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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通常会遇到工程索赔事件,即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非利益受损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工程费用增加等,建设单位处理工程索赔事件应值得思考和研究。首先介绍工程索赔概念及分类,然后提出建设单位在面对工程索赔事件时应采取的措施,最后得出相关结论。
关键词:工程索赔;成本造价;建设单位;参建单位;管理程序;研究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通常会遇到工程索赔事件,即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非利益受损单位造成的工程延期、工程费用增加等,此时利益受损单位可根据相关建设法律法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和计算文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予以受理。在此所提到的利益受損单位不一定特指施工单位,还有可能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等。因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上述单位都有可能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如设计变更、工程停工指令等)或非建设单位原因(如非合同当事方违约、不可抗力条件等),造成利益受损单位的工程延期和工程成本增加。如何妥当处理工程索赔事件,值得建设单位在内的合同当事方深入研究,且在工程实践中,除了工程索赔外,还有可能发生工程反索赔,所谓工程反索赔,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利益受损一方向合同当事一方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然而合同当事一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利益受损一方提出工程反索赔,即有可能在一定情况下,利益受损一方反而会影响到合同当事一方的利益,这就需要合同当事一方积累工程反索赔的相关证据以申辩或维护自身利益所用。
一、工程索赔概念及分类
工程索赔即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由于合同当事方违约或工作失误、或非合同当事方的原因,使合同利益受损方在工程工期、工程费用等方面造成损失,合同利益受损方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约束条件下向合同当事方提出工程工期和工程费用索赔。工程索赔按照索赔内容可分为工程工期索赔和工程费用索赔。工程索赔应由利益受损方按规定时间向合同当事方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计算书。
二、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研究
我国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在利益受损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利益受损方应向合同当事一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利益受损方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28天内,应向合同当事一方提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计算书;如利益受损方未按照相关规定时间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通知书或索赔相关证明文件,即利益受损方丧失索赔权利。
合同当事一方在收到利益受损方的索赔通知书的28天内,应将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或相关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利益受损一方,如合同当事一方未按照相关规定时间提出处理结果或相关处理意见,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利益受损一方,视为合同当事一方同意利益受损方的索赔意向和索赔通知书。
以上为我国相关建设合同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中的明文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建设单位违约或由于非合同当事方违约造成合同其余方的工期延误或工程费用增加,建设单位应重视工程索赔管理工作。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为工程投资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等在发生工程索赔事件时,为了盈利、企业生存、长远利益和后期结算支付等方面考虑,一般都不了了之、忍气吞声,但如建设单位遇到实力强大、技术精湛、业务充足的企业,当发生工程索赔事件时,有可能利益受损的企业会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索赔,这就需建设单位正确审视、积极面对、沉着应对。
首先建设单位可收集相关证据,如监理日志、监理通知书、监理联系单、相关照片视频等,若确有对建设单位不利的工程事件发生,可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下,提出工程反索赔;其次建设单位可在合同条款中,在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适当缩短工程索赔时效,这也为维护自身利益提供有利保障;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中,可严格卡控工程索赔程序,建设、监理单位严格认真审查索赔计算书,这也为建设单位维护自身利益创造有利条件。建设单位应严格管理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作,在发生违约事件时,也可向监理单位提出违约索赔或索赔连带责任,从而降低建设单位自身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应在合同条款中严格约束工程索赔程序,为自身利益创造良好条件。最重要的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合同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及时与各参建单位协调沟通,严格管理卡控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避免工程索赔事件发生。
*通讯作者:袁昀
关键词:工程索赔;成本造价;建设单位;参建单位;管理程序;研究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通常会遇到工程索赔事件,即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非利益受损单位造成的工程延期、工程费用增加等,此时利益受损单位可根据相关建设法律法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资料和计算文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予以受理。在此所提到的利益受損单位不一定特指施工单位,还有可能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等。因为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上述单位都有可能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如设计变更、工程停工指令等)或非建设单位原因(如非合同当事方违约、不可抗力条件等),造成利益受损单位的工程延期和工程成本增加。如何妥当处理工程索赔事件,值得建设单位在内的合同当事方深入研究,且在工程实践中,除了工程索赔外,还有可能发生工程反索赔,所谓工程反索赔,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利益受损一方向合同当事一方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然而合同当事一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可在适当的情况下向利益受损一方提出工程反索赔,即有可能在一定情况下,利益受损一方反而会影响到合同当事一方的利益,这就需要合同当事一方积累工程反索赔的相关证据以申辩或维护自身利益所用。
一、工程索赔概念及分类
工程索赔即在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由于合同当事方违约或工作失误、或非合同当事方的原因,使合同利益受损方在工程工期、工程费用等方面造成损失,合同利益受损方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约束条件下向合同当事方提出工程工期和工程费用索赔。工程索赔按照索赔内容可分为工程工期索赔和工程费用索赔。工程索赔应由利益受损方按规定时间向合同当事方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计算书。
二、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研究
我国相关建设法律法规规定,在利益受损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利益受损方应向合同当事一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利益受损方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28天内,应向合同当事一方提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计算书;如利益受损方未按照相关规定时间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通知书或索赔相关证明文件,即利益受损方丧失索赔权利。
合同当事一方在收到利益受损方的索赔通知书的28天内,应将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处理结果或相关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利益受损一方,如合同当事一方未按照相关规定时间提出处理结果或相关处理意见,且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利益受损一方,视为合同当事一方同意利益受损方的索赔意向和索赔通知书。
以上为我国相关建设合同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中的明文规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难免会出现建设单位违约或由于非合同当事方违约造成合同其余方的工期延误或工程费用增加,建设单位应重视工程索赔管理工作。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为工程投资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勘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分包单位等在发生工程索赔事件时,为了盈利、企业生存、长远利益和后期结算支付等方面考虑,一般都不了了之、忍气吞声,但如建设单位遇到实力强大、技术精湛、业务充足的企业,当发生工程索赔事件时,有可能利益受损的企业会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索赔,这就需建设单位正确审视、积极面对、沉着应对。
首先建设单位可收集相关证据,如监理日志、监理通知书、监理联系单、相关照片视频等,若确有对建设单位不利的工程事件发生,可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条件下,提出工程反索赔;其次建设单位可在合同条款中,在严格按照国家建设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适当缩短工程索赔时效,这也为维护自身利益提供有利保障;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中,可严格卡控工程索赔程序,建设、监理单位严格认真审查索赔计算书,这也为建设单位维护自身利益创造有利条件。建设单位应严格管理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工作,在发生违约事件时,也可向监理单位提出违约索赔或索赔连带责任,从而降低建设单位自身风险。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单位应在合同条款中严格约束工程索赔程序,为自身利益创造良好条件。最重要的是,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合同规定履行自身义务,及时与各参建单位协调沟通,严格管理卡控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避免工程索赔事件发生。
*通讯作者:袁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