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权的性质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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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村民自治权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核心概念。村民自治权的实现有赖于对其性质的准确认识。理论界目前对于村民自治权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村民自治权是一种社会公权力;二是认为村民自治权是一种权利;三是认为村民自治权既是权利,又是权力。本文认为对中国村民自治权性质的研究不仅能够从理论上回答农村自治建设在实践中遭遇的诸多问题而且还能进一步推动农村问题研究的深入并在此基础探索农村自治权救济的途径,为推动我国农村的改革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村民自治 自治权 社会公权力 权利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223
  一、 前言
  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取得明显的发展和进步,理论界对于基层民主相关问题的研究也逐步深入细化。有关村民自治权的性质这一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探讨和研究。但是总体来说,学界对于村民自治权的性质的研究还停留在制度完善的层面。对于什么是村民自治权?它有哪些性质和特点学界尚无统一的认识。有的学者选择避开讨论村民自治权的性质直接研究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但是实际问题的研究又不可避免的要回答村民自治权的性质问题。对村民自治权的性质给出界定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有重要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农村的改革问题再次成为热点问题,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都需要理论上探索出解决的办法。而村民自治权的性质问题又是这些问题的核心。因此有必要梳理一下目前学术界关于村民自治权性质的研究成果。
  二、 村民自治权性质的研究现状
  (一)村民自治权性质的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深入,理论界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也从争论村民自治权的存废向争论村民自治权的性质转变。关于村民自治权性质的研究也经历了从主要是公法学者关注,到公法私法学者普遍关注这样一种趋势的转变。公法学者关于村民自治权的研究到2005年前后似乎进入瓶颈期,公法学者关于村民自治权性质的研究并没有为基层民主实践提供很好的理论支持。很多私法学者或者公法学者开始考虑从私法的角度去研究村民自治权的性质问题。目前来看,私法学者的研究更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但是关于村民自治权性质的问题,却始终没有在学术界形成统一的认识,很多学者选择避开探讨村民自治权的性质,转而寻找解决基层民主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的办法。学者们虽然在研究中并没有提及村民自治权的性质,但是其解决基层民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措施,并未离不开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并且我们可以从这些研究中窥探出学者对于村民自治权性质的理解。
  有的学者主张村民自治权实际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权力”。村民自治权直接来源于村民自治章程和规约,这种章程和规约实质上是村民自治组织与村民间所形成的一种契约。因此,从本质上讲,该权力来源于村民通过章程和规约的让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从私法的角度来论证村民自治权的性质。有的学者认为,造成这种认识的主要原因是1982年《宪法》将有关村民自治的内容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放在同一节中加以规定,很容易使人混淆村民自治的性质。
  有的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权具有“权利”与“权力”的双重性质。自治权作为行政权的延伸,相对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权来讲自治权是一种“权力”。而自治权与村民的民主自治结合在一起的时候,自治权就是一种全体村民享有的“权利”而不具有“权力”的特征。
  有的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权就是一种“权力”。村民自治权是一定范围内的村民通过自治组织进行公共管理的权力。这种观点将村民自治权的享有主体赋予“权力”享有者的地位,只不过这里的权利享有者并不某一个或者某一部分人或者组织而是全体村民。
  (二)对学者观点的分析
  从上述我国学者对村民自治权的性质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理论界目前对于村民自治权的性质主要有三中观点:一是村民自治权是一种社会公权力;二是认为村民自治权是一种权利;三是认为村民自治权既是权利,又是权力,具有“权力”与“权利”的双重属性。
  针对第一种观点,多数的公法学者认为村民自治权是一种社会公权力。但是很多学者混淆了权力、国家权力、社会公权力之间的关系,错误的认为权力=国家权力=社会公权力。事实上,公权力仅是权力的一个分支而已,是存在于公共领域的权力,是公主体受公众委托行使的权力。“公众委托”是公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也是公权力区别于私权力的重要属性之一。由于公共领域有国家、社会与国际的界分,因此公权力又可分为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国际公权力三种。并且徐靖教授认为在我国社会公权力机关有: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政党、政协。在理清权力、国家权力、社会公权力的关系之后村民自治权的性质问题也就可以界定清楚了。村民自治权作为社会公权力的一种其行使并不是没有界限的,社会公权力的行使外部限制来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内部限制来自于自治范围和自治规则。基于对村民自治权性质是社会公权力的分析,理论上很多问题似乎可以解决了,但是实践中的很多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目前法律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行政机关、党的基层组织不得干涉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由于界限的模糊性使得现实生活中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基层党组织干预村民自治权的现象多。