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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制报道效能提升的重要性及内容要素在报道活动有效性实现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决定了我们从报道内容要素出发探讨法制报道内容有效性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法制报道内容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只有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这两个层面内容有效性的内涵及内在要求,才能够科学规划与编制法制报道内容,从而增强报道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法制报道;内容要素;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G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10-0019-02
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制的恢复与建设逐步兴盛发展起来的法制报道,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实践完善等功能。这些功能的提升与发挥,对于国家法制建设或社会法治化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法制报道活动系统本身而言,其多样化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内容、方法、传者、受传者等要素对于报道活动或传播系统所具有的积极效能。其中,内容要素是构成特定报道活动系统所必不可少且至关重要的因素、元素;所谓“内容为王”强调的就是内容质量或内容有效性的重要性。法制报道功能发挥的重要性及内容要素在报道活动有效性实现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决定了我们从报道内容要素出发探讨法制报道内容有效性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法制报道内容的“两个层面”
法制报道内容主要是指在报道活动中传播者所意欲传递给受传者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或法制信息等。从传播目的角度看,法制报道是具有一定目的性的法制传播活动,也就是说其内容是蕴含着“普法”宗旨的载体。法制报道的内容可以划分为这样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即外部社会环境或进一步说是中国法制建设及普法教育所要求的法制报道内容。这一层面的内容可称为“输入状态的内容”。
第二个层面即在具体的法制报道活动中,媒介法制传播者根据相应的传播目的或社会目标要求,遵循新闻与传播的规律,对较为抽象、专业的法制报道内容进行组织、编制,以直接用于报道活动的内容。这一层面的内容也可以说是“输出状态的内容”。这两个层面之间有密切关系,但又不能混为一谈。法制报道的有效进行,既有赖于第一层面内容的选择与制定,也有赖于第一层面内容向第二层面的有效转换,或有赖于第二层面内容有效性的确立。
关于法制报道内容由第一层面向第二层面转化的问题,有点类似于学术论著与大众宣传问题。恩格斯在1882年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出版而写的序言中明确指出:“这一著作原来根本不是为了直接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而写的。这样一种首先是纯学术性的著作怎样才能适用于直接的宣传呢?在形式和内容上需要作些什么修改呢?”[1]恩格斯在这里指出了如何将专业性、抽象性或理论性比较强的知识转化为深入浅出、明白易懂的通俗知识或大众文化问题,即我们所说的法制报道内容由第一层面向第二层面转化的问题。法律法规知识或法制信息无疑是法制报道的主要内容,但这些知识、信息不是一般的知识、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抽象性,是难以通过一般的知识普及或信息传递的方法就能使人们尤其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受众理解和接受。因而,探讨法制报道内容的有效性,应同时分析这两个层面内容的特点及有效性。
二、法制报道内容的“第一层面”及有效性
相对于法制报道的普法宗旨而言,其内容的有效性主要表现为报道内容是否有利于在受传者或受众身上引起预期的变化、形成预期的法治观念和相应行为。对于法制报道的有效进行而言,第一层面报道内容应具有法制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这既是“第一层面”内容的主要特点,也是提升“第一层面”内容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和路径选择。
(一)“法制性”特点及要求
“法制性”是法制报道的灵魂和本质特点。所谓“法制性”问题,也就是法治精神或理念在法制报道中的贯彻和体现问题。法制报道的法制属性是它区别于一般报道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了法制价值,遵循了法律规范,凝聚了法治精神”[2]。有学者将这种“法制性”概括为“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3]:所谓“一个中心”,即中国传媒法制报道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围绕着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所谓“三个基本点”,即法制报道在伸张和维护法律的基本精神——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做到普及法律知识、监督法律实施、促进立法和社会进步的统一。法制报道只有体现或提升这种“法制性”,站在这个高度上,才可能发挥其应有功能。
(二)“真实性”特点及要求
