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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方案
国务院批转交通部等《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8月2日对社会公布。今后,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根据该《方案》,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费通行的车辆为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但是,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发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等。《意见》同时提出,要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问题,《意见》明确,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发布执行
为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国管局近日联合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通知》要求,制定配套制度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订地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规章,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务工作的协调发展。要及时将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重要制度标准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指出,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上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通知》要求,深化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方案和具体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公安部强调使用假证将载入诚信记录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制贩假证件、假公文、假印章行动。据了解,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制贩、使用假证人员“黑名单”,并载入个人诚信记录。公安部表示,假证件、假印章、假公文泛滥,严重影响社会诚信建设,给国家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带来重大隐患。目前,制贩假证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形成了一个由专人接单、专人制假、专人送货、相互间单线联系的有组织犯罪网络。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主动进攻态势,深入排查线索,督办重点案件,整治重点区域,加大追逃力度。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制贩、使用假证人员“黑名单”制度,及时将买假用假者信息通报劳动人事、教育、银行等部门及所在单位,载入诚信记录,提高买假用假者的违法成本;推动相关部门完善证件认证制度,严密证件防伪措施。公安机关还将落实举报奖励机制,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近日,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根据《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如果承租人具有3种情形,将退出公租房。其一为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中还明确,一旦承租人因违反合同和相关规则,须退回公租房的,除了退回公租房以外,还将被要求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全国联网
民政部宣布,截至今年6月底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目标。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今后,民政部门还将继续推进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逐步提升数据完备性,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深度挖掘数据应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支持。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逐步建立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民政部表示,将积极争取立法改革,探索打破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推进婚姻登记制度变革。以信息化为依托,继续推动开展网络预约登记服务,探索优化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工作流程,以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婚姻质量。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住建等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试点工作,以进一步体现联网工作现实意义,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和人性化的服务。
《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联合印发
卫生部、国务院医改办等五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012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均要探索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一、试点城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四个分开”等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二、以改革促发展,大力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在全国选择300个左右的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三、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批通过改革试点取得成熟经验的政策措施。四、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完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尽快制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 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五、有关工作安排。六、有关要求。各地要制订推进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的工作方案。加强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推广改革的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强化政策保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公布执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该《办法》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发布。《办法》分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9条,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医生开处方使用抗生素时,必须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才能应用抗菌药物。而缺乏细菌及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以及病毒性感染者,都不能应用抗菌药物。办法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金霉素、氯霉素等10余种含有抗生素的眼药水也从8月1日起要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医生,将被限制、取消处方权,甚至被暂停执业活动。
我国将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
在卫生部8月13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有关领导介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对指导公众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四种营养成分和能量(“4+1”)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4”是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1”是指能量。标准还对其他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据了解,食品营养标签国际普遍采用,是向消费者提供规范的食品营养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为做好《通则》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标准设立了过渡期限。即自标准公布日期到2013年1月1日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该标准。2013年1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2013年1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74.83岁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详细汇总资料计算,2010年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比10年前提高了3.43岁。2010年中国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2.38岁,比2000年提高2.75岁;女性为77.37岁,提高4.04岁。男女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与十年前相比,由3.70岁扩大到4.99岁。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仅明显高于中等收入国家及地区,也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比高收入国家及地区平均水平低5岁左右。据介绍,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提高,是各年龄死亡率水平下降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婴儿死亡率的下降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2010年中国婴儿死亡率为13.93‰,比2000年下降14.45个千分点。而1990至2000年十年间,中国婴儿死亡率下降4.51个千分点。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妇幼保健服务水平的提高,中国婴儿死亡率不仅继续呈下降趋势,而且下降速度加快。
