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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社会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战略高度。哈耶克作为西方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理论体系中蕴含着深邃的社会治理思想。本文在分析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发展路径的基础上,提炼出了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的核心内容及其启示,以期对我国社会治理工作的创新与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哈耶克;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25-01
一、从管理到治理
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最早生发于西方国家。在传统社会管理体系下,政府依托公权力,对社会实行自上而下的刚性控制,以强制力使社会沿既定的规范轨道运行;而社会治理是以自治为基础,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主体的多样性使得社会治理的手段并不囿于单一的刚性,而更加强调各主体间上下互动、平等协商的协作制衡,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战之后,凯恩斯主义盛行。国家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干预经济,扩大财政开支。政府机构愈发繁杂,官员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国家财政负担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政府之外寻求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愿景开始萌发扩散。它强调除了人们早已熟悉并习惯的政府以外,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能够成为提供治理手段的主体。其中政府运用行政和市场的手段提供公共服务,而那些政府以外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工作与服务。而这一观点的领军人物之一,便是凯恩斯的“死对头”——哈耶克。
二、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透析
与凯恩斯主义关注运用货币与财政政策来控制经济、社会的发展的观点不同,哈耶克社会观中最核心的思想基础就是社会秩序乃人类行为之结果,而并非人类有意设计之产物。以下三点构成了他的社会治理思想的基石:
(一)提倡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是在不断自生演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自生自发秩序不从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识形态,也不依附于任何特定的目的。它是人的行动的结果,是人在历史的进化中不断试错而艰难获得的成就[1]。每个人可以和他人进行自由的互动,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实现预期的目标。自生自发秩序里并没有一个能够包罗万象的社会规则,但社会的整体知识是无限拓展的。生活于其中的个人知识是分散的,人的无知并不代表人们会一无所有,相反人可以从他的无知中得到收益,并且这种无知促成整个秩序观的持续完善[2]。
(二)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论述道,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意大利等国的纳粹组织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取得了国家权力并运用国家权力建立独裁统治,从而摧毁了这些国家的民主政体。哈耶克认为,一切不受竞争挑战的垄断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导致低效,政府以排他性权力提供的服务会造成供给的过剩或是不足[3]。他主张在“大社会”中建立“小政府”。把制定对内政策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取消政府对服务的垄断;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交给社会其他民间机构或中介机构去管理。
(三)强化社团组织职能。“在真正自由的社会里,公共事务并不限于政府的事务(更不限于中央政府的事务),而且公益精神也不应当只限于对政府治理的关注。[4]”哈耶克眼中的全权性政府正在日益摧残着真正的公益精神。他认为,严格界分政府的职权范围及其重要。政府有必要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能一家独大地垄断这些服务。独立且自愿的社团组织在自生自发秩序中为解决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但对于解决各种现代都市生活中种种紧迫问题有着很大的帮助,也可以通过与政府展开竞争的方式减少政府行动所具有的不足与局限性,同时在相当的程度上预防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支配,阻止政府以各种权力为支撑所形成的垄断以及由这种垄断所导致的低效。
三、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启示
哈耶克的社会治理思想不仅在上个世纪的西方发挥过重大作用,对于今天我们的社会治理工作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加强法治保障。“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的原则。法治最基本的一点就在于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哈耶克看来,法治意味着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新的国家战略高度,既要依靠公共权力治理社会,也要通过立法来约束公共权力,依法治理是现代化社会治理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社会治理工作有了法治的保障,明晰各方的权力与职责,方能有效运行。
(二)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的自我管理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自动调节机制。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尚不成熟,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都还达不到哈耶克所言的能够在政府之外推动公民社会生活的层次,社会组织设立、运营、解散等管理制度也并不够完善。诸如行业协会、志愿服务机构、人民团体等社会力量较为薄弱,在具体的治理工作中往往陷入“没人管”、“没法管”“不知如何管”的处境。必须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的微观治理作用,引导并给予各社会组织自由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他们在自主治理、参与服务、协同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意义即保障每个人都能获得生存的基本需要。这也是哈耶克的“小政府”理论中,政府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在我国现阶段,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资料需要,接受基本教育的需要,以及基本医疗需要是国家、社会、公民最为关切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低保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4](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年。
