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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举证时限制度规定在第六十五条,由司法解释正式迈向法律的位阶。该制度自引进以来便备受争议,当下研究的重点是:一方面要正确理解与适用。探究制度的正当性,平衡制度内在的价值冲突。另一方面应认识现有规定的缺陷,再行完善。本文旨在证成举证时限制度;立足于诉讼程序整体,进行体系化修改;合理设计多元化失权缓和机制;确定法院释明的范围;由法院指定首次举证期限和协商确定补充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