财政部发布通知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兼并重组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管理重点。《通知》提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一大重点是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作为兼并主体,通过出资购买、控股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所有权、控股权,或通过合并成立新企业。鼓励拥有多家出版社的部门(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出版资源组建出版集团公司。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出版社,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组合的原则,组建出版集团公司。对于企业为取得被兼并企业的直接支出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另一重点是推进文化科技和内容创新。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进行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数字出版、网络传播平台、移动多媒体等项目建设,进行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的文化原创产品生产,以及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推动本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或升级的关键技术研发。对于项目建设、产品生产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对于技术研发,采取费用性支出方式支持。此外,还将推动文化“走出去”。支持具有竞争优势、品牌优势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中央文化企业与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建设文化产品国际营销网络,对外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对于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建设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财政部修订《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结合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新情况,调整了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系数计算分配。考虑到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比2011年减少,特别是购改租廉租住房任务大幅下降,为合理分配补助资金,从2012年起,将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从40%和60%调整为80%和20%,以后年度两项因素权重由财政部根据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适时调整。 二是加强对各地上报数据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数据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同时,明确将加大对地方上报数据不及时问题的处罚。对上报数据不及时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适当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同时,《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均衡预算拨款,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要。
温州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近日,温州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明确了“三严四禁”,即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禁止午餐饮酒、禁止同城接待、禁止超规格接待、禁止经费超支。而且,为了明确通知内容,并使之得到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同时下发了《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对公务接待的各个边界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公务接待的公开途径,还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这样可以产生较强的约束力。《细则》惩罚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温州的接待标准也规定了详细的罚则:凡违规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二次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纪律处分、经办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此办法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
有关部门警示提防高额消费返利类网站
近期,多家以“消费返利”“购物返本”为运营模式的网站及所属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涉案网站以高额返利或回报为诱饵,按层级发展会员、代理商、加盟商加入,收取巨额佣金,获取非法利益。对此,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5部门发布警示。此类网站具有以下七个特点:一是以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获得全额、定期返本等高额回报或收益为宣传内容,诱惑群众加入;二是鼓励加入者发展会员、代理商、加盟商,并按照发展下线或变相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消费金额,对先加入者予以晋级和支付报酬;三是存在大量虚假交易行为,即部分加盟商、代理商、会员等在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直接缴纳一定比例佣金获取高额返利或报酬;四是返利及支付报酬的资金主要不是来源于商品销售的收入,而大多来源于加盟商、代理商、会员缴纳的费用;五是大多数加盟商通过抬高商品价格,把应由自己承担的向网站缴纳的费用转嫁给会员;六是大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七是“高额消费返利”“购物返本”等经营模式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资金运转不可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网站无法继续经营,多数加入者所投入资金难以收回。此外,一些企业夸大或虚构此类运营模式的盈利前景,在实际经营收入及利润无法支撑的情况下,通过发展人员和非法吸收资金维持运转,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损害正规电子商务企业和行业形象,已涉嫌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
国务院批转交通部等《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8月2日对社会公布。今后,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免收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通行费。根据该《方案》,免费时段从节假日第一天00∶00开始,节假日最后一天24∶00结束。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费通行的车辆为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免费通行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但是,各地机场高速公路是否实行免费通行,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发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等。《意见》同时提出,要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问题,《意见》明确,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发布执行
为做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国管局近日联合国务院法制办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通知》要求,制定配套制度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本级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省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订地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规章,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务工作的协调发展。要及时将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和重要制度标准抄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指出,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上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采取调查研究、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政府机关事务工作的指导。《通知》要求,深化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和部署,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或者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方案和具体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公安部强调使用假证将载入诚信记录
今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打击制贩假证件、假公文、假印章行动。据了解,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制贩、使用假证人员“黑名单”,并载入个人诚信记录。公安部表示,假证件、假印章、假公文泛滥,严重影响社会诚信建设,给国家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带来重大隐患。目前,制贩假证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形成了一个由专人接单、专人制假、专人送货、相互间单线联系的有组织犯罪网络。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主动进攻态势,深入排查线索,督办重点案件,整治重点区域,加大追逃力度。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制贩、使用假证人员“黑名单”制度,及时将买假用假者信息通报劳动人事、教育、银行等部门及所在单位,载入诚信记录,提高买假用假者的违法成本;推动相关部门完善证件认证制度,严密证件防伪措施。公安机关还将落实举报奖励机制,欢迎广大群众踊跃举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近日,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根据《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如果承租人具有3种情形,将退出公租房。其一为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办法》中还明确,一旦承租人因违反合同和相关规则,须退回公租房的,除了退回公租房以外,还将被要求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婚姻登记信息已实现全国联网
民政部宣布,截至今年6月底已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目标。目前,民政部已初步建立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今后,民政部门还将继续推进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逐步提升数据完备性,不断完善系统功能,深度挖掘数据应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支持。积极推动与法院系统判决、调解离婚信息,与外交部门境外办理婚姻信息及港澳台地区婚姻信息的查询、交换和共享,逐步建立完善“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工作。民政部表示,将积极争取立法改革,探索打破在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限制,推进婚姻登记制度变革。以信息化为依托,继续推动开展网络预约登记服务,探索优化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工作流程,以进一步提高当事人婚姻质量。加强沟通协调,探索推动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部门公民户籍身份信息的联网,开展与司法、住建等部门间婚姻信息核证共享试点工作,以进一步体现联网工作现实意义,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和人性化的服务。
《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联合印发
