对集团层面的高风险客户增长情况、新产品开发情况,以及各子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的均衡性和客户间的交易情况等,设计适用于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评估指标,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整体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动态风险监管台账,作为开展反洗钱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4)适时开展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现场检查。可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选择风险相对较高的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规范整个集团的反洗钱工作,推动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理念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自上而下的贯彻落实。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法人机构监管是反洗钱法规的一个重要要求。法人机构监管即是要求金融机构在法人层面进行顶层设计,提出反洗钱要求并进行约束,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主观能动性并提高监管效率,可有效加强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监管。如此看来,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是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法人之上的更高层级的机构,对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实施监管实质上是法人机构监管理念的发展或延伸。因此,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尤其是子公司内部交易之间的业务行为时,反洗钱管理工作不可。
在可预测的不久之际,由人民银行总行牵头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将出台新的监管法规,弥补现有的真空地带。借此契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反洗钱管控体系将建章建制、从无到有,形成一个稳定监测且可持续更新的闭环状态。
参考文献:
[1]李晗.《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范法律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曹远征.“金融控股公司初探”.中国管理咨询网,2005.
[3]蒋难,唐造时,张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及其监管”《中国金融》,2003.
[4]劉建武.“对组建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思考”http://www.sxdaily.com.cn/data/llxw,2005.
[5]王英杰.尽快建立符合我国金融现状的反洗钱机制.金融研究,2005年第5期.
[6]张红地.中国反洗钱立法箭在弦上.检察风云,2005年第8期.
作者简介:
刘询(1985.12~ ),男,汉族,研究生,广东深圳人。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