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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素来是与权力监控息息相关, 历数当前一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径, 无一不是权力失去控制、缺乏民主监督的结果。因此, 必须强化民主监督, 建立权力制约模式,积极探索权力监督的渠道、主体、方法等内容。
一、现代国家权力的基本特征
当代国家权力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权力关系不平等性, 权力执掌者与权力相对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二是权力运行的强制性, 国家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三是权力性质的主权性, 权力执掌者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要求相对人服从, 抵制对外权力的干涉, 不轻易放弃、转让权力。四是权力存在的组织性,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一套完备的结构。五是权力源泉的人民性, 现代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力的过度产物, 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以人民权力作为其国家权力的渊源。
正是缘于这些特征, 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这种由人民授予而由国家组织以其强制力来推行的支配力, 进行一种制约与监控, 实行对权力资源, 权力主体和权力运行等加以约束、监督、规范, 以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制约必须力图避免以权力损害权利, 从而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民性、民主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价值观念。
二、构建权力制约模式的理论基础
加强对权力进行制约是国家权力本质的要求, 是权力运行成败的深刻总结,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权力制约是国家权力本质属性的科学反映。国家权力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适应经济基础的国家权力运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反之就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当前我国国家权力运行存在弊端的主要原因就是: 权力过分集中,不受限制。因此必须从权力运行本质属性出发, 找到制约权力的规律。权力制约是我国权力运行成败得失的深刻总结。我们的党和国家, 曾经一度地推崇个人崇拜, 结果导致了没有任何限制和制约的权力导致了特权、专权、极权。历史证明, 只有遵循了权力制约规律, 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正常、有序、和谐。
权力制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当前,导致社会权力腐败的根源与我们长期认为民主必须服从于高度集权的认识有关, 与长期缺乏严格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密切相关, 与干部录用规定、政治体制改革的不完善、权力过分集中密不可分。然而权力制约并不是西方“三权分立” 的翻版, 历史证明“三权分立” 是不能适应我国的经济基础、历史条件与文化状况的, 必须依法构建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模式。
三、依法构建权力制约模式的探索
(一) 构建权力制约模式的基本原则
坚持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制约模式的基础。第一,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好权力的主体与权力执掌者之间的关系, 把掌权者看成人民的公仆。第二, 坚持职权分工原则。职权分工是权力制约的前提条件和内在要求之一。第三, 坚持效率原则。应最大限度地提高国家机关权力行为的效率, 消除官僚主义。第四, 法治原则。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坚决摒弃人治, 实现法治。
(二) 构建权力运行的理论模式
在理论上对权力进行制约主要可以采用“权利制约权力” 和“权力制约权力” 两种模式相结合。所谓权利制约权力, 即以公民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尤其是监督制约权利, 对国家权力进行直接限制。所谓权力制约权力, 就是指以人民的权力通过人民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来制约国家权力, 如人大制度、政治体制改革等内容形式。在当今社会,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效果好, 可操作的运行模式。
(三) 权力制约模式的形式要件
第一, 权力制约的主体要广泛。也就是行使民主监督的主体一定要有权威性和广泛性。其一, 国家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制约是权力制约的首要环节, 包括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的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监督与专门监察部门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法制监督。其二, 党内监督是权力制约的重要保证。比如中共中央专门制定下发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就是执政党对权力制约最直接、最有力的制约方式。其三, 社会力量的制约是权力制约的重要补充, 包括社会组织监督与制约和社会舆论力量的监督等。
第二, 权力制约的客体要明确。应该包括一切法律直接赋予的各项职权, 以及因直接权力带来的非职权因素的特权。一切国家权力在政治与行政领域中运用而形成的政治权力, 对经济活动管理和参与和协调构成的经济权力,对卫生、教育、科研召开等诸方面的管理权力, 社会文化权力都是权力制约的对象和客体。
