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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延吉市一男子持刀砍人致2死12伤,家属反映男子患有精神抑郁症……近几年,精神病人恶性伤人事件接连发生,血的代价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
只是老百姓并不清楚:对于此类案件,伤人者该如何量刑?受害人又该如何索赔呢?
特邀专家 焦景收
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事法律管控专家,人民调解员。
数据说话
精神病人大多“散落民间”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医师分会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抑郁症患者已达3000万人,17岁以下儿童、青少年中有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约3000万人,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尤其当前,我国对精神病患者仍坚持“自愿就医”的原则,加之精神疾病通常需要长期治疗,高额的医疗费用让不少家庭望而却步,由此造成相当一部分重症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又由于家庭缺乏必要的监管条件,将精神病人锁在家中成了最简单粗暴又“有效”的方式,但是此举既不利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也不利于公共安全的维护。当行为人由病态心理支配时,就会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从而出现攻击、伤害他人的行为。
总之,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救治体系缺失,家庭监管督促落实机制缺位,社会救助不足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日益凸显。而每个环节的脱节,都很可能使得对于精神病人的管理成为“无用功”。
餐馆幼女被持刀挟持
叶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附近开了一家面馆,平日里,他和妻子二人共同打理面馆并连带照看两岁的女儿兰兰,一家三口生活得可谓其乐融融。
然而,在2013年7月的一天,一名不速之客的到来彻底打破了叶先生一家宁静的生活。
当日上午9时左右,叶先生面馆的门突然被人一脚踹开,还没等猝不及防的叶先生夫妇反应过来,一名手举菜刀、满身血污的赤膊男子就已径直闯了进来,并恶狠狠地盯着他们。出于本能,叶先生夫妇匆忙夺路跑出了面馆,但逃出面馆后,他们才意识到女儿兰兰还在面馆里屋睡觉,而此时该男子已经关上了屋门,心急如焚又不敢近前的叶先生迅速报了警。
几分钟后,民警赶到了现场,此时的面馆外已围观了大批人群,而面馆内的男子正一手持菜刀一手抱着哭闹不止的兰兰,并朝外面语无伦次地大声叫嚷着。民警不断向其喊话,但该男子在店里不断走动,还试图用桌椅挡住玻璃门。
上午11时许,特警严阵以待,狙击手在对面的三楼准备就绪,同时警方带着该男子的4名亲属对该男子进行劝说。中午12时20分许,数名民警一拥而上、果断出击,夺下菜刀并迅速将其制服。所幸被救下的兰兰只是双腿受了些挫伤,并无大碍。
后续追踪
公安机关查实,行凶男子是一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处于妄想状态,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之后,此案被移送至北京朝阳法院,通过审理,法院最终决定对该男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砸车袭警只为“维权”
王某是一名43岁的辽宁籍男子,曾有过两次故意伤害的犯罪前科。2012年10月26日下午,王某来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建材市场一带。当走到市场南门时,他固执地认为门外停着的那些汽车挡了他的路,妨碍了他的行走自由,并采取拿砖头疯狂砸车的方式来给自己“维权”。
涉事车主和周围群众看到王某癫狂的精神状态和怪异的言行举止不敢近前,只得拨打“110”报警。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了现场并欲上前制止王某。
而此时精神正处在高度亢奋状态下的王某随即将怒气转到了民警身上,掏出自己随身带的刀朝离自己最近的民警头上、身上乱砍,造成该民警额部、手部受轻伤。最终几经努力,王某才被民警合力制服。
后续追踪
经法定程序鉴定,王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之后,朝阳法院审理了此案,通过庭审,法院考虑到王某曾屡次对他人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目前经诊治仍存在思维松散、缺乏高级意志、有衰退表现、情感反应与周围环境欠协调的症状,同时亦缺乏社会支持,存在继续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的可能,最终依法决定对王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六旬老汉被打成重伤
2013年5月2日下午,家住北京房山的殷大爷正在村里健身广场的树底下纳凉,谁知同村的徐波跑过来,没有任何征兆和缘由地用手狂打殷大爷。
殷大爷赶紧大声呵斥徐波,要求他停止实施暴力,谁知徐波像是被激怒了一样,抡起殷大爷的板凳朝殷大爷打去,最终导致殷大爷头部、耳部等部位受伤。
无奈,殷大爷赶紧拨打了110,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徐波送往精神病院,殷大爷也被家人送往医院就医。就医期间,殷大爷还曾出现了休克症状,经医院救治才得以好转。
殷大爷称,他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脑梗塞、心律失常等病状,时而胡言乱语,精神表现异常。与徐波家人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殷大爷将徐波诉至法院,要求徐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000余元。
庭审过程中,徐波已成年的女儿、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表示认可父亲殴打殷大爷的事实,同时以殷大爷自身存在过失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后续追踪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波确实是精神残疾人,事发当天,正因为徐波突发精神疾病,才将殷大爷打伤。法院认为,徐波对殷大爷进行殴打,致使殷大爷人身受到伤害,徐波应对给殷大爷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徐波患有神经疾病,且无个人财产,故其监护人应对徐波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波的家属赔偿殷大爷9300余元。
专家说法
精神病人侵权由监护人担责
我国《刑法》规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即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就是说,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法律链接
强制医疗需具备3个条件
根据新刑诉法第284条的规定,适用强制医疗需具备3个条件:
一是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后,由其监护人或单位将其送医治疗,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则没有必要进行强制医疗。
新刑诉法增设强制医疗程序,主要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因强制医疗程序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采取这一措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本刊记者 陈业雷
只是老百姓并不清楚:对于此类案件,伤人者该如何量刑?受害人又该如何索赔呢?
