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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共产党为了更好的贯彻民族平等政策,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将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国策纳入宪法之中。我国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制建设进程中取得了良好的进展,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与不足。正确认识这些问题与不足,对于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族法制;内蒙古;民族地区
一、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民族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条件。民族法制在保障各民族之间的公平权益,协调社会各民族的关系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民族法制概念的提出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少数民族聚集地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至此开始,全国范围内在少数民族聚集区相继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党和国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民族法制建设进程稳定、快速、健康发展。1952年我国第一部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行政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颁布,對民族区域自治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
在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施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形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它的颁布与施行,向国内外表明了中国少数民族的法制建设实践有了新的进展,国家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全新阶段。
二、内蒙古自治区研究现状
(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概况
相对全国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研究而言,有关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的研究却不是很多。朱玉福在《构建和谐内蒙古的民族法制保障研究》中,曾提出内蒙古民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蒙古自治区在民族立法方面没有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王雪峰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少数民族文化法制建设研究》中,只是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过程中文化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介绍了内蒙古少数民族文化的立法概况,指出了内蒙古文化法制建设中的不足,通过国内外对于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经验,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高芙蓉在《略论内蒙古的林业法制建设》中,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过程中林业方面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林业法制建设的回顾以及对林业法制建设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林业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改善措施。宝勒夫同样也只对内蒙古法制建设中蒙古语言文字保护法这部分做了研究与探讨。
(二)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
纵观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历史,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发行
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特别是我区的三少民族都有了自治条例。1996年通过了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在1997年给予了通过,并正式生效。
2.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得到保有效障
散居杂居少数民族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或者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着众多少数民族的人民,在我区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散居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区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谐相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3.加强对民族法学人才的培养
民族法学是我国对民族法制建设的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科学归纳,是一门尚不成熟的新兴学科。为了给民族法制建设事业提供后续力量,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校开设民族法学相关课程,培养民族法学人才。
4.强化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度
我区作为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权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政府机关充分照顾少数民族代表,在任职计划中给予少数民族人民一定的分配比例。
(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
1.自治区自治条例不完善,阻碍民族法制建设的加速进程
民族自治地方能够自主实行自治权的法律标志,那就是自治条例的发行。然而到目前为止,内蒙古自治区仍然没有出台自己的自治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的缺口,导致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事业的非完整现象。
2.法律实施监管力度不大
法律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保障,才能充分的发挥它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之中,内蒙古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这些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缺口,大大减少了民族法制建设的步伐。
3.法律人才匮乏
尽管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校已经开始培养民族法学的后备力量,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们的民族法学人才依然缺乏。各高校之间对于培养民族法学人才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所以也会阻碍我们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法制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4.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步伐滞后
内蒙古自治区现有的民族立法工作,逐步的走向完善,走向全面。但是民族特色却不够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各民族地区自治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然而各自治地方又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民族特色的法规条例。这便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地方。
三、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中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国家层面
1.及时出台与自治地方自治权相关的政策
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就应该制定自己的自治条例。在自治条例起草和申报的过程当中,国家经济体等不确定性,是阻碍自治条例颁布与实行的重要因素。所以要加快各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的出台步伐,党中央应尽快确定与其相关的政策法规,为自治条例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2.加强对民族法制建设工作的宣传教育
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民族法律法规是我国一切公民都应遵守的法律条例,不仅仅只是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民才可以遵守。民族法是调整我国各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这就表明其范围不一定只是包括少数民族,还应包括汉族。鉴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重要性,民族法的普及宣传工作也应有长远打算。正确及时的宣传民族法教育,必将对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二)地方层面