法律讲究客观、真实,以法律信息为主要传播内容的法制报道在真实性、客观性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首先,法制报道的事件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不能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而夸大、歪曲事实,应力求报道内容的每一个细节都能与法制新闻事实相吻合,合乎法律的规范;其次,法制新闻评论也应当源于事实,力求客观,并符合法律事实,不能因主观偏见或感情因素而违反真实性原则;此外,法制报道尤其是案件报道也不能仅止于涉案题材的表象真实,而必须上升到本质,因为法制报道的目的不是案件展览而应该是案件背后所隐藏着的法律和社会的正义,是对案件在法律原则下的分析和提炼。概而言之,法制报道追求的更是法理的真实、本质的真实。
(三)公正性特点及要求
法制报道的公正性主要是指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坚持报道及评论的公正性两个方面。首先,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律及法制传播的基本精神。法制报道在维护和推进法律社会公正服务方面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功能。这一方面体现为传媒法制报道能够借助其媒介优势,通过适当的介入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者和无助者得到法律救助,使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以体现;另一方面法制报道的社会公正服务功能还体现为通过积极的反馈尤其是舆论监督报道来促进立法、执法及司法等法治实践的完善,从而推动社会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因而,法制报道的公正性要求不仅是新闻报道公正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制传播“社会公正”服务功能及价值追求的内在需要及要求。
三、法制报道内容的“第二层面”及有效性
如果说第一层面内容是外部环境或政治因素等在法制报道活动展开之前便已给定,并以专业的、抽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话,那么,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则是直接应用于报道活动,并根据报道活动所特有的逻辑进行重组和编制了的内容。如果说判断法制报道第一层面内容是否有效的标准主要是其与报道目的或“普法”宗旨的吻合性,那么,判断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是否有效的标准则是除了上述的要求外,还要看其是否有利于受传者的接受,是否有利于法制报道多元化功能的发挥。从这一层面的意义上看,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的有效性,除了受制于第一层面内容的“有效性”外,还应具备或符合法制报道的新闻性、透彻性和契合性等特点和要求。
(一)新闻性特点及要求
如前所述,法制报道具有很强的“法制性”,这种“法制性”在新闻实践中的过于强化或凸显,往往会忽略、淡化甚至背离其“新闻性”属性及要求,致使法制报道的书面化、专业化或宣传工具化倾向,其传播效果可想而知。随着新时期以来新闻改革及法制新闻事业的发展,各大媒体越来越注意法制报道的新闻性问题,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法制报道及节目层出不穷,在语言表述、时新性等方面逐渐在追求着“新闻性”、“法制性”及“宣传性”的最佳结合点。如在语言表述上,注意采用通俗的、口语化的,适合听说表现的语言;在时效性上,注意以最快的速度报道法制新闻;在案件报道中注意融入故事性、趣味性或可视性元素,等等。
(二)透彻性特点及要求
透彻性是传媒深入报道法制题材问题所必须的,即通过对法制事实、案件过程及法律问题的多层面的辨析和阐述,向受众解释清楚案件发生的社会根源,揭示违法犯罪行为或涉法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及动机,并同时突出法制报道及节目的法理性,深入到法律精神、法律实质的层面进行层层剖析,而不能只局限于就事论事、就案说法或简单肤浅的宣传和条文解释。当然,这种“透彻性”或“透彻性”的获得,首先在于传播者对“第一层面内容”的特性尤其是法制性或法理性的深刻理解。传播者只有在深刻地领会法制报道“第一层面内容”特性的基础上,才能把握其精髓,才能基本预见进行这一层面内容报道时可能碰到的、必须涉及和解决的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法制问题,也才可能周密而深刻地确立“第二层面”的内容,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具体形象、深入浅出的阐释。
(三)契合性特点及要求
法制报道的有效进行还要求其第二层面内容或输出状态的内容具有契合性。契合性即吻合性、相关性。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一是法制报道内容应与接受对象尤其是目标受众的现实利益、法制信息需求及社会法制实践状况相契合。只有与人们的相应需求、日常生活经验及法制实际有一定的相关性或贴近性的内容,才能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二是法制报道内容应与法律知识的内在特点和要求相契合。法律知识作为法制报道的主要内容有其内在的特点,即它不是外在于法律主体的条文或文本,而是和法律主体的参与、实践融为一体的知识和精神,有一般知识所没有的内在结构。这种结构的突出特点是“参与性”、“实践性”和“论辩性”。所以,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的采制和传播须在接受主体“参与”、“实践”和“论辩”的过程中进行。
三是法制报道内容还要与受传者对法律知识认知、理解的心理结构及接受特征等相契合。受传者对法制信息的接受和理解,由于受以往经验、文化背景、需要与动机、态度与情绪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只有充分考虑到受传者的这些因素,才能进行有效的传播。
综上所述,我们从法制报道内容效能提升的角度初步探讨了其两个层面及有效性问题。只有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这两个层面内容的特点及有效性提升的内在要求,才能够科学规划与编制法制报道内容,从而增强报道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慕明春.法制新闻的法制属性与原则[J].当代传播,2006(2).
