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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先驱国家,具有重大利益。近年来,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作为我国开展国际海底资源研究开发活动的唯一主体,在“区域”活动日趋频繁,“区域”制度上的法律空白明显不利于我国大洋事业的发展,构建“区域”法律制度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对于履行我国作为缔约国、担保国的责任,促进我国“区域”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