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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之"戏杀"可概括为因"戏"而杀人,即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死亡。"戏杀"之罪过形式近似于现代刑法理论中的过失,行为外观表现为"共戏",行为结果表现为"共戏"对象之死亡。"戏杀"在量刑上均比照"斗杀"减等而科刑,作为独立的罪名、独立的刑事法范畴,"戏杀"比照"斗杀"科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戏杀"的独立性和完整性。而这种独立性与完整性的欠缺,直接导致了法律实践中立法者与司法者对"戏杀"含义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