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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关于未成年人观护制度未有系统性、实操性的立法,没有设立专门的观护人,观护措施单一且还在试点阶段。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观护制度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始终,观护人全程参与整个案件的办理。其观护制度的特点在于:一是以国家亲权主义和特别预防思想为理论基础;二是以特别立法、特设机构、特定人员实现了专业化的发展;三是融合调查、评估、保护、矫正、辅导、监督等职能为机制一体化;四是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社会支持系统。以台湾地区为鉴,大陆地区的未成年人观护制度应做如下改革: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原则从法定原则向便宜原则转变;犯罪处遇模式从机构处遇向社区处遇更新;建立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相分离的二元制立法模式;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