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什么是大数据
1“大数据”的定义
近几年,一些国际顶级学术刊物相继出版专刊对“大数据”进行探讨研究。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其下属机构的全球研究所。《华尔街日报》更是将大数据时代、智能化生产和无线网络革命称为引领未来繁荣的三大技术变革。
但是,迄今为止,对大数据的定义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认识。参照维基百科上对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就是巨量的资料(bigdate),指的是数据量的庞大使的主流软件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抓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有用数据信息的咨讯。
2“大数据”的主要特征
在《大数据时代》中总结大数据的4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
第一,数据量巨大。典型个人计算机硬盘的容量为TB量级,到目前为止,从TB级别,跃升到PB乃至ZB级别,而一些大企业的数据量已经接近EB量级,其容量和规模远远超过传统数据。第二,数椐类型繁多。“大数据”包括各种数据,现在世界各国所应用的各种传感器都是数据来源者。第三,处理速度快。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数据生成的处理速度方面发生了质的飞跃,这是“大数据”区分于传统数据挖掘最显著的特征,可以以更快地方式来满足实时性需求。
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1网络搜索加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大数据时代,网络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搜索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也日益显著。
首先,个人的网络行为正处于被随时随地的“监视”之中。淘宝“监视”着消费者的购物习惯,百度“关注”着网民的网页浏览习惯,微信“窃听”着使用者的日常交流……与信息闭塞的时代相比,信息的开放非但没有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活动空间,反而在大数据支持下的网络搜索,使监控更加容易实现且更加隐蔽,监控成本亦越来越低。由此,因大数据引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全面爆发:“从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600万个人用户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进而引发的连锁泄密事件,再到中国人寿80万个人保单信息泄露事件,这一系列动辄关系到几十上百万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事故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已经远远超越个人范畴,成为全民共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关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个人的现实行为也被置于随时的“监视”之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普及,网络搜索功能被广泛使用,网络对个人行为的“监视”从线上延伸到线下。网民通过网络数据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对个人的现实行为进行曝光、披露,由此产生了“人肉搜索”这一最具中国特色的网络现象。一方面,从天涯“虐猫女”事件,到微笑局长“杨达才”再到网络炫富女“郭美美”以及“房叔”等事件,“人肉搜索”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威力和杀伤力,网民通过它补全了在线“监视”、制度监督可能存在的信息空白。
2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
公众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无意间泄露个人信息。这是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要因素。公众在使用社交平台进行交流活动的时候,会无意中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给“陌生人”,进而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威胁,甚至会对个人财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相关行业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存在的漏洞也是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重要因素。如办理消费会员卡时留下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都有可能因为商家的管理不善或第三方的恶意攻击而泄露出去。
3监管乏力,立法滞后
相关部门对网络的监管力度不够,是造成当前网络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的网络相关模块的监管机构并不明确。虽然当前公安部门设有專门的网络监察部门,但是他们的权责并不清晰,且监察的涵盖面并不全面,加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浪潮的滚滚而来,使得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困难,也造成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困境。
大数据时代,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被侵犯后应如何追责?哪些信息可以公开,且如何公开?这些问题都颇具争议性,缺乏相应的道德标杆和法律准则。
三.保障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建议
1加快安全技术研发,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水平
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是大数据时代下实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保证,不断开发新的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技术手段是对个人信息最直接的保护方式,也是法律手段的重要补充。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技术保护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最主要的方式。但是我们看到现代技术发展非常迅速,侵权者们的水平也迅速提高,过去的许多技术保护手段都已被一一破解,这给我国的信息产业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社会各界应该充分重视信息技术的创新开发,培养技术人才,提高我国信息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2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大数据”是一种资源,在合法、尊重数据所有者权利的前提下,才是“大数据时代”真正的魅力。不论何种情祝下,只要公众将自身的任何信息发布上去的话就会成为“大数据”的一部分,也会造成你个人的信息被别人,甚至不法分子所利用。所以,公众在利用互联网发布个人信息的时候要格外小心,要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保护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大数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防患于未然。
3加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
在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层面上,建立制定完备的数据库管理和安全操作制度,明确数据库的使用范围和易被攻击范围,规范大数据的使用方法和流程。
行业自身的相互监管监督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最有效也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组织涉及大数据的企业成立相关的行业组织,并制定行业内部的标准或公约,以及相互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并为这些行业组织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
4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仅仅依靠技术或监管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关键在于建立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这方面立法的缺失目前在我国是非常严重,需要积极推动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加大打击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我本人对个人信息安全立法工作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必须在立法上明确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地位。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考虑到法律在一般隐私权上的缺乏,要对网络隐私权加以规范就有必要先完善一般隐私权的规定,因此首先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第二,必须从法律上明确采集数据的权利依据。由于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经常发生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互联网运营服务商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采集数据的行为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运营服务商采集数据必须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第三,制定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专门法律。
