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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的“虚拟”特征和经理人员任命的非市场化机制,国有企业的内在矛盾突出表现为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初始委托人不明确、中间代理链冗长、以及对最终代理人的约束软化和激励不足,造成代理成本增加、内部人控制问题滋生,从而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委托代理 剩余索取权 控制权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密西尔·詹森和威廉姆·H·麦克林,他们认为,一个企业组织是由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整体。当委托人雇佣代理人完成某项工作,并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时,代理关系便成立。也就是说,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中,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上,我国国有企业亦不例外。
时至今日,国有企业的改革已取得阶段性的突破与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的“虚拟化”和经理人员任命的行政化机制,及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国有企业长期效率低下。
一、关于初始委托人
众所周知,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层次过多,而在冗长的委托代理链中,全体人民與国家政府是国有企业的第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全体人民通常被当作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但笔者认为并非如此。首先,国有资产在本质上确是属于全民共有,然而,虽然拥有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但他们既没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又没有签订合约的权利,因此,全体人民与国家不具备委托代理关系的要件。其次,作为独立的“理性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与中央政府一样,都追求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利润最大化,即全体人民与国家的目标函数一致。再次,表面上看,是全体人民将资产委托给中央政府,但全体人民与国家都不能过细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且一旦企业发生意外,全体人民和国家同时承担“倾家荡产”的责任风险。最后,全体人民拥有资产但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支付高额费用去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相比,他们并不能从监督活动中获益,因此缺乏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也无法转让剩余索取权,全体人民是无法通过行使退出权惩罚中央政府的。综上所述,全体人民未必就是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其充其量就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而国家才是实际意义上的国企初始委托人。
二、具有特殊身份的“中间人”
国家是非人格化主体,具有多重的管理目标,不可能直接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于是,形成一个多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营者”。在这个委托代理链中,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代理人之间的任何一个环节,既是上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同时又是下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即作为“中间人”的各级政府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国家将国有企业的委托权授权给各级政府官员来实行,而代表委托人的政府官员具有很高的权威,他们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自身并没有剩余索取权。即控制权的行使不是为了获得剩余索取权,从而权、责、利不能有机地统一起来。他们可以仅从自己的意图出发任命代理人而不需要负担责任,因而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发现和选择最有能力的代理人出任经营者;同样,被选拔出来的经营者,也只对有选择权的政府官员负责,并不是对国有资产负责。有研究认为,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虽然在现象上更多地表现为经营者对国家所有者利益的侵蚀,但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由于委托人的道德风险才使得代理人有可能,又有条件低成本地去侵蚀国有资产。其道德风险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委托人努力监督代理人败德行为的动力源于其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只有行使控制权的政府官员不可能像私有产权的公司股东那样有足够的动力去对经理人员进行评判、约束和监督,导致委托者的偷懒行为。其二,在兑现给予经营者激励性报酬的合同或承诺方面,由于执行与否无关自己的切身利益,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更有甚者,当企业业绩上升而应支付给代理人高额报酬时,委托人可能谎称业绩不佳而逃避履约责任,从而把本该属于代理人的收入据为己有。其三,政府官员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利,与代理人共同截留或侵占本应归属国家的剩余,所以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否则控制权就会成为“廉价投票权”。政府官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也存在道德风险,具有“理性经济人”身份的政府官员,追求自身利益,从而存在着为实现这一利益而滥用权力干预和控制企业经理人员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风险。一般来讲,政府官员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由于不具有剩余索取权,极易将个人利益的实现融入决策权的执行之中,产生寻租行为。而企业经理为维护其内部人控制的地位,乐于接受这种干预,更甚者二者合谋,共同侵吞国有资产。很多国企老总贪污背后都会牵扯出某些政府官员。
三、最终代理人的分析
最终代理人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他们拥有国有企业的合同控制权,但没有剩余收入,其个人收入与企业利益相关度很小。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具有信息上的绝对优势和对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权,所以最终代理人有其存在的特殊性。
