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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议付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一个基本概念,长期以来人们对于议付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与议付有关的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文章从议付的涵义入手,阐述议付的分类,比较了议付与付款、议付与兑付的区分,进而分析总结了议付行的义务和权利,旨在阐明UCP600对信用证议付的最新发展,以统一对议付的认识。
关键词:议付 付款 兑付 追索权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14(2008)10-089-02
2007年7月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600)正式开始实施。UCP6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其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UCP600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UCP600从结构上、措辞上、内容上等多方面,对UCP500进行了修订。UCP600具有独创性的变化之一就是给相关概念包括“议付”以明确的定义。两个版本对“议付”的规定随着定义的做出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议付(negotiation)的涵义
UCP600之前的版本,均未对诸如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及保兑、议付和交单等相关行为进行定义。
1.UCP500下议付的涵义。UCP500第10条b款ii项规定: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对价者,不构成议付。对于议付这一重要概念,尽管银行技术和实务委员会早已明确以付款方式支用的信用证和以议付方式支用的信用证存在差别,但UCP500并未区分这两类信用证,导致各国银行对此的理解不同,从而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了处理的不一致。
对于此,ICC银行委员会公布了专门针对议付的文件,即“第2号立场声明”(Position PaperN0.2)。进一步解释是:所谓“付出对价”也许应该既可以解释成“做出立即付款(Either Making lmmediate Payment)”,例如付出现金、支票,或通过清算系统偿付,或贷记一个账户;或者可以解释成“承担了一项付款义务(Undertaklng an Obiigation to Make Payment)”。这个较为权威的解释使议付的涵义进一步明确起来,即:议付时应由银行审核单据并购买单据。但事实上,关于议付的补充性解释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及银行界尚无比较一致的结论。在我国,法院至今没有明确采用该声明中有关议付即是做出立即付款的规定。一些法院在判定议付案中,虽有所涉及,但也仅仅是根据UCP500作一些笼统性的解释,始终没有对“议付”和“付出对价”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①这样导致ICC银行委员会对“议付”的补充解释,并未使各国的法律和银行界在对议付的操作上统一起来,且各国仍然按照习惯做法处理结算中有关议付的问题。②
2.UCP600下议付的涵义。UEP600第2条规定,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紧接着,UCP600第2条对议付定义中的“被指定银行”给予了解释:被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
UCP600中议付的定义和我国目前银行实践中所习惯的“收妥结汇”的做法有很大不同,但用惯例的形式明确保护了受益人融资的要求,明显将有利于受益人。同时也从规则上明确了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的“议付”问题。不过我国银行业是否能普遍按照此定义将议付融资落实到受益人,还有待进一步討论。③UCP600第2条对议付的定义中使用了“Purchase”一词,这明显的表明议付这个概念与交付款项有关系。这与UCP500第10条b款2项规定的“给付对价”相比,是一个进步。④可以说,UCP600对议付的重新定义进一步明确了议付的概念、议付行的职责和权利,将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二、议付的分类
根据UCP500第10条b款I项,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这项业务,否则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对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可为指定银行。因此,按是否限定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公开议付指受益人可任意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办理议付,又称自由议付;限制议付指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又称限定议付。
UCP600第2条对议付定义中的“被指定银行”给予了解释:被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可以分析得知,UCP600延续了UCP500关于议付的分类。之所以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一般地说是开证行为了增加其海外分行的费用收入或为了防止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将受益人交单议付限制在一家自己的联行或代理行。对受益人而言,限制议付信用证非常方便,他可以向自己最熟悉的银行交单或向议付条件(利息、费用、汇率等)最优惠的银行交单。相比较而言,自由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更为便利。
三、议付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UCP500下,议付与付款(pay)的区分。在UCP500中,多处使用了“付款”一词。UCP500并没有把议付与付款区别开来,只是在第9条把信用证分为即期信用证、延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议付与付款的是信用证在银行实务中两个不同的侧面。议付侧重的是当受益人在提示议付时,议付行给予受益人的一种融资。若议付行在向开证行索偿时,被开证行拒付,对受益人是有追索权的。而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在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提示付款时,即期信用证要求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并认定相符,就立即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要求履行延期付款责任的银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相符的单据时,按信用证的规定于若干天后付款;承兑信用证是指履行承兑责任的银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相符的单据及汇票后,承兑并承诺在到期日付款。在这三种付款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即使被指定履行付款义务的银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该指定银行对受益人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即当银行不能从开证行那得到偿付时,银行只能自己承担责任。⑥