卫生部、国务院医改办等五部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2012年所有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均要探索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一、试点城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四个分开”等体制机制综合改革。二、以改革促发展,大力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在全国选择300个左右的县(市)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三、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一批通过改革试点取得成熟经验的政策措施。四、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完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尽快制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 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五、有关工作安排。六、有关要求。各地要制订推进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的工作方案。加强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推广改革的先进做法和成熟经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强化政策保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公布执行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该《办法》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2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发布。《办法》分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9条,8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医生开处方使用抗生素时,必须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才能应用抗菌药物。而缺乏细菌及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以及病毒性感染者,都不能应用抗菌药物。办法实施后,根据相关规定,金霉素、氯霉素等10余种含有抗生素的眼药水也从8月1日起要凭医生处方才能购买。对于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医生,将被限制、取消处方权,甚至被暂停执业活动。
我国将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制度
在卫生部8月13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卫生部有关领导介绍,《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行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制度,对指导公众合理选择食品,促进膳食营养平衡,降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意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在标签上强制标示四种营养成分和能量(“4+1”)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百分比,“4”是指核心营养素,即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1”是指能量。标准还对其他营养成分标示、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据了解,食品营养标签国际普遍采用,是向消费者提供规范的食品营养信息的有效途径,也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为做好《通则》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标准设立了过渡期限。即自标准公布日期到2013年1月1日前,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该标准。2013年1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执行。2013年1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74.83岁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详细汇总资料计算,2010年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比10年前提高了3.43岁。2010年中国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72.38岁,比2000年提高2.75岁;女性为77.37岁,提高4.04岁。男女平均预期寿命之差与十年前相比,由3.70岁扩大到4.99岁。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仅明显高于中等收入国家及地区,也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比高收入国家及地区平均水平低5岁左右。据介绍,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提高,是各年龄死亡率水平下降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婴儿死亡率的下降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2010年中国婴儿死亡率为13.93‰,比2000年下降14.45个千分点。而1990至2000年十年间,中国婴儿死亡率下降4.51个千分点。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妇幼保健服务水平的提高,中国婴儿死亡率不仅继续呈下降趋势,而且下降速度加快。
财政部发布通知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兼并重组 财政部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今后中央文化企业资本预算支出管理重点。《通知》提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一大重点是支持中央文化企业兼并重组。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作为兼并主体,通过出资购买、控股等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所有权、控股权,或通过合并成立新企业。鼓励拥有多家出版社的部门(单位),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出版资源组建出版集团公司。鼓励业务相近、资源相通的出版社,按照优势互补、自愿组合的原则,组建出版集团公司。对于企业为取得被兼并企业的直接支出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另一重点是推进文化科技和内容创新。主要支持中央文化企业进行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数字出版、网络传播平台、移动多媒体等项目建设,进行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的文化原创产品生产,以及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推动本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或升级的关键技术研发。对于项目建设、产品生产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对于技术研发,采取费用性支出方式支持。此外,还将推动文化“走出去”。支持具有竞争优势、品牌优势和经营管理能力的中央文化企业与国外有实力的文化机构进行项目合作,建设文化产品国际营销网络,对外投资兴办文化企业。对于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建设采取资本性支出方式支持。
财政部修订《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结合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新情况,调整了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权重。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有关地区年度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等因素,并结合财政困难系数计算分配。考虑到2012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比2011年减少,特别是购改租廉租住房任务大幅下降,为合理分配补助资金,从2012年起,将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以及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套数两项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从40%和60%调整为80%和20%,以后年度两项因素权重由财政部根据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适时调整。 二是加强对各地上报数据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检查。《办法》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数据抽查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同时,明确将加大对地方上报数据不及时问题的处罚。对上报数据不及时的地区,在下一年度分配专项资金时,将适当减少相关地区的专项资金。同时,《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均衡预算拨款,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要。
温州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
近日,温州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明确了“三严四禁”,即严格执行工作餐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消费制度、严格执行公示报告制度;禁止午餐饮酒、禁止同城接待、禁止超规格接待、禁止经费超支。而且,为了明确通知内容,并使之得到贯彻落实,温州市委市政府同时下发了《落实公务接待“三严四禁”规定实施细则》,对公务接待的各个边界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公务接待的公开途径,还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节点,这样可以产生较强的约束力。《细则》惩罚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温州的接待标准也规定了详细的罚则:凡违规一次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违规二次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一年内累计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纪律处分、经办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这个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强,有较强的震慑作用。此办法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
有关部门警示提防高额消费返利类网站
近期,多家以“消费返利”“购物返本”为运营模式的网站及所属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涉案网站以高额返利或回报为诱饵,按层级发展会员、代理商、加盟商加入,收取巨额佣金,获取非法利益。对此,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5部门发布警示。此类网站具有以下七个特点:一是以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获得全额、定期返本等高额回报或收益为宣传内容,诱惑群众加入;二是鼓励加入者发展会员、代理商、加盟商,并按照发展下线或变相发展下线的数量和消费金额,对先加入者予以晋级和支付报酬;三是存在大量虚假交易行为,即部分加盟商、代理商、会员等在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直接缴纳一定比例佣金获取高额返利或报酬;四是返利及支付报酬的资金主要不是来源于商品销售的收入,而大多来源于加盟商、代理商、会员缴纳的费用;五是大多数加盟商通过抬高商品价格,把应由自己承担的向网站缴纳的费用转嫁给会员;六是大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七是“高额消费返利”“购物返本”等经营模式违背市场经济规律,资金运转不可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网站无法继续经营,多数加入者所投入资金难以收回。此外,一些企业夸大或虚构此类运营模式的盈利前景,在实际经营收入及利润无法支撑的情况下,通过发展人员和非法吸收资金维持运转,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损害正规电子商务企业和行业形象,已涉嫌传销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