1、信息上的绝对优势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在最终代理人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努力程度,更了解有关企业内部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外部环境,以及决策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而企业经理对这些私人信息的垄断,很容易导致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的产生,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给委托人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然而,这两种不利情形并未使委托代理关系走向绝路,相反却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发展而趋于成熟,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机制发挥着对经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与约束作用。目前,国有企业虽已走向了市场竞争,但由于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尚不完善,市场发出的信号难以如实反映企业经理的真实信息。
2、最终代理人行为的模型构建
假定企业经理是风险规避的,工作努力程度用a表示,a=1代表努力,a=0代表偷懒,努力工作给企业经理带来的负效用为U(a),U(1)=e>0,U(0)=0。
不同产出水平的概率分布:

企业经理的工资为w,在高产出和低产出情况下工资分别为w1和w2,其效用函数为U[w-U(a)],机会成本为T,对应的保留效用为U0。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要激励代理人付出努力,必须满足下面两个不等式:
Q1U(w1-e)+(1-Q1)U(w2-e)≥U0 (1)
Q1U(w1-e)+(1-Q1)U(w2-e)≥Q2U(w1)+(1-Q2)U(w2)(2)
公式(1)为参与约束,即让代理人留下的条件是至少使他获得保留效用U0,公式(2)为激励相容约束,即努力工作时获得的效用大于偷懒时获得的效用,这样才会激励代理人做出努力工作的选择。由公式(1)(2)可得出模型特征:w1>w2。不管是高产出还是低产出,委托人要激励代理人努力就必须保证代理人至少获得保留效用U0,所以激励成本期望为:E(w)=Q1w1-(1-Q1)w2。
3、国有企业最终代理人行为的分析
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最终代理人由于缺乏激励,即最终代理人努力工作时获得的效用小于偷懒时获得的效用或保留效用,加之面临监督的不力,其行为很容易脱离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使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更为突出。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虽然进行了大幅度改革,但总体上仍未摆脱传统体制下工资的计划和级别色彩,与市场化的工资机制仍有较大差距。由于收益与企业绩效脱钩,企业经理得不到自己的期望效用,逐渐丧失守业的自觉性和追求企业利润的积极性。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会转向采取道德风险行为来谋取自身利益,进而造成企业效率降低,股东权益受损,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过分在职消费,增加不必要的开支用于个人享用,以减少低收入带来的消费预算约束。第二,倾向于高风险项目搞投机和短期投资,不考虑资本的边际收益。第三,通过对资产的控制权转移,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四,通过人事任命中的任人唯亲、压制和人为闲置人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 张政军: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改革[J].学术研究,1998(2).
[3] 贾希为:中国国有企业的多层代理及其改革选择[J].工业企业管理,2003(2).
[4] 刘传言: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J].商业现代化,2006(12).
【关键词】 国有企业 委托代理 剩余索取权 控制权
委托代理关系产生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密西尔·詹森和威廉姆·H·麦克林,他们认为,一个企业组织是由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整体。当委托人雇佣代理人完成某项工作,并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决策时,代理关系便成立。也就是说,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中,存在于企业的每一个管理层级上,我国国有企业亦不例外。
时至今日,国有企业的改革已取得阶段性的突破与进展,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的“虚拟化”和经理人员任命的行政化机制,及委托代理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国有企业长期效率低下。
一、关于初始委托人
众所周知,我国国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层次过多,而在冗长的委托代理链中,全体人民與国家政府是国有企业的第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也就是说,全体人民通常被当作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但笔者认为并非如此。首先,国有资产在本质上确是属于全民共有,然而,虽然拥有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但他们既没有选择代理人的权利,又没有签订合约的权利,因此,全体人民与国家不具备委托代理关系的要件。其次,作为独立的“理性人”,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与中央政府一样,都追求资本的保值、增值和利润最大化,即全体人民与国家的目标函数一致。再次,表面上看,是全体人民将资产委托给中央政府,但全体人民与国家都不能过细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而且一旦企业发生意外,全体人民和国家同时承担“倾家荡产”的责任风险。最后,全体人民拥有资产但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与支付高额费用去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相比,他们并不能从监督活动中获益,因此缺乏监督的积极性,同时,也无法转让剩余索取权,全体人民是无法通过行使退出权惩罚中央政府的。综上所述,全体人民未必就是国有企业的初始委托人,其充其量就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而国家才是实际意义上的国企初始委托人。
二、具有特殊身份的“中间人”