从议付的流程和实务操作中可以看出,受益人在向议付行申请议付时,议付行通常要扣除垫付款期间(即寄单索偿与得到付款期间)的利息、议付手续费及外汇利差。而在付款的情况下,受益人从付款行取得的是信用证下的全额付款。因此,受益人从付款和议付两种情况下,取得的款项的多少不同,从付款行取得的全额付款多于从议付行取得的款项。但是,议付与付款的最主要区别,是银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在付款情况下,付款行已经付款,就没有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但是,在议付的情况下,议付行在议付后,如果因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等原因而不能向开证行收回款项时,有权向受益人追索。
2.UCP600下,议付与兑付(honour)的关系。UCP600在第2条明确规定了兑付这个词的概念。第2条对兑付的概念做了如下的规定。兑付意指:(1)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3)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同时,第6条第2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UCP600对以付款方式支用的信用证和以议付方式支用的信用证加以区分:“兑付”作为UCP600新引入的概念;包括即期信用证下的即期支付、延期信用证下作延期付款承诺并在到期时支付、承兑信用证下承兑汇票并在到期时支付三种形式。实际上,“兑付”这个词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在以往的UCP版本中,ICC是按照信用证支付方式来分别解释银行的每一种支付行为,这样的解释不够清晰简洁。而UCP600则在第二条中专门解释了“Honour”一词,即“兑付”的含义。这一含义概括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等支付行为,同时也就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除议付以外的一切支付行为。UCP600中“Honour”一词在解释银行行为时反复出现,使得条款的解释统一而简洁,可以看出ICC认为银行可以以各种方式兑现信用证这一承诺,也就是说银行在此方面的义务是同质的。⑦
在UCP600下,议付与兑付是一种并列关系,在信用证的四种分类中,兑付涵盖了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三种信用证下的付款,而议付仅仅是在议付信用证下,议付行向受益人购买相符提示下的汇票及/或单据,进而想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
四、UCP600下,议付行的义务与权利
1.议付行的义务。在UCP600中,议付行的义务规定散见于其他条文之中。这些条文对议付行的义务规定主要是审核单据的义务和通知的义务。第14条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時,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第16条“不符单据及不符点的放弃与通知”第3款规定,当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决定拒绝兑付或议付时,必须一次性通知提示人。并且该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但不得迟于提示单据日期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终了。
实际上,以上条文对议付行的审单义务和通知义务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对银行普遍审单义务和通知义务的规定,议付行作为其中之一而承担相应的审单义务和通知义务。
2.议付行的权利。
(1)选择是否议付的权利。议付行没有必须议付的义务,可以自由选择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给予议付。一旦选择给予议付,则议付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享有相关权利。
(2)议付行对开证行的权利。从议付行的角度出发,则议付行对开证行具有要求偿付的权利。在议付信用证下,如果被指定银行对于相符提示已经议付,并且该被指定银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则议付行有权要求开证行进行偿付。
(3)对受益人的权利——向受益人追索。当议付行向开证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索偿却不能获得清偿时,是否对受益人有追索权呢?对于这个问题,无论UCP500还是UCP600均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4)免责权。UCP600赋予银行的免责权利主要有:票据有效性的免责,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免责,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等。以上免责权利分别体现在第34、35、36、37条中。作为议付行,也享有上述的免责权。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免责,UCP600对于500做了扩大性的规定,将恐怖主义行为(acts of terrorism)纳入了不可抗力因素的范围。
五、结束语
UCP600首次明确了议付的定义。规定了议付行除了具有议付义务、对被指定银行具有偿付义务、承担审核单据的义务和通知的义务外,具有选择是否议付的权利、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对受益人的追索权以及免责权。总之,UCP600的实施将会对国际贸易的实践操作带来广泛深远的影响,探究UCP600对信用证议付发展对于议付相关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陈卫华.浅析我国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下的两种融资方式.华东经济管理,2004(1)
②宋卫红.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看议付.当代经理人,2006
③聂开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简介与评析.对外经贸实务,2006(12)
④Janet Ulph,The UCP600:Documentary Credits in the 21st Century,Journal of Business Law.
