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研究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own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作出了相应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本文提出应该建立救助制度,成立救助专门机构,制订救助法律的设想。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救助
  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等八个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原则、要求及相关衔接工作等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现结合本院三年来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情况,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 三年来本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八部委在《意见》中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分工是这样的:“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无力履行赔偿判决,或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公安机关对于无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侦办的尚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高检院下发的专门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几年来,我院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共对6件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了救助,共发放救助金1万多元,有效地缓解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活困难,缓和了社会矛盾。从这三年本院办理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来看,笔者认为有一些地方值得探讨。
  首先是救助对象问题,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该拓宽。
  八部委《意见》规定,当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点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按照职责分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救助意见。”根据统计,我院从2009年以来,完全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对象一个都没有:2009年,我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31件723人,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08件694 人,审查后做出不起诉决定14件14人(移送他院9件15人),受理的431件案件中,涉嫌伤害案30件37人;作出不起诉的14件案件,涉嫌伤害案3件,其余的分别是涉嫌贪污、受贿 、抢夺等,不起诉的3件伤害案,被害人均构成轻伤,但都得到了赔偿。2010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86件791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66件764人,不起诉9件9人(移送他院11件18人),受理的486件案件中,涉嫌伤害案27件40人,不起诉的案件没有涉嫌伤害的;2011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41件871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16件839人,不起诉12件13人,(移送他院11件16人,公安撤案2件3人,)受理的541件案件中,涉嫌伤害案16件33人,不起诉的案件没有涉嫌伤害案。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的通知精神,我院认真寻找符合条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2009年,审查完本院受理的所有案件,没有符合上述救助条件的,扩展到2008年,还是没有,最后对2007年办理的,一件因不法加害人不负刑事责任而不起诉的轻伤案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2010年,我们对照本院所办案件,但没有找到完全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为了更好地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对当年本院办理的交通肇事案,被害人没有过错,又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3件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进行了救助。2011年,我院也是对2件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进行了救助。这些案件,都是肇事者的车辆没有保险,被害人没有过错,案发后肇事者也愿意赔,但没有能力赔,被害人都没有得到赔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困难。虽然我们只是给予一次性救助,所救助的金额也不大,但通过这些救助的案子看出,检察机关对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对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院作为一个普通的基层检察院,从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所办理的案件来看,虽不算多,但也不算少,办理的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也不算多,不起诉的伤害案更加少。对照八部委的规定,我院2010年、2011年所救助的5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应该不是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救助的对象。笔者认为,检察工作中对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应该有所拓宽,不应局限于八部委《意见》所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 不起诉案件” 的刑事被害人。应拓展为:因犯罪行为遭受人身伤害,无法及时得到赔偿,或者无法从其他渠道得到社会救助,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或者被害者死亡后其近亲属,特别是其抚养人。这样就能突出检察机关对不捕不诉案件被害人的救助责任,又能兼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特困被害人进行紧急救助的实际需要,以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其次,是救助资金问题,我们认为财政部门应该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
  八部委《意见》中,对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明确指出:“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按照上述意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发现应该救助的刑事被害人,按照程序办理后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救助款。但是在现实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也许没有将专项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如我院所救助的几起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是从办案经费中支出,严重制约着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这项工作。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被害人救助,需要得到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中央政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是否可以采取和国家赔偿经费一样,采取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保障。
  二、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几点思考   1、国家应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障,犯罪人的权利保障越来越完善: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开始,犯罪嫌疑人就有聘请律师、辩护或者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判决未生效前还有上诉的权利。从聘请律师这个角度来说,现行的《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或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相反,刑事被害人在受到不法侵害后,虽然也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在现实中,很多被害人因贫困而无法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而法律的不完善也使得被害人很难实现法律援助。刑事被害人寻求赔偿的唯一直接途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行的《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实中,由于犯罪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没有归案等原因,被害人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如果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书不服,也没有上诉或者申诉的权利,法律只是赋予其请求抗诉权,但是否提起抗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联合国在《为犯罪和滥用职权行为受害者取得合法补偿的基本原则宣言》第11条中规定:“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 1、遭受严重罪行造成了重大身体伤害而死亡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 2、家庭成员,特别是由于这种伤害而死亡或身心残疾的受害人的受养人。” 我国是《宣言》的缔约国,理应承担《宣言》中规定的义务,国家应创建救助刑事被害人制度,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