[2](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刘晋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3](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冯兴兀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关键词:哈耶克;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25-01
一、从管理到治理
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最早生发于西方国家。在传统社会管理体系下,政府依托公权力,对社会实行自上而下的刚性控制,以强制力使社会沿既定的规范轨道运行;而社会治理是以自治为基础,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主体的多样性使得社会治理的手段并不囿于单一的刚性,而更加强调各主体间上下互动、平等协商的协作制衡,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战之后,凯恩斯主义盛行。国家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干预经济,扩大财政开支。政府机构愈发繁杂,官员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国家财政负担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在政府之外寻求多元化治理主体的愿景开始萌发扩散。它强调除了人们早已熟悉并习惯的政府以外,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能够成为提供治理手段的主体。其中政府运用行政和市场的手段提供公共服务,而那些政府以外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也可以利用市场化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工作与服务。而这一观点的领军人物之一,便是凯恩斯的“死对头”——哈耶克。
二、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透析
与凯恩斯主义关注运用货币与财政政策来控制经济、社会的发展的观点不同,哈耶克社会观中最核心的思想基础就是社会秩序乃人类行为之结果,而并非人类有意设计之产物。以下三点构成了他的社会治理思想的基石:
(一)提倡自生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是在不断自生演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自生自发秩序不从属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识形态,也不依附于任何特定的目的。它是人的行动的结果,是人在历史的进化中不断试错而艰难获得的成就[1]。每个人可以和他人进行自由的互动,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实现预期的目标。自生自发秩序里并没有一个能够包罗万象的社会规则,但社会的整体知识是无限拓展的。生活于其中的个人知识是分散的,人的无知并不代表人们会一无所有,相反人可以从他的无知中得到收益,并且这种无知促成整个秩序观的持续完善[2]。
(二)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论述道,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意大利等国的纳粹组织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取得了国家权力并运用国家权力建立独裁统治,从而摧毁了这些国家的民主政体。哈耶克认为,一切不受竞争挑战的垄断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导致低效,政府以排他性权力提供的服务会造成供给的过剩或是不足[3]。他主张在“大社会”中建立“小政府”。把制定对内政策的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取消政府对服务的垄断;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交给社会其他民间机构或中介机构去管理。
(三)强化社团组织职能。“在真正自由的社会里,公共事务并不限于政府的事务(更不限于中央政府的事务),而且公益精神也不应当只限于对政府治理的关注。[4]”哈耶克眼中的全权性政府正在日益摧残着真正的公益精神。他认为,严格界分政府的职权范围及其重要。政府有必要提供公共服务,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能一家独大地垄断这些服务。独立且自愿的社团组织在自生自发秩序中为解决社会问题、缓和社会矛盾;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它们不但对于解决各种现代都市生活中种种紧迫问题有着很大的帮助,也可以通过与政府展开竞争的方式减少政府行动所具有的不足与局限性,同时在相当的程度上预防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支配,阻止政府以各种权力为支撑所形成的垄断以及由这种垄断所导致的低效。
三、哈耶克社会治理思想启示
哈耶克的社会治理思想不仅在上个世纪的西方发挥过重大作用,对于今天我们的社会治理工作仍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加强法治保障。“一个自由国家的状态和一个在专制政府统治下的国家的状况区分开的莫过于前者遵循着被称为法治的这一伟大的原则。法治最基本的一点就在于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哈耶克看来,法治意味着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新的国家战略高度,既要依靠公共权力治理社会,也要通过立法来约束公共权力,依法治理是现代化社会治理的重要标志,也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社会治理工作有了法治的保障,明晰各方的权力与职责,方能有效运行。
(二)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的自我管理是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自动调节机制。在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尚不成熟,各类社会组织的数量、规模都还达不到哈耶克所言的能够在政府之外推动公民社会生活的层次,社会组织设立、运营、解散等管理制度也并不够完善。诸如行业协会、志愿服务机构、人民团体等社会力量较为薄弱,在具体的治理工作中往往陷入“没人管”、“没法管”“不知如何管”的处境。必须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的微观治理作用,引导并给予各社会组织自由发展的空间。充分发挥他们在自主治理、参与服务、协同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意义即保障每个人都能获得生存的基本需要。这也是哈耶克的“小政府”理论中,政府部门责无旁贷的义务。在我国现阶段,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资料需要,接受基本教育的需要,以及基本医疗需要是国家、社会、公民最为关切的问题。要进一步健全低保制度,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拓宽社会保障筹资渠道,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4](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上海三联出版社1997年。
[2](英)哈耶克.致命的自负[M].冯克利、刘晋华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3](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冯兴兀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