[3] 胡智峰,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关键词:法制报道;内容要素;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G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10-0019-02
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法制的恢复与建设逐步兴盛发展起来的法制报道,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实践完善等功能。这些功能的提升与发挥,对于国家法制建设或社会法治化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就法制报道活动系统本身而言,其多样化功能的发挥依赖于内容、方法、传者、受传者等要素对于报道活动或传播系统所具有的积极效能。其中,内容要素是构成特定报道活动系统所必不可少且至关重要的因素、元素;所谓“内容为王”强调的就是内容质量或内容有效性的重要性。法制报道功能发挥的重要性及内容要素在报道活动有效性实现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决定了我们从报道内容要素出发探讨法制报道内容有效性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法制报道内容的“两个层面”
法制报道内容主要是指在报道活动中传播者所意欲传递给受传者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或法制信息等。从传播目的角度看,法制报道是具有一定目的性的法制传播活动,也就是说其内容是蕴含着“普法”宗旨的载体。法制报道的内容可以划分为这样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即外部社会环境或进一步说是中国法制建设及普法教育所要求的法制报道内容。这一层面的内容可称为“输入状态的内容”。
第二个层面即在具体的法制报道活动中,媒介法制传播者根据相应的传播目的或社会目标要求,遵循新闻与传播的规律,对较为抽象、专业的法制报道内容进行组织、编制,以直接用于报道活动的内容。这一层面的内容也可以说是“输出状态的内容”。这两个层面之间有密切关系,但又不能混为一谈。法制报道的有效进行,既有赖于第一层面内容的选择与制定,也有赖于第一层面内容向第二层面的有效转换,或有赖于第二层面内容有效性的确立。
关于法制报道内容由第一层面向第二层面转化的问题,有点类似于学术论著与大众宣传问题。恩格斯在1882年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出版而写的序言中明确指出:“这一著作原来根本不是为了直接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而写的。这样一种首先是纯学术性的著作怎样才能适用于直接的宣传呢?在形式和内容上需要作些什么修改呢?”[1]恩格斯在这里指出了如何将专业性、抽象性或理论性比较强的知识转化为深入浅出、明白易懂的通俗知识或大众文化问题,即我们所说的法制报道内容由第一层面向第二层面转化的问题。法律法规知识或法制信息无疑是法制报道的主要内容,但这些知识、信息不是一般的知识、信息,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抽象性,是难以通过一般的知识普及或信息传递的方法就能使人们尤其是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的受众理解和接受。因而,探讨法制报道内容的有效性,应同时分析这两个层面内容的特点及有效性。
二、法制报道内容的“第一层面”及有效性
相对于法制报道的普法宗旨而言,其内容的有效性主要表现为报道内容是否有利于在受传者或受众身上引起预期的变化、形成预期的法治观念和相应行为。对于法制报道的有效进行而言,第一层面报道内容应具有法制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这既是“第一层面”内容的主要特点,也是提升“第一层面”内容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和路径选择。
(一)“法制性”特点及要求
“法制性”是法制报道的灵魂和本质特点。所谓“法制性”问题,也就是法治精神或理念在法制报道中的贯彻和体现问题。法制报道的法制属性是它区别于一般报道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体现了法制价值,遵循了法律规范,凝聚了法治精神”[2]。有学者将这种“法制性”概括为“一个中心,三个基本点”[3]:所谓“一个中心”,即中国传媒法制报道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围绕着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所谓“三个基本点”,即法制报道在伸张和维护法律的基本精神——保护老百姓的利益、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做到普及法律知识、监督法律实施、促进立法和社会进步的统一。法制报道只有体现或提升这种“法制性”,站在这个高度上,才可能发挥其应有功能。
(二)“真实性”特点及要求
法律讲究客观、真实,以法律信息为主要传播内容的法制报道在真实性、客观性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首先,法制报道的事件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不能为了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而夸大、歪曲事实,应力求报道内容的每一个细节都能与法制新闻事实相吻合,合乎法律的规范;其次,法制新闻评论也应当源于事实,力求客观,并符合法律事实,不能因主观偏见或感情因素而违反真实性原则;此外,法制报道尤其是案件报道也不能仅止于涉案题材的表象真实,而必须上升到本质,因为法制报道的目的不是案件展览而应该是案件背后所隐藏着的法律和社会的正义,是对案件在法律原则下的分析和提炼。概而言之,法制报道追求的更是法理的真实、本质的真实。
