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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单位,省医保事务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保职工医疗保障待遇,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贵州省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实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行办法><贵州省省级单位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保障待遇实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11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