1.抓紧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是最早进入自治条例制定工作的民族自治地,并积极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的变化,在及时的修改与完善相关的条例。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草案经历了较坎坷的修改过程。自治区要及时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完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让我们的自治条例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2.加强民族法学相关人才的培养
尽管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分高校已经开始了对民族法学人才的培养,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们的民族法学人才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很多对民族法学工作抱有热情与激情的民族法学研究者,却无法从事到民族法学建设的重要工作当中。而且年轻的后备力量也暂存缺口,我们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尽快的完善培养方案,以更好的服务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当中。
四、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民族法制建设的完善是一个困难的工作,所以也应从众多角度来加以分析和探讨。
1、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可操作性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结构上也仿效宪法,而且在内容上也有许多是对宪法内容的简单重复。民族区域自治法应该与其他普通法律一样作为宪法的专门化和具体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程序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程序缺乏。程序不仅是具有正义价值,蕴含着一定的道德要求,而且正当的程序设计还可以是法律更加的科学化。我国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程序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自治机关立法权行使不明确;自治机关经济、人事等管理权行使程序不明确等。所以,我们应尽快的是各项程序明了化,从而促进我们民族法制建设的发展。
(2)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
配套立法对于一部法律的实施至关重要,在文章前面我们就提到了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配套法律的不完善阻碍了民族法制建设的进程步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民族地方环境资源的开发等等问题,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没套立法远不止这些,一些自治条例、單行条例等,也都是配套立法的重要内容。
2.进一步扩大并落实自治权
改革开放以后,内蒙古自治区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至今为止,我们仍没有发行自治条例。这并不是指自治区没有指定,而是制定之后并没有给予通过。关乎自治权的落实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应该制定与其配套法规,达到自治区原则性与具体性的统一。在落实自治权的过程中,相关制度环境可以为自治权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支持。
(2)要处理好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之间、其他政府机关和自治机关及各个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自治权得到自主的落实。民族自治权是从属性和全局性的统一,在落实自治权的过程中,我们要坚决维护属于国家机关的职权。
3.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从不同角度看,在整个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利益关系。国家与自治区,自治区与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等等。如何协调好各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我们要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先受惠权。民族利益的协调主要是在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如何更好的解决这一冲突,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居民对资源的态度。
其次我们还要尊重居民的习惯。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生活以及文化习惯,我们要尊重彼此的习惯,维护各民族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统一发展,减少民族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宋才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2008.[M]
[2]周勇马.丽雅《民族、自治、与发展》2008.[M]
[3]吴仕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与法制建设》2002.[M]
[4]刘芳.民族法制建设现代化问题探析2003.[J]a
基金项目:该论文为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MLBYJS16001)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乐(1992-),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族际政治与法制建设。
【关键词】民族法制;内蒙古;民族地区
一、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民族法制建设是国家法制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发展完善的重要条件。民族法制在保障各民族之间的公平权益,协调社会各民族的关系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民族法制概念的提出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少数民族聚集地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至此开始,全国范围内在少数民族聚集区相继建立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党和国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民族法制建设进程稳定、快速、健康发展。1952年我国第一部规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行政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颁布,對民族区域自治有了进一步的规定。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
在1982年《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施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形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它的颁布与施行,向国内外表明了中国少数民族的法制建设实践有了新的进展,国家对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管理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全新阶段。
二、内蒙古自治区研究现状
(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概况
相对全国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研究而言,有关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的研究却不是很多。朱玉福在《构建和谐内蒙古的民族法制保障研究》中,曾提出内蒙古民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蒙古自治区在民族立法方面没有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王雪峰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少数民族文化法制建设研究》中,只是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过程中文化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研究。介绍了内蒙古少数民族文化的立法概况,指出了内蒙古文化法制建设中的不足,通过国内外对于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经验,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高芙蓉在《略论内蒙古的林业法制建设》中,对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过程中林业方面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林业法制建设的回顾以及对林业法制建设现状的分析,提出了林业法制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改善措施。宝勒夫同样也只对内蒙古法制建设中蒙古语言文字保护法这部分做了研究与探讨。
(二)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
纵观内蒙古自治区的发展历史,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治县单行条例的发行
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特别是我区的三少民族都有了自治条例。1996年通过了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在1997年给予了通过,并正式生效。
2.散杂居少数民族权益得到保有效障