⑤林琳.小议信用证项下韵议付.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⑥宋卫红.从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看议付.当代经理人,2006
⑦聂开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简介与评析.对外经贸实务,2006(12)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 215006)
(责编:吕尚)
关键词:议付 付款 兑付 追索权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14(2008)10-089-02
2007年7月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第600号出版物(简称为UCP600)正式开始实施。UCP600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其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UCP600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UCP600从结构上、措辞上、内容上等多方面,对UCP500进行了修订。UCP600具有独创性的变化之一就是给相关概念包括“议付”以明确的定义。两个版本对“议付”的规定随着定义的做出而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议付(negotiation)的涵义
UCP600之前的版本,均未对诸如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及保兑、议付和交单等相关行为进行定义。
1.UCP500下议付的涵义。UCP500第10条b款ii项规定:议付意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仅审核单据而未付对价者,不构成议付。对于议付这一重要概念,尽管银行技术和实务委员会早已明确以付款方式支用的信用证和以议付方式支用的信用证存在差别,但UCP500并未区分这两类信用证,导致各国银行对此的理解不同,从而在实务操作中出现了处理的不一致。
对于此,ICC银行委员会公布了专门针对议付的文件,即“第2号立场声明”(Position PaperN0.2)。进一步解释是:所谓“付出对价”也许应该既可以解释成“做出立即付款(Either Making lmmediate Payment)”,例如付出现金、支票,或通过清算系统偿付,或贷记一个账户;或者可以解释成“承担了一项付款义务(Undertaklng an Obiigation to Make Payment)”。这个较为权威的解释使议付的涵义进一步明确起来,即:议付时应由银行审核单据并购买单据。但事实上,关于议付的补充性解释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及银行界尚无比较一致的结论。在我国,法院至今没有明确采用该声明中有关议付即是做出立即付款的规定。一些法院在判定议付案中,虽有所涉及,但也仅仅是根据UCP500作一些笼统性的解释,始终没有对“议付”和“付出对价”做出明确的司法解释。①这样导致ICC银行委员会对“议付”的补充解释,并未使各国的法律和银行界在对议付的操作上统一起来,且各国仍然按照习惯做法处理结算中有关议付的问题。②
2.UCP600下议付的涵义。UEP600第2条规定,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紧接着,UCP600第2条对议付定义中的“被指定银行”给予了解释:被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
UCP600中议付的定义和我国目前银行实践中所习惯的“收妥结汇”的做法有很大不同,但用惯例的形式明确保护了受益人融资的要求,明显将有利于受益人。同时也从规则上明确了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的“议付”问题。不过我国银行业是否能普遍按照此定义将议付融资落实到受益人,还有待进一步討论。③UCP600第2条对议付的定义中使用了“Purchase”一词,这明显的表明议付这个概念与交付款项有关系。这与UCP500第10条b款2项规定的“给付对价”相比,是一个进步。④可以说,UCP600对议付的重新定义进一步明确了议付的概念、议付行的职责和权利,将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二、议付的分类
根据UCP500第10条b款I项,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这项业务,否则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指定银行)并授权其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对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可为指定银行。因此,按是否限定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公开议付指受益人可任意选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办理议付,又称自由议付;限制议付指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又称限定议付。
UCP600第2条对议付定义中的“被指定银行”给予了解释:被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被指定银行。可以分析得知,UCP600延续了UCP500关于议付的分类。之所以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一般地说是开证行为了增加其海外分行的费用收入或为了防止受益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将受益人交单议付限制在一家自己的联行或代理行。对受益人而言,限制议付信用证非常方便,他可以向自己最熟悉的银行交单或向议付条件(利息、费用、汇率等)最优惠的银行交单。相比较而言,自由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更为便利。
三、议付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1.UCP500下,议付与付款(pay)的区分。在UCP500中,多处使用了“付款”一词。UCP500并没有把议付与付款区别开来,只是在第9条把信用证分为即期信用证、延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议付与付款的是信用证在银行实务中两个不同的侧面。议付侧重的是当受益人在提示议付时,议付行给予受益人的一种融资。若议付行在向开证行索偿时,被开证行拒付,对受益人是有追索权的。而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在受益人向指定的银行提示付款时,即期信用证要求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并认定相符,就立即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要求履行延期付款责任的银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相符的单据时,按信用证的规定于若干天后付款;承兑信用证是指履行承兑责任的银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相符的单据及汇票后,承兑并承诺在到期日付款。在这三种付款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即使被指定履行付款义务的银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该指定银行对受益人是不能行使追索权的,即当银行不能从开证行那得到偿付时,银行只能自己承担责任。⑥