(三)公正性特点及要求
法制报道的公正性主要是指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坚持报道及评论的公正性两个方面。首先,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律及法制传播的基本精神。法制报道在维护和推进法律社会公正服务方面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功能。这一方面体现为传媒法制报道能够借助其媒介优势,通过适当的介入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者和无助者得到法律救助,使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以体现;另一方面法制报道的社会公正服务功能还体现为通过积极的反馈尤其是舆论监督报道来促进立法、执法及司法等法治实践的完善,从而推动社会法治化发展的进程。因而,法制报道的公正性要求不仅是新闻报道公正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制传播“社会公正”服务功能及价值追求的内在需要及要求。
三、法制报道内容的“第二层面”及有效性
如果说第一层面内容是外部环境或政治因素等在法制报道活动展开之前便已给定,并以专业的、抽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话,那么,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则是直接应用于报道活动,并根据报道活动所特有的逻辑进行重组和编制了的内容。如果说判断法制报道第一层面内容是否有效的标准主要是其与报道目的或“普法”宗旨的吻合性,那么,判断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是否有效的标准则是除了上述的要求外,还要看其是否有利于受传者的接受,是否有利于法制报道多元化功能的发挥。从这一层面的意义上看,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的有效性,除了受制于第一层面内容的“有效性”外,还应具备或符合法制报道的新闻性、透彻性和契合性等特点和要求。
(一)新闻性特点及要求
如前所述,法制报道具有很强的“法制性”,这种“法制性”在新闻实践中的过于强化或凸显,往往会忽略、淡化甚至背离其“新闻性”属性及要求,致使法制报道的书面化、专业化或宣传工具化倾向,其传播效果可想而知。随着新时期以来新闻改革及法制新闻事业的发展,各大媒体越来越注意法制报道的新闻性问题,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法制报道及节目层出不穷,在语言表述、时新性等方面逐渐在追求着“新闻性”、“法制性”及“宣传性”的最佳结合点。如在语言表述上,注意采用通俗的、口语化的,适合听说表现的语言;在时效性上,注意以最快的速度报道法制新闻;在案件报道中注意融入故事性、趣味性或可视性元素,等等。
(二)透彻性特点及要求
透彻性是传媒深入报道法制题材问题所必须的,即通过对法制事实、案件过程及法律问题的多层面的辨析和阐述,向受众解释清楚案件发生的社会根源,揭示违法犯罪行为或涉法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及动机,并同时突出法制报道及节目的法理性,深入到法律精神、法律实质的层面进行层层剖析,而不能只局限于就事论事、就案说法或简单肤浅的宣传和条文解释。当然,这种“透彻性”或“透彻性”的获得,首先在于传播者对“第一层面内容”的特性尤其是法制性或法理性的深刻理解。传播者只有在深刻地领会法制报道“第一层面内容”特性的基础上,才能把握其精髓,才能基本预见进行这一层面内容报道时可能碰到的、必须涉及和解决的一系列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法制问题,也才可能周密而深刻地确立“第二层面”的内容,并对有关内容进行具体形象、深入浅出的阐释。
(三)契合性特点及要求
法制报道的有效进行还要求其第二层面内容或输出状态的内容具有契合性。契合性即吻合性、相关性。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一是法制报道内容应与接受对象尤其是目标受众的现实利益、法制信息需求及社会法制实践状况相契合。只有与人们的相应需求、日常生活经验及法制实际有一定的相关性或贴近性的内容,才能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二是法制报道内容应与法律知识的内在特点和要求相契合。法律知识作为法制报道的主要内容有其内在的特点,即它不是外在于法律主体的条文或文本,而是和法律主体的参与、实践融为一体的知识和精神,有一般知识所没有的内在结构。这种结构的突出特点是“参与性”、“实践性”和“论辩性”。所以,法制报道第二层面内容的采制和传播须在接受主体“参与”、“实践”和“论辩”的过程中进行。
三是法制报道内容还要与受传者对法律知识认知、理解的心理结构及接受特征等相契合。受传者对法制信息的接受和理解,由于受以往经验、文化背景、需要与动机、态度与情绪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选择性。只有充分考虑到受传者的这些因素,才能进行有效的传播。
综上所述,我们从法制报道内容效能提升的角度初步探讨了其两个层面及有效性问题。只有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这两个层面内容的特点及有效性提升的内在要求,才能够科学规划与编制法制报道内容,从而增强报道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慕明春.法制新闻的法制属性与原则[J].当代传播,2006(2).
[3] 胡智峰,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