四.总结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全新的时代,全球信息高度集中,信息量极度膨胀,个人信息安全面临新的威胁与挑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
1“大数据”的定义
近几年,一些国际顶级学术刊物相继出版专刊对“大数据”进行探讨研究。最早提出大数据时代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其下属机构的全球研究所。《华尔街日报》更是将大数据时代、智能化生产和无线网络革命称为引领未来繁荣的三大技术变革。
但是,迄今为止,对大数据的定义还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认识。参照维基百科上对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就是巨量的资料(bigdate),指的是数据量的庞大使的主流软件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抓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有用数据信息的咨讯。
2“大数据”的主要特征
在《大数据时代》中总结大数据的4V特点:Volume(大量)、Velocity(高速)、Variety(多样)、Value(价值)。
第一,数据量巨大。典型个人计算机硬盘的容量为TB量级,到目前为止,从TB级别,跃升到PB乃至ZB级别,而一些大企业的数据量已经接近EB量级,其容量和规模远远超过传统数据。第二,数椐类型繁多。“大数据”包括各种数据,现在世界各国所应用的各种传感器都是数据来源者。第三,处理速度快。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数据生成的处理速度方面发生了质的飞跃,这是“大数据”区分于传统数据挖掘最显著的特征,可以以更快地方式来满足实时性需求。
二.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现状
1网络搜索加大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大数据时代,网络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搜索技术带来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也日益显著。
首先,个人的网络行为正处于被随时随地的“监视”之中。淘宝“监视”着消费者的购物习惯,百度“关注”着网民的网页浏览习惯,微信“窃听”着使用者的日常交流……与信息闭塞的时代相比,信息的开放非但没有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活动空间,反而在大数据支持下的网络搜索,使监控更加容易实现且更加隐蔽,监控成本亦越来越低。由此,因大数据引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全面爆发:“从我国最大的程序员网站CSDN的600万个人用户信息和邮箱密码被黑客公开进而引发的连锁泄密事件,再到中国人寿80万个人保单信息泄露事件,这一系列动辄关系到几十上百万的个人信息安全的事故所产生的危害和影响,已经远远超越个人范畴,成为全民共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关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个人的现实行为也被置于随时的“监视”之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普及,网络搜索功能被广泛使用,网络对个人行为的“监视”从线上延伸到线下。网民通过网络数据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对个人的现实行为进行曝光、披露,由此产生了“人肉搜索”这一最具中国特色的网络现象。一方面,从天涯“虐猫女”事件,到微笑局长“杨达才”再到网络炫富女“郭美美”以及“房叔”等事件,“人肉搜索”显示出越来越强大的威力和杀伤力,网民通过它补全了在线“监视”、制度监督可能存在的信息空白。
2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薄
公众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无意间泄露个人信息。这是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主要因素。公众在使用社交平台进行交流活动的时候,会无意中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透露给“陌生人”,进而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面临威胁,甚至会对个人财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相关行业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中存在的漏洞也是导致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的重要因素。如办理消费会员卡时留下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都有可能因为商家的管理不善或第三方的恶意攻击而泄露出去。
3监管乏力,立法滞后
相关部门对网络的监管力度不够,是造成当前网络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当前我国的网络相关模块的监管机构并不明确。虽然当前公安部门设有專门的网络监察部门,但是他们的权责并不清晰,且监察的涵盖面并不全面,加上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浪潮的滚滚而来,使得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困难,也造成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困境。
大数据时代,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个人隐私被侵犯后应如何追责?哪些信息可以公开,且如何公开?这些问题都颇具争议性,缺乏相应的道德标杆和法律准则。
三.保障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安全的对策建议
1加快安全技术研发,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水平
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是大数据时代下实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要保证,不断开发新的个人信息安全技术,才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技术手段是对个人信息最直接的保护方式,也是法律手段的重要补充。在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技术保护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最主要的方式。但是我们看到现代技术发展非常迅速,侵权者们的水平也迅速提高,过去的许多技术保护手段都已被一一破解,这给我国的信息产业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社会各界应该充分重视信息技术的创新开发,培养技术人才,提高我国信息技术水平从而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保障。
2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大数据”是一种资源,在合法、尊重数据所有者权利的前提下,才是“大数据时代”真正的魅力。不论何种情祝下,只要公众将自身的任何信息发布上去的话就会成为“大数据”的一部分,也会造成你个人的信息被别人,甚至不法分子所利用。所以,公众在利用互联网发布个人信息的时候要格外小心,要提高自身的保护意识,保护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大数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防患于未然。
3加强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
在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层面上,建立制定完备的数据库管理和安全操作制度,明确数据库的使用范围和易被攻击范围,规范大数据的使用方法和流程。
行业自身的相互监管监督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最有效也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因此相关部门应该组织涉及大数据的企业成立相关的行业组织,并制定行业内部的标准或公约,以及相互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并为这些行业组织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
4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仅仅依靠技术或监管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关键在于建立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这方面立法的缺失目前在我国是非常严重,需要积极推动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加大打击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我本人对个人信息安全立法工作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必须在立法上明确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地位。个人信息安全与隐私权“考虑到法律在一般隐私权上的缺乏,要对网络隐私权加以规范就有必要先完善一般隐私权的规定,因此首先应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第二,必须从法律上明确采集数据的权利依据。由于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经常发生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互联网运营服务商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采集数据的行为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运营服务商采集数据必须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第三,制定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专门法律。
四.总结
大数据时代是一个全新的时代,全球信息高度集中,信息量极度膨胀,个人信息安全面临新的威胁与挑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