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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历来是困扰气象部门的一大难题,《气象法》颁布之前,探测环境的保护依据的是气象部门的一些规范和技术规定,或者是当地政府出台的一些文件规定,应该说,这些规定、文件是不具备法律地位和效力的。即使是在《气象法》颁布实施以后,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方面也普遍存在着执法难的问题,原因其一是各地城市建设规划发展的趋势加快,难以阻挡;其二是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有一定的特殊性,面对的执法对象往往是一些“有头有脸”的单位或是有一定“能量”的房地产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