  2、国家应该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专门机构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本身不属于司法程序而应该属于行政程序,公、检、法机关是司法机关,其职能是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司法机关应当保持中立的立场。国家应建立统一的司法行政救助机构来进行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这样做,一方面能够统一司法机关的资源,发挥资源整合利用的优势;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救助机构的工作程序,及时对被害人的救助申请进行受理、审批和发放。统一的救助机构还可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
  3、国家应制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专门法律
  应及时通过完善国家的立法工作,尽快制订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明确救助机构、资金保障、救助对象、救助条件和审查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对相关内容进行系统的规定,保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落实,全面地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2]康树华主编 《犯罪学通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贵港 537100)
其他文献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简易程序、审判程序等方面对公诉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提高了公诉机关的办案要求,加大了公诉人的工作量,为了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维护检察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公诉人有必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公诉机关也应当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公诉;素质;创新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终于尘埃落定,全新的《刑事诉讼法》(以
期刊
摘要: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如何做到与时俱进,在促进各项检察工作、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树立检察机关形象等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呢?本文试从检察职业道德履行中面临的冲突问题开始分析,论述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时俱进以及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关键词: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与时俱进;可持续发展  职业道德是各行各业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职业与职
期刊
摘要:我国的保险代理制度起步较晚,有很多不足。包括立法跟不上实际制度发展进度的步伐。在适合自己国情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参考台湾和美国等更先进地区或国家的进步制度。本文着重从表见代理的行为效力问题展开论述,对于进一步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保险代理;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  一、保险表见代理制度的重要性  在现代生活,保险起着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的作
期刊
一、民行侦查权的发展和演变  自建初国到1978年改革开放前,虽然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但是没有明确的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概念和制度划分。1992年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陆续挂牌,对民事、行政审判人员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部门承担。200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确认了民行部门的“初查权”,即民行部门在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司法人
期刊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信访工作出现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背后反映的大多数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涉检信访问题的出现,是矛盾纠纷在检察工作环节的集中反映,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反映的重要方面。基层检察院如何处理好涉检信访案件,能否让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解决实际问题,是当前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维护稳定的第一要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体现检察机
期刊
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因为它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协调社会利益。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关键词: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基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的考虑,而合理的运用刑事司法政策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在宽严相济中达到保障人民,保障人
期刊
摘要: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对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对于充分保障人权、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案件的诉讼监督、有效打击犯罪有重要的意义,但也给案多人少的基层检察机关带来极大的挑战,如何积极应对简易程序变革,是基层检察机关一项迫切的任务。  关键词:新刑诉法;简易程序;影响;路径选择  《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都有“
期刊
乡镇卫生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直接,也最密切,关乎辖区内群众的防病治病、生命健康。因此,乡镇卫生院的职务犯罪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它不仅严重玷污了“白衣天使”的美誉,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了解掌握其特点,我组织反贪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对发生在某的14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查处分析,从中发现了。此类案件的一些特点和规律。  一、 乡镇卫生院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1、从犯罪主体上看,所立案
期刊
摘要: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渎职侵权检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大多仍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究其原因主要是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在执法观念、侦查水平、工作力度、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案件质量;对策建议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
期刊
一、案情简介  A市公路局干部黄宝有一购房指标,该讼争房屋购买时总价值137369元,是黄宝好友余利前往公路局分四次付款购得。2008年1月28日,黄宝以买受人的名义与A市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9年1月,A市房管局核发该房的房地产权证,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黄宝。A市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涉诉房屋后,由黄宝好友余利居住至今,余利还花费两万元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  2010年11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