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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法律形式的认定在立法上有法人注册制和资格认证制两种方式,社会企业作为奉行义利并举的组织集群,难以纳入《民法典》功能主义分类视角下之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的类型框架之中,对其法律形式的认定应采取资格认证制.社会企业法律形式的认证有市场主导型与政府驱动型两种路径,综合考虑我国大量社会企业亟待获得合法身份的现实,以及保持立法状况相对稳定与顺应商事制度改革方向的需要,我国宜采取混合型认证制.具体措施包括在明确社会企业认证标准的基础上,对社会企业进行分类认证,普通公益性社会企业可授权市场第三方机构认证,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社会企业认证可考虑保留由官方机构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