国家是非人格化主体,具有多重的管理目标,不可能直接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于是,形成一个多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经营者”。在这个委托代理链中,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代理人之间的任何一个环节,既是上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同时又是下一个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即作为“中间人”的各级政府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国家将国有企业的委托权授权给各级政府官员来实行,而代表委托人的政府官员具有很高的权威,他们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自身并没有剩余索取权。即控制权的行使不是为了获得剩余索取权,从而权、责、利不能有机地统一起来。他们可以仅从自己的意图出发任命代理人而不需要负担责任,因而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发现和选择最有能力的代理人出任经营者;同样,被选拔出来的经营者,也只对有选择权的政府官员负责,并不是对国有资产负责。有研究认为,我国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虽然在现象上更多地表现为经营者对国家所有者利益的侵蚀,但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由于委托人的道德风险才使得代理人有可能,又有条件低成本地去侵蚀国有资产。其道德风险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委托人努力监督代理人败德行为的动力源于其拥有剩余索取权,因此,只有行使控制权的政府官员不可能像私有产权的公司股东那样有足够的动力去对经理人员进行评判、约束和监督,导致委托者的偷懒行为。其二,在兑现给予经营者激励性报酬的合同或承诺方面,由于执行与否无关自己的切身利益,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更有甚者,当企业业绩上升而应支付给代理人高额报酬时,委托人可能谎称业绩不佳而逃避履约责任,从而把本该属于代理人的收入据为己有。其三,政府官员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利,与代理人共同截留或侵占本应归属国家的剩余,所以拥有控制权的人应当承担风险,否则控制权就会成为“廉价投票权”。政府官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也存在道德风险,具有“理性经济人”身份的政府官员,追求自身利益,从而存在着为实现这一利益而滥用权力干预和控制企业经理人员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的风险。一般来讲,政府官员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但由于不具有剩余索取权,极易将个人利益的实现融入决策权的执行之中,产生寻租行为。而企业经理为维护其内部人控制的地位,乐于接受这种干预,更甚者二者合谋,共同侵吞国有资产。很多国企老总贪污背后都会牵扯出某些政府官员。
三、最终代理人的分析
最终代理人是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他们拥有国有企业的合同控制权,但没有剩余收入,其个人收入与企业利益相关度很小。但由于企业经营者具有信息上的绝对优势和对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权,所以最终代理人有其存在的特殊性。
1、信息上的绝对优势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在最终代理人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代理人比委托人更了解自己的能力、偏好、努力程度,更了解有关企业内部情况、市场环境变化和企业外部环境,以及决策的风险和收益等信息。而企业经理对这些私人信息的垄断,很容易导致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的产生,从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给委托人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然而,这两种不利情形并未使委托代理关系走向绝路,相反却随着市场经济条件的发展而趋于成熟,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机制发挥着对经理人员行为的监督与约束作用。目前,国有企业虽已走向了市场竞争,但由于资本市场、经理市场尚不完善,市场发出的信号难以如实反映企业经理的真实信息。
2、最终代理人行为的模型构建
假定企业经理是风险规避的,工作努力程度用a表示,a=1代表努力,a=0代表偷懒,努力工作给企业经理带来的负效用为U(a),U(1)=e>0,U(0)=0。
不同产出水平的概率分布:

企业经理的工资为w,在高产出和低产出情况下工资分别为w1和w2,其效用函数为U[w-U(a)],机会成本为T,对应的保留效用为U0。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要激励代理人付出努力,必须满足下面两个不等式:
Q1U(w1-e)+(1-Q1)U(w2-e)≥U0 (1)
Q1U(w1-e)+(1-Q1)U(w2-e)≥Q2U(w1)+(1-Q2)U(w2)(2)
公式(1)为参与约束,即让代理人留下的条件是至少使他获得保留效用U0,公式(2)为激励相容约束,即努力工作时获得的效用大于偷懒时获得的效用,这样才会激励代理人做出努力工作的选择。由公式(1)(2)可得出模型特征:w1>w2。不管是高产出还是低产出,委托人要激励代理人努力就必须保证代理人至少获得保留效用U0,所以激励成本期望为:E(w)=Q1w1-(1-Q1)w2。
3、国有企业最终代理人行为的分析
在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最终代理人由于缺乏激励,即最终代理人努力工作时获得的效用小于偷懒时获得的效用或保留效用,加之面临监督的不力,其行为很容易脱离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使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更为突出。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的报酬虽然进行了大幅度改革,但总体上仍未摆脱传统体制下工资的计划和级别色彩,与市场化的工资机制仍有较大差距。由于收益与企业绩效脱钩,企业经理得不到自己的期望效用,逐渐丧失守业的自觉性和追求企业利润的积极性。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会转向采取道德风险行为来谋取自身利益,进而造成企业效率降低,股东权益受损,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过分在职消费,增加不必要的开支用于个人享用,以减少低收入带来的消费预算约束。第二,倾向于高风险项目搞投机和短期投资,不考虑资本的边际收益。第三,通过对资产的控制权转移,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四,通过人事任命中的任人唯亲、压制和人为闲置人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 张政军: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与国有企业改革[J].学术研究,1998(2).
[3] 贾希为:中国国有企业的多层代理及其改革选择[J].工业企业管理,2003(2).
[4] 刘传言: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研究[J].商业现代化,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