特邀专家 焦景收
北京铭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事法律管控专家,人民调解员。
数据说话
精神病人大多“散落民间”
中国医师协会精神医师分会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万人,抑郁症患者已达3000万人,17岁以下儿童、青少年中有情绪障碍和行为问题的约3000万人,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尤其当前,我国对精神病患者仍坚持“自愿就医”的原则,加之精神疾病通常需要长期治疗,高额的医疗费用让不少家庭望而却步,由此造成相当一部分重症精神病患者“散落民间”。又由于家庭缺乏必要的监管条件,将精神病人锁在家中成了最简单粗暴又“有效”的方式,但是此举既不利于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也不利于公共安全的维护。当行为人由病态心理支配时,就会丧失辨认是非和控制行为的能力,从而出现攻击、伤害他人的行为。
总之,重症精神病患者管理、救治体系缺失,家庭监管督促落实机制缺位,社会救助不足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日益凸显。而每个环节的脱节,都很可能使得对于精神病人的管理成为“无用功”。
餐馆幼女被持刀挟持
叶先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西街附近开了一家面馆,平日里,他和妻子二人共同打理面馆并连带照看两岁的女儿兰兰,一家三口生活得可谓其乐融融。
然而,在2013年7月的一天,一名不速之客的到来彻底打破了叶先生一家宁静的生活。
当日上午9时左右,叶先生面馆的门突然被人一脚踹开,还没等猝不及防的叶先生夫妇反应过来,一名手举菜刀、满身血污的赤膊男子就已径直闯了进来,并恶狠狠地盯着他们。出于本能,叶先生夫妇匆忙夺路跑出了面馆,但逃出面馆后,他们才意识到女儿兰兰还在面馆里屋睡觉,而此时该男子已经关上了屋门,心急如焚又不敢近前的叶先生迅速报了警。
几分钟后,民警赶到了现场,此时的面馆外已围观了大批人群,而面馆内的男子正一手持菜刀一手抱着哭闹不止的兰兰,并朝外面语无伦次地大声叫嚷着。民警不断向其喊话,但该男子在店里不断走动,还试图用桌椅挡住玻璃门。
上午11时许,特警严阵以待,狙击手在对面的三楼准备就绪,同时警方带着该男子的4名亲属对该男子进行劝说。中午12时20分许,数名民警一拥而上、果断出击,夺下菜刀并迅速将其制服。所幸被救下的兰兰只是双腿受了些挫伤,并无大碍。
后续追踪
公安机关查实,行凶男子是一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处于妄想状态,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评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之后,此案被移送至北京朝阳法院,通过审理,法院最终决定对该男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砸车袭警只为“维权”
王某是一名43岁的辽宁籍男子,曾有过两次故意伤害的犯罪前科。2012年10月26日下午,王某来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建材市场一带。当走到市场南门时,他固执地认为门外停着的那些汽车挡了他的路,妨碍了他的行走自由,并采取拿砖头疯狂砸车的方式来给自己“维权”。
涉事车主和周围群众看到王某癫狂的精神状态和怪异的言行举止不敢近前,只得拨打“110”报警。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了现场并欲上前制止王某。
而此时精神正处在高度亢奋状态下的王某随即将怒气转到了民警身上,掏出自己随身带的刀朝离自己最近的民警头上、身上乱砍,造成该民警额部、手部受轻伤。最终几经努力,王某才被民警合力制服。
后续追踪
经法定程序鉴定,王某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之后,朝阳法院审理了此案,通过庭审,法院考虑到王某曾屡次对他人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目前经诊治仍存在思维松散、缺乏高级意志、有衰退表现、情感反应与周围环境欠协调的症状,同时亦缺乏社会支持,存在继续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危害社会的可能,最终依法决定对王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
六旬老汉被打成重伤
2013年5月2日下午,家住北京房山的殷大爷正在村里健身广场的树底下纳凉,谁知同村的徐波跑过来,没有任何征兆和缘由地用手狂打殷大爷。
殷大爷赶紧大声呵斥徐波,要求他停止实施暴力,谁知徐波像是被激怒了一样,抡起殷大爷的板凳朝殷大爷打去,最终导致殷大爷头部、耳部等部位受伤。
无奈,殷大爷赶紧拨打了110,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徐波送往精神病院,殷大爷也被家人送往医院就医。就医期间,殷大爷还曾出现了休克症状,经医院救治才得以好转。
殷大爷称,他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脑梗塞、心律失常等病状,时而胡言乱语,精神表现异常。与徐波家人多次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殷大爷将徐波诉至法院,要求徐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000余元。
庭审过程中,徐波已成年的女儿、儿子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表示认可父亲殴打殷大爷的事实,同时以殷大爷自身存在过失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责任。
后续追踪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波确实是精神残疾人,事发当天,正因为徐波突发精神疾病,才将殷大爷打伤。法院认为,徐波对殷大爷进行殴打,致使殷大爷人身受到伤害,徐波应对给殷大爷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徐波患有神经疾病,且无个人财产,故其监护人应对徐波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波的家属赔偿殷大爷9300余元。
专家说法
精神病人侵权由监护人担责
我国《刑法》规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即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均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就是说,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有财产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伤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法律链接
强制医疗需具备3个条件
根据新刑诉法第284条的规定,适用强制医疗需具备3个条件:
一是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实施危害行为时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如果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后,由其监护人或单位将其送医治疗,病情得到有效控制,从而不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则没有必要进行强制医疗。
新刑诉法增设强制医疗程序,主要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精神病人侵害和使精神病人得到妥善处置,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因强制医疗程序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所以采取这一措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本刊记者 陈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