从议付的流程和实务操作中可以看出,受益人在向议付行申请议付时,议付行通常要扣除垫付款期间(即寄单索偿与得到付款期间)的利息、议付手续费及外汇利差。而在付款的情况下,受益人从付款行取得的是信用证下的全额付款。因此,受益人从付款和议付两种情况下,取得的款项的多少不同,从付款行取得的全额付款多于从议付行取得的款项。但是,议付与付款的最主要区别,是银行对受益人的追索权问题。在付款情况下,付款行已经付款,就没有向受益人追索的权利。但是,在议付的情况下,议付行在议付后,如果因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等原因而不能向开证行收回款项时,有权向受益人追索。
2.UCP600下,议付与兑付(honour)的关系。UCP600在第2条明确规定了兑付这个词的概念。第2条对兑付的概念做了如下的规定。兑付意指:(1)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2)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3)对于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同时,第6条第2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抑或议付。UCP600对以付款方式支用的信用证和以议付方式支用的信用证加以区分:“兑付”作为UCP600新引入的概念;包括即期信用证下的即期支付、延期信用证下作延期付款承诺并在到期时支付、承兑信用证下承兑汇票并在到期时支付三种形式。实际上,“兑付”这个词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在以往的UCP版本中,ICC是按照信用证支付方式来分别解释银行的每一种支付行为,这样的解释不够清晰简洁。而UCP600则在第二条中专门解释了“Honour”一词,即“兑付”的含义。这一含义概括了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等支付行为,同时也就概括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业务中除议付以外的一切支付行为。UCP600中“Honour”一词在解释银行行为时反复出现,使得条款的解释统一而简洁,可以看出ICC认为银行可以以各种方式兑现信用证这一承诺,也就是说银行在此方面的义务是同质的。⑦
在UCP600下,议付与兑付是一种并列关系,在信用证的四种分类中,兑付涵盖了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三种信用证下的付款,而议付仅仅是在议付信用证下,议付行向受益人购买相符提示下的汇票及/或单据,进而想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
四、UCP600下,议付行的义务与权利
1.议付行的义务。在UCP600中,议付行的义务规定散见于其他条文之中。这些条文对议付行的义务规定主要是审核单据的义务和通知的义务。第14条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時,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第16条“不符单据及不符点的放弃与通知”第3款规定,当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或开证行决定拒绝兑付或议付时,必须一次性通知提示人。并且该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发出,或者,如果不可能以电讯方式通知时,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但不得迟于提示单据日期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终了。
实际上,以上条文对议付行的审单义务和通知义务并没有专门的规定,只是对银行普遍审单义务和通知义务的规定,议付行作为其中之一而承担相应的审单义务和通知义务。
2.议付行的权利。
(1)选择是否议付的权利。议付行没有必须议付的义务,可以自由选择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给予议付。一旦选择给予议付,则议付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享有相关权利。
(2)议付行对开证行的权利。从议付行的角度出发,则议付行对开证行具有要求偿付的权利。在议付信用证下,如果被指定银行对于相符提示已经议付,并且该被指定银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则议付行有权要求开证行进行偿付。
(3)对受益人的权利——向受益人追索。当议付行向开证行或其他指定银行索偿却不能获得清偿时,是否对受益人有追索权呢?对于这个问题,无论UCP500还是UCP600均没有做出明文规定。
(4)免责权。UCP600赋予银行的免责权利主要有:票据有效性的免责,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免责,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等。以上免责权利分别体现在第34、35、36、37条中。作为议付行,也享有上述的免责权。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不可抗力导致损失的免责,UCP600对于500做了扩大性的规定,将恐怖主义行为(acts of terrorism)纳入了不可抗力因素的范围。
五、结束语
UCP600首次明确了议付的定义。规定了议付行除了具有议付义务、对被指定银行具有偿付义务、承担审核单据的义务和通知的义务外,具有选择是否议付的权利、向开证行索偿的权利、对受益人的追索权以及免责权。总之,UCP600的实施将会对国际贸易的实践操作带来广泛深远的影响,探究UCP600对信用证议付发展对于议付相关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陈卫华.浅析我国银行议付信用证项下的两种融资方式.华东经济管理,2004(1)
②宋卫红.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看议付.当代经理人,2006
③聂开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简介与评析.对外经贸实务,2006(12)
④Janet Ulph,The UCP600:Documentary Credits in the 21st Century,Journal of Business Law.
⑤林琳.小议信用证项下韵议付.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⑥宋卫红.从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看议付.当代经理人,2006
⑦聂开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简介与评析.对外经贸实务,2006(12)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苏州 215006)
(责编:吕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