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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常四部乐是唐代宫廷中实施的一项音乐制度,在文献及今人研究中多有涉及。然而,由于缺乏史料的明确记载,所以目前我们对其内容及性质仍不能尽知其详。笔者通过对文献资料、相关史实及今人诸说的考证辨析,认为唐代太常四部乐的乐器配列法的功能,要远远大于乐器分类法的功用。并提出唐代太常四部乐由龟兹部、胡部、鼓笛部、大鼓部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