散居杂居少数民族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以外的少数民族,或者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但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着众多少数民族的人民,在我区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散居杂居少数民族的权益保护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区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和谐相处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3.加强对民族法学人才的培养
民族法学是我国对民族法制建设的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科学归纳,是一门尚不成熟的新兴学科。为了给民族法制建设事业提供后续力量,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校开设民族法学相关课程,培养民族法学人才。
4.强化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度
我区作为第一个成立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在保障少数民族人民权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政府机关充分照顾少数民族代表,在任职计划中给予少数民族人民一定的分配比例。
(一)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
1.自治区自治条例不完善,阻碍民族法制建设的加速进程
民族自治地方能够自主实行自治权的法律标志,那就是自治条例的发行。然而到目前为止,内蒙古自治区仍然没有出台自己的自治条例。民族区域自治条例的缺口,导致我国民族法制建设事业的非完整现象。
2.法律实施监管力度不大
法律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作保障,才能充分的发挥它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之中,内蒙古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的监督还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这些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缺口,大大减少了民族法制建设的步伐。
3.法律人才匮乏
尽管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校已经开始培养民族法学的后备力量,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们的民族法学人才依然缺乏。各高校之间对于培养民族法学人才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所以也会阻碍我们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法制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
4.民族自治地区立法步伐滞后
内蒙古自治区现有的民族立法工作,逐步的走向完善,走向全面。但是民族特色却不够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规定,各民族地区自治法规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然而各自治地方又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具有民族特色的法规条例。这便出现了相互矛盾的地方。
三、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中存在不足的原因
(一)国家层面
1.及时出台与自治地方自治权相关的政策
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就应该制定自己的自治条例。在自治条例起草和申报的过程当中,国家经济体等不确定性,是阻碍自治条例颁布与实行的重要因素。所以要加快各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的出台步伐,党中央应尽快确定与其相关的政策法规,为自治条例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2.加强对民族法制建设工作的宣传教育
民族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教育工作,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一个认识的问题:民族法律法规是我国一切公民都应遵守的法律条例,不仅仅只是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民才可以遵守。民族法是调整我国各民族关系的法律法规,这就表明其范围不一定只是包括少数民族,还应包括汉族。鉴于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和重要性,民族法的普及宣传工作也应有长远打算。正确及时的宣传民族法教育,必将对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二)地方层面
1.抓紧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是最早进入自治条例制定工作的民族自治地,并积极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的变化,在及时的修改与完善相关的条例。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草案经历了较坎坷的修改过程。自治区要及时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完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让我们的自治条例工作迈向新的台阶。
2.加强民族法学相关人才的培养
尽管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分高校已经开始了对民族法学人才的培养,但是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我们的民族法学人才综合素质还有待提高。很多对民族法学工作抱有热情与激情的民族法学研究者,却无法从事到民族法学建设的重要工作当中。而且年轻的后备力量也暂存缺口,我们应注重人才的培养,尽快的完善培养方案,以更好的服务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当中。
四、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民族法制建设的完善是一个困难的工作,所以也应从众多角度来加以分析和探讨。
1、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可操作性
《民族区域自治法》在结构上也仿效宪法,而且在内容上也有许多是对宪法内容的简单重复。民族区域自治法应该与其他普通法律一样作为宪法的专门化和具体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程序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程序缺乏。程序不仅是具有正义价值,蕴含着一定的道德要求,而且正当的程序设计还可以是法律更加的科学化。我国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程序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自治机关立法权行使不明确;自治机关经济、人事等管理权行使程序不明确等。所以,我们应尽快的是各项程序明了化,从而促进我们民族法制建设的发展。
(2)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立法
配套立法对于一部法律的实施至关重要,在文章前面我们就提到了内蒙古自治区相关配套法律的不完善阻碍了民族法制建设的进程步伐。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障、民族地方环境资源的开发等等问题,都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当然,《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没套立法远不止这些,一些自治条例、單行条例等,也都是配套立法的重要内容。
2.进一步扩大并落实自治权
改革开放以后,内蒙古自治区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至今为止,我们仍没有发行自治条例。这并不是指自治区没有指定,而是制定之后并没有给予通过。关乎自治权的落实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时,应该制定与其配套法规,达到自治区原则性与具体性的统一。在落实自治权的过程中,相关制度环境可以为自治权的落实提供必要的支持。
(2)要处理好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之间、其他政府机关和自治机关及各个自治机关之间的关系,使自治权得到自主的落实。民族自治权是从属性和全局性的统一,在落实自治权的过程中,我们要坚决维护属于国家机关的职权。
3.协调好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从不同角度看,在整个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有着不同的利益关系。国家与自治区,自治区与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关系等等。如何协调好各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我们要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先受惠权。民族利益的协调主要是在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如何更好的解决这一冲突,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居民对资源的态度。
其次我们还要尊重居民的习惯。不同民族、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生活以及文化习惯,我们要尊重彼此的习惯,维护各民族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统一发展,减少民族问题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宋才发.《中国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自治权研究》2008.[M]
[2]周勇马.丽雅《民族、自治、与发展》2008.[M]
[3]吴仕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与法制建设》2002.[M]
[4]刘芳.民族法制建设现代化问题探析2003.[J]a
基金项目:该论文为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MLBYJS16001)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李乐(1992-),男,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族际政治与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