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执行机构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该怎么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公民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该怎么处理法律上都没有作出规定。由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完善,有没有宪法诉讼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村民自治权之间的冲突并没有明确的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全体村民一致同意不给予在本村居住多年的外村村民以村民资格,这种情况下,村民的宪法权利(选举权)与村民自治权之间就发生了冲突。村民自治权的性质是一种社会公权力的认识,虽然理论上更有说服力,但是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并不能够真正有效的解决我国基层民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第二种观点,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权利。村民自治是全体村民自我治理来维护村民的权利,村民也会从中获得利益。这种权利的正当性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或者说基于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让渡,村民自治权这种权利是来源于村民的。其次,从权利是什么的角度看村民自治中村民可以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制定村规民约,用以约束村民的行为。如果承认了村民自治权是一种权利,那么对于权利的侵害就会相应的需要救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都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救济,这样更有利于对公民的权利的保护。当村民的自治权侵害公民的选举权的时候,这就成了一种权利对另外一种权利的侵害,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将村民自治权的性质界定为一种权利,更有利于解决我们国家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虽然同样都是权利,但是村民自治权和村民个人的权利明显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该如何平衡这种不平等的现状,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另外,由于我国对于村民自治过程中的很多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解决,仅仅依靠司法机关通过解释现有法律的行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是远远不够。
  第三种观点错误的认识了村民自治的主体和本质。这种观点是村民和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村民委员会仅仅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代理机构。村委会的权利来自全体村民,全体村民才是村民自治的实践者。这种观点表面上兼顾了前面两种观点的,但是这种观念的存在会造成实践中的冲突。如果村民自治权是权力,村民的权利与村民自治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是保护权利还是维护权力的权威性。如果村民自治权是权利,村民的权利与村民的自治权两种权利的关系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因此,该种观点不可取,村民自治权的性质只能是单一的但是村民自治权的范畴可以依据我国的民主实践进行扩张或者限缩。
  三、 研究现状分析
  通过分析上述学者的观点,村民自治权性质的研究存在以下问题:
  1.实证研究、对策研究多,理论研究少。由于我国的基层民主实践时间较短,可以借鉴的国外经验少,使得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的研究相对浅显。加上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基层民主实践的快速发展,很多现实性的问题亟待解决,这种实践中的现实情况造成我国学术界对于基层民主制度的研究更多的停留在对于具体制度的完善或者具体问题的解决上,缺少一个宏观的理论指导以及价值导向。
  2.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脱钩。虽然我国基层民主制度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由于问题的复杂性,某一问题的解决涉及的范围已经超出了基层民主制度的范畴需要国家在顶层设计中作出相应的调整,而法律的修改本身具有滞后性,导致实践中的问题不断累积,而在制度层面没有相应的作出调整。使得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脱钩,部分学者在其研究得不到相应的回应以后转变其研究方向导致诸如村民自治权性质这种根本性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给其他问题的解决造成了困难。
  3.制度研究重视个案研究,忽视规律性研究。学者的研究多数从分析个案入手解决具体的问题,缺少规律性的研究。这种研究方式可以就某一具体问题更为直接的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但是这种研究由于过于细致入微使得某一问题的解决可能会造成新的问题的出现。这种缺乏规律性的研究成果也不具有普适性,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大打折扣。
  4.法律修改滞后阻碍了理论研究的进步。关于基层民主制度我国虽然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部分地区没有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在这些地区法律法规并没有发挥有效地作用。而农村地区风俗习惯千差万别,法律法规并不能够与基层的习俗相融合,这也给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困难。而理论研究的成果没有法律的回应实践中的问题就无法得到有效额解决,基于基层民主实践的理论研究也就陷入了停滞不前的状态。
  四、总结
  对于村民自治权性质的认识,多数学者坚持村民自治权是一种社会公权力,但是这种认识并不能够对我国存在的大量的村民自治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很好的解决途径。坚持村民自治权是一种自治权利的观点,研究开始不久,关于自治权的范围是什么,村与村之间自治权发生冲突的解决方式,村民权利和自治权之间的平衡等问题都还没有深入的研究。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种观点在当下更有利于解决我们国家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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