第三, 权力制约的方式要可行。可以从依法配置权力资源, 依法制约权力主体, 依法监控权力运行, 依法矫正权力滥用等方面进行。一是依法配置权力资源。即人民以法律形式尤其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来确立合理稳定的权力制度和权力结构, 并根据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及其制约与协调关系来配置权力。二是依法制约权力主体。即通过宪法和有关行政、政治立法所确定的选举制度, 任期制度等来对权力执行主体本身进行约束。三是依法监控权力运行。即根据监督立法规定的监督原则和监督制度, 通过参与审议、调查、建议、质询、批评等方式监控权力。四是依法矫正权力滥用。即通过弹劾、罢免、否决、撤销及至法律制裁的形式对滥用权力的行为, 视其后果底下与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纠正、惩罚。
一、现代国家权力的基本特征
当代国家权力特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权力关系不平等性, 权力执掌者与权力相对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二是权力运行的强制性, 国家权力依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三是权力性质的主权性, 权力执掌者在自己权力范围内要求相对人服从, 抵制对外权力的干涉, 不轻易放弃、转让权力。四是权力存在的组织性,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一套完备的结构。五是权力源泉的人民性, 现代国家权力是人民权力的过度产物, 来自于人民的授权, 以人民权力作为其国家权力的渊源。
正是缘于这些特征, 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这种由人民授予而由国家组织以其强制力来推行的支配力, 进行一种制约与监控, 实行对权力资源, 权力主体和权力运行等加以约束、监督、规范, 以防止权力滥用。权力制约必须力图避免以权力损害权利, 从而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人民性、民主性、合理性与公正性, 真正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价值观念。
二、构建权力制约模式的理论基础
加强对权力进行制约是国家权力本质的要求, 是权力运行成败的深刻总结,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权力制约是国家权力本质属性的科学反映。国家权力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适应经济基础的国家权力运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反之就只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当前我国国家权力运行存在弊端的主要原因就是: 权力过分集中,不受限制。因此必须从权力运行本质属性出发, 找到制约权力的规律。权力制约是我国权力运行成败得失的深刻总结。我们的党和国家, 曾经一度地推崇个人崇拜, 结果导致了没有任何限制和制约的权力导致了特权、专权、极权。历史证明, 只有遵循了权力制约规律, 国家权力的运行才能正常、有序、和谐。
权力制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当前,导致社会权力腐败的根源与我们长期认为民主必须服从于高度集权的认识有关, 与长期缺乏严格的行政法规和个人负责制密切相关, 与干部录用规定、政治体制改革的不完善、权力过分集中密不可分。然而权力制约并不是西方“三权分立” 的翻版, 历史证明“三权分立” 是不能适应我国的经济基础、历史条件与文化状况的, 必须依法构建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模式。
三、依法构建权力制约模式的探索
(一) 构建权力制约模式的基本原则
坚持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制约模式的基础。第一,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正确处理好权力的主体与权力执掌者之间的关系, 把掌权者看成人民的公仆。第二, 坚持职权分工原则。职权分工是权力制约的前提条件和内在要求之一。第三, 坚持效率原则。应最大限度地提高国家机关权力行为的效率, 消除官僚主义。第四, 法治原则。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坚决摒弃人治, 实现法治。
(二) 构建权力运行的理论模式
在理论上对权力进行制约主要可以采用“权利制约权力” 和“权力制约权力” 两种模式相结合。所谓权利制约权力, 即以公民享有的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尤其是监督制约权利, 对国家权力进行直接限制。所谓权力制约权力, 就是指以人民的权力通过人民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来制约国家权力, 如人大制度、政治体制改革等内容形式。在当今社会,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效果好, 可操作的运行模式。
(三) 权力制约模式的形式要件
第一, 权力制约的主体要广泛。也就是行使民主监督的主体一定要有权威性和广泛性。其一, 国家机关的专门监督和制约是权力制约的首要环节, 包括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的监督; 各级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监督与专门监察部门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法制监督。其二, 党内监督是权力制约的重要保证。比如中共中央专门制定下发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就是执政党对权力制约最直接、最有力的制约方式。其三, 社会力量的制约是权力制约的重要补充, 包括社会组织监督与制约和社会舆论力量的监督等。
第二, 权力制约的客体要明确。应该包括一切法律直接赋予的各项职权, 以及因直接权力带来的非职权因素的特权。一切国家权力在政治与行政领域中运用而形成的政治权力, 对经济活动管理和参与和协调构成的经济权力,对卫生、教育、科研召开等诸方面的管理权力, 社会文化权力都是权力制约的对象和客体。
第三, 权力制约的方式要可行。可以从依法配置权力资源, 依法制约权力主体, 依法监控权力运行, 依法矫正权力滥用等方面进行。一是依法配置权力资源。即人民以法律形式尤其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来确立合理稳定的权力制度和权力结构, 并根据机构设置和权限划分及其制约与协调关系来配置权力。二是依法制约权力主体。即通过宪法和有关行政、政治立法所确定的选举制度, 任期制度等来对权力执行主体本身进行约束。三是依法监控权力运行。即根据监督立法规定的监督原则和监督制度, 通过参与审议、调查、建议、质询、批评等方式监控权力。四是依法矫正权力滥用。即通过弹劾、罢免、否决、撤销及至法律制裁的形式对滥用权力的行为, 视其后果底下与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纠正、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