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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哪儿去了?房产证有时候说了不算。购二手房时,一定要多了解房产证背后的情况,多向房子左邻右舍打听清楚房主的情况,以免产生类似于文中的纠纷。
【案例】2001年6月,陈维下定决心冲出围城,与妻子黄琳几次协商未果后,走上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官主持下,黄琳和陈维出于对女儿秀秀的爱,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女儿随陈维生活,房子归女儿所有。
根据调解书,房子归秀秀所有,这相当于黄琳和陈维将房子赠与女儿。离婚之后,黄琳和陈维应当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只有这样,才算是完完全全地履行了赠与程序。但是,这最后一道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当初买房子时,购房、付款等由陈维一手操办,房产证上便只写有陈维一个人的名字。离婚之后,黄琳从未向陈维提出要求,而陈维因女儿由他抚养,房屋由他控制,就更不急着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了。
2009年7月的一天傍晚,秀秀在街上行走时被汽车撞倒,等陈维和黄琳得到消息赶到医院,秀秀已经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秀秀走了,黄琳和陈维唯一的感情纽带也断了,她觉得从此之后与前夫再无瓜葛。至于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子,这么多年了,她都淡忘了。
3年后,陈维生病住院,治疗和后续费用需要10万元以上。陈维手头的积蓄不过3万元,面对医疗费的巨大缺口,他手足无措。
“何不将房子卖掉?”突然,陈维眼前一亮。于是他委托好友老邓帮忙寻找买家,把房子尽快转让。第二天买房人刘青闻讯上门。获悉事情原委后,他想只要付款收房,及时过户,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两人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合同公证。随后,刘青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第二天,与陈维办理了产权过户。
房子卖了,陈维事先没有同前妻商量,事后也没告之,黄琳完全被蒙在鼓里。2014年初,黄琳突然想起女儿去世,当年赠与女儿的房子她应当有份,遂找陈维协商,才发现这一切。
要钱,没有。陈维刚刚大病一场,房款不是成了医疗费,就是成了生活费。黄琳觉得,要回房子方为上策,可房主已换作他人,要回又谈何容易。
找回房子的产权,必须推翻陈维与刘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咨询律师后,黄琳很快明确了维权路线图。2014年3月,她一纸诉状将陈维与刘青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說法】2014年8月下旬,湘中法院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法院认为,要认定陈维与刘青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厘清合同签订之前房屋的权属。
2001年,陈维与黄琳离婚之时,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赠与秀秀,该协议对二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房子是不动产,不动产赠与的完成以产权转移为标志,由于房子未过户秀秀已去世,故秀秀始终不曾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其去世后,赠与法定解除,房子不是秀秀的遗产。该房系陈维与黄琳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解除后,回归共有状态,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房子毕竟登记在陈维一人名下,如果刘青购买符合善意取得,同样能够获得房子的产权。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则受让人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善意,通俗地讲,就是不知情,但本案中,刘青对房屋的产权情况是知晓的,知情仍然购买,尽管价格合理,仍不能归入善意取得。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陈维与刘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编辑 李婉莉 [email protected])
【案例】2001年6月,陈维下定决心冲出围城,与妻子黄琳几次协商未果后,走上法庭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官主持下,黄琳和陈维出于对女儿秀秀的爱,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女儿随陈维生活,房子归女儿所有。
根据调解书,房子归秀秀所有,这相当于黄琳和陈维将房子赠与女儿。离婚之后,黄琳和陈维应当将房子过户到女儿名下,只有这样,才算是完完全全地履行了赠与程序。但是,这最后一道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当初买房子时,购房、付款等由陈维一手操办,房产证上便只写有陈维一个人的名字。离婚之后,黄琳从未向陈维提出要求,而陈维因女儿由他抚养,房屋由他控制,就更不急着将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了。
2009年7月的一天傍晚,秀秀在街上行走时被汽车撞倒,等陈维和黄琳得到消息赶到医院,秀秀已经永远地闭上了眼睛。
秀秀走了,黄琳和陈维唯一的感情纽带也断了,她觉得从此之后与前夫再无瓜葛。至于离婚时赠与女儿的房子,这么多年了,她都淡忘了。
3年后,陈维生病住院,治疗和后续费用需要10万元以上。陈维手头的积蓄不过3万元,面对医疗费的巨大缺口,他手足无措。
“何不将房子卖掉?”突然,陈维眼前一亮。于是他委托好友老邓帮忙寻找买家,把房子尽快转让。第二天买房人刘青闻讯上门。获悉事情原委后,他想只要付款收房,及时过户,就不会有什么风险。两人很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合同公证。随后,刘青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第二天,与陈维办理了产权过户。
房子卖了,陈维事先没有同前妻商量,事后也没告之,黄琳完全被蒙在鼓里。2014年初,黄琳突然想起女儿去世,当年赠与女儿的房子她应当有份,遂找陈维协商,才发现这一切。
要钱,没有。陈维刚刚大病一场,房款不是成了医疗费,就是成了生活费。黄琳觉得,要回房子方为上策,可房主已换作他人,要回又谈何容易。
找回房子的产权,必须推翻陈维与刘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咨询律师后,黄琳很快明确了维权路线图。2014年3月,她一纸诉状将陈维与刘青告上法院,请求判决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說法】2014年8月下旬,湘中法院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案。法院认为,要认定陈维与刘青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首先要厘清合同签订之前房屋的权属。
2001年,陈维与黄琳离婚之时,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赠与秀秀,该协议对二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房子是不动产,不动产赠与的完成以产权转移为标志,由于房子未过户秀秀已去世,故秀秀始终不曾取得房子的所有权,其去世后,赠与法定解除,房子不是秀秀的遗产。该房系陈维与黄琳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解除后,回归共有状态,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但是,房子毕竟登记在陈维一人名下,如果刘青购买符合善意取得,同样能够获得房子的产权。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格,则受让人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善意,通俗地讲,就是不知情,但本案中,刘青对房屋的产权情况是知晓的,知情仍然购买,尽管价格合理,仍不能归入善意取得。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陈维与刘青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编辑 李婉莉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