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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既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也是刑法修正后逃税罪的制裁对象;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在实体规定与程序操作上既有区分,又相互衔接。本文以偷、逃税行为系不纯正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一理论为基础,从行为主客观两个方面对偷、逃税的实体规定作探讨;从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的程序衔接方面作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