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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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司法独立所体现的价值是一个国家是否民主、法治的重要标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没有全名族对法律的信仰,有种种势力干预司法,从而影响了司法独立,导致司法的偏差。曾被寄予厚望来守住司法公正的司法独立现在的地位非常尴尬。虽然司法改革一直在缓慢进行,但改革的成果,尤其是在司法独立这一块的改革成果甚少。本文将具体分析司法独立举步维艰的各方面原因,试图寻求解决方案,期望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 司法独立 三权分立 司法公正 舆论监督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
  一、司法独立的概念
  (一)司法独立的由来。
  司法独立这一个原则是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的学说里面的内容。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司法独立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对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控制司法机关,随意逮捕、审讯甚至处死臣民而进行的一种抗争,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
  (二)司法独立的含义。
  采用一个较为概括性的概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即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干涉。
  二、司法独立在我国的尴尬地位
  (一)人大监督对法院判决实施的不利影响。
  我国已初步确立了司法独立制度,但是与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使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处于无序状态,无形中一种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着司法制度的实施,致使个别本来在最高法院已经败诉的案件,通过人大组织再度翻案,法院不得不反复审理,最高法院的判决长时间得不到执行。尽管人大监督对审案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但不能否认不当的监督给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会有不利影响。
  (二) 法院内部监督的不合理性。
  从法院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看,多年来,法院内设置了一些党委、纪委、监察室等部门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虽然他们的监督程序不通,但方式、内同渎职雷同。这些重叠的监督机构,相互交叉的权利运用,相互碰撞、摩擦,使得法院监督工作很难理顺。重大案件则由审判委员会来决断,没有决断权的法官参庭审案,有决断权的领导却不参庭审理,这样审判结果与法官个人关系不大,不能体现其办案能力,自由心证原则也不能得到实施。另外,法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不是对个案的裁判,而是政治方向原则的把握,党委和政委的协调。
  (三)舆论监督的盲目性。
  由于我国经过长时间的封建君主专制历程,没有全名族对于法律的信仰,所以民众很容易有极端的诉讼情绪,再加上一些媒体的肆意渲染,所以经常出现媒体审判,舆论审判的情况。
  综上,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性,监督机构设置的重叠,舆论的压力等都给司法独立带来了重重困难,导致到今天为止司法独立在我国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
  三、加快司法独立建设步伐的设想
  (一)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分工。
  设立专业委员会的基本思路是在审判委员会内设刑事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目前我国已有多个省开始对这一构想进行了试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一个试点单位。
  (二)分片区管理。
  借鉴银行业、审计行业划分片区的做法。具体做法是在中央成立一个正厅级的司法独立研究中心,然后在几个比较大的城市设特派办事处,每个办事处负责几个省,比如在上海设华东片区管辖江苏、安徽、浙江三省。这样可以比较好的消除地方干预。国际上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就是美国的巡回法庭。
  四、结语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根基,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我国司法权不但不比其他权力更腐败,相反,它是相对清廉的,因此,以司法腐败为理由否定司法独立的前提不存在。越是腐败,越是要坚持司法独立。如果我们坚守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那么,我们的应对之策就不应当是否定司法独立,而是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下完善对司法的制约机制。□
  (作者: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李勇.论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制衡经济与法,2010,(5).
  [2]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271).
  [3]龙宗柳,李常责.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法学, 1994.
  [4]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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