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几个关键性问题

来源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zzhong9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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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电力企业应当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与签订。严格规范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发生纠纷时,供用电合同就是一把尺,用它来衡量谁来承担事故责任。本文从供用电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方面,阐述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关键词:加强 供用电合同 管理 重要性
  1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的必要和重要性
  1.1 在市场经济中,供用电合同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进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一旦签订,供用电双方的供用电行为都将受到合同的约束,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签订并履行供用电合同,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供用电双方都是至关重要。
  1.2 《电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务院制定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在供电前根据用户需要和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签订供用电合同。”由此可见,供用电合同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要签订的一种合同,而且要在供电前签订。
  1.3 供用电合同的特点
  1.3.1 时间性,也就是供电前及用电事宜变更前必须签订。
  1.3.2 对供用电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和具体内容,应在合同中做明确规定。
  1.3.3 供用电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及应履行的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地列出。
  1.3.4 供用电合同文本的格式和条款都要规范。
  2 目前供用电合同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2010年4月,国家电网公司对供用电合同的条款及格式进行了重新制定,内容也非常详细,旨在让管理者们引起足够的重视,尽量减少因合同问题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但在平常的合同新签及续签工作管理当中,仍存在不少的问题。
  2.1 供电企业特别是营销人员合同意识淡薄,签约人员的法律素质较差,合同的签订也只是流于形式。
  2.2 新合同文本国家电网公司是做了规定,但因客户情况问题合同也不能千篇一律。
  2.2.1 严把供用电合同签订关,针对客户用电性质、用电情况的不同,公司要分门别类规范一个标准合同格式,各营业区窗口的合同文本必须统一。
  2.2.2 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合同首先是签订,但审核把关必须有人来做。目前是客户将合同盖完章后,拿到供电企业进行盖章,此后的情況是往往查出诸多合同中的漏洞,如少项了、错别了等等,返回修正的让客户再行盖章,这样给客户也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前期的合同审核把关工作非常重要。
  2.2.3 合同签字盖章行期时间太长。客户盖章的行期是较快的,但在供电公司内部由于客户用电容量大小而规定的签字权限不同等原因,签字盖章行期时间太长,有的已是履行合同有限期内,但合同还没有签字盖章生效,这期间一旦发生纠纷,供电企业将处于不利的地位。
  2.2.4 忽视居民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供电企业普遍只在用电申请书或电费发票上加几条“客户须知”,提请诉讼时,因为居民供用电合同不完整,无法明确供电企业与居民客户权益,供电方主张的合同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2.2.5 合同变更及转让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忽视合同的续签工作。
  2.2.6 在抄表收费、故障检修、确保电能质量、停电通知等方面自行其是。
  2.2.7 合同的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监督、奖惩及审核机制未做到规范化。
  3 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合同纠纷
  若发生合同纠纷,首先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例如2010年某供电分局发生一起因客户责任致使一百多头猪被烧死的案例纠纷。该养猪专业户用一台专变压器供电,其养猪厂房棚子是用稻草搭盖而成,因低压线路年久受损,线路短路导致厂棚着火,虽然救火及时,但猪棚里的一百多头猪被烧死。养猪厂老板得知火灾是因电路问题引起,于是将责任推给了供电部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设备产权分界点的位置,也就是说产权分界点在第一道断路器处,供用电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线路短路是由于其内部低压线路而致,责任并不在于供电方。
  通过这一案例的纠纷说明,供电企业一定要重视合同的签订,明确产权分界点及各自的权力与义务,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4 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规避电费风险
  4.1 规范用电管理、规避电费回收风险
  目前,电力客户用电量与日俱增,客户电费的缴纳存在不确定性,对于电费的回收一直以来都致力于规避电费回收的风险,控制这种不确定性。
  4.1.1 为新装客户送电前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电费结算的时间、周期、违约责任。
  4.1.2 对专变及以上客户签定《电费收取和支付协议》、《规避用电欠费风险协议》或《购售电协议》,或办理《设备抵押协议》
  4.2 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发生条件
  4.2.1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方可发生。供用电合同就是一种双务合同。
  4.2.2 只能由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该权。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中,一般均是先供电,后收费,所以供电人是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2.3 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提出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具体而言,在实践中供电人必须证明用户存在下列一种或几种情形:①用户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用户将财产转移,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③用户丧失商业信誉的;④用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如陷于重大经济纠纷很可能败诉等。
  4.3 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4.3.1 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人因此有权暂时停电。
  4.3.2 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供电人)在行事不安抗辩权后,应及时通知对方(用户),并可要求对方(用户)提供适当担保。
  4.3.3 对方(用户)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先履行合同义务(供电人)应恢复履行。
  4.3.4 中止履行(停电)后,对方(用户)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供电人)可以解除合同。供电人因此可单方解除与该用户的供用电合同。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停电)的,(供电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4.4 在供用电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注意事项
  4.4.1 实际上,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当中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要方式就是中止供电。
  4.4.2 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在用户逾期交付电费而供电企业欲中止供电时,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①逾期交费已超过30天;②经催交,但在限期内仍未交纳;③停电前应按有关规定通知用户,即通知。
  4.4.3 运用不安抗辩权时,供电企业要特别注意:①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②一般情况下,可以先要求用户限期提供担保,而不中止供电,若用户拒不提供担保或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再停电;③如果采取停电措施则务必慎重,务必做到程序合法。一般用电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了担保就达到了催交电费的目的,能不停电尽量不要停电。
  参考文献:
  [1]吕振勇主编.电力营销法律法规知识.中国电力出版社.2002.
  [2]国务院.《中华人民电力法》.
  [3]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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