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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控诉和辩护之间的关系不应当仅仅定位于对抗,实体公正和诉讼效率价值的实现,需要控辩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彼此协作.由此,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框架内,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上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审前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原则,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一方面,除了应当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还应当借鉴有罪答辩机制,完善我国的自首和坦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