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编辑同志:
2007年6月19日,我借给顾某现金6000元。顾某在借条中言明月利率为15‰,每三个月结息一次,上三个月的利息在下三个月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未付,利息计八本金再计算往后的利息。此后,虽经我多次催讨,顾某本金与利息一分钱都未付给我。因此,我想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约定还本付息。但有朋友说,我这种借贷属于利滚利,法院是不会支持我的请求的。我想弄明白的是,我可以要求计算复利吗?
读者:李兴海
李兴海读者:
复利指的是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或“驴打滚”。我国确实是禁止过计算复利的,其法律依据就是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却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的禁止计算复利问题已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外的高利,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因此,你和顾某之间逾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4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也就是说,你仍有权要求计算合理的复利。
2007年6月19日,我借给顾某现金6000元。顾某在借条中言明月利率为15‰,每三个月结息一次,上三个月的利息在下三个月的第一个月内付清。如超期未付,利息计八本金再计算往后的利息。此后,虽经我多次催讨,顾某本金与利息一分钱都未付给我。因此,我想将他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按约定还本付息。但有朋友说,我这种借贷属于利滚利,法院是不会支持我的请求的。我想弄明白的是,我可以要求计算复利吗?
读者:李兴海
李兴海读者:
复利指的是按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一季)将一期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后再计算下期利息,逐期滚算,直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一种计息方法,人们俗称“利滚利”或“驴打滚”。我国确实是禁止过计算复利的,其法律依据就是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却分别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此司法解释对最初的禁止计算复利问题已有所松动,并未一律禁止计算复利,只是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外的高利,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因此,你和顾某之间逾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超出合理限度(4倍以内)的利息应予剔除。也就是说,你仍有权要求计算合理的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