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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交易制度与传统的担保制度具有同样的功能,并在一定范围有重合之处,但两者之间又存在着若干差别.对于该项制度,我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在民法典或物权法、债权法之外单独制定一部动产担保交易法;二是在有关的法律中渗入担保交易法的有关内容.如果不制定单独的担保交易法,可考虑在买卖合同制度中确立附条件买卖制度和动产抵押制度.无论是确立附条件买卖制度还是动产抵押制度,都需平衡好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