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四个问题

来源 :当代经济(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nqing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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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假外资盛行”、“超国民待遇导致内外资竞争的不公”、“出资不实的现象泛滥”、“国民经济安全堪忧”等是文章着力要阐述的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问题。文章力图分析如上现象产生的原因和危害,并试图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些方法、途径。
  【关键词】假外资 超国民待遇 出资不实 国民经济安全
  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引进外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一次经济普查的结果显示截至2005年底在大陆注册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有十五点二万个,与2001年比增长近一成,累计利用外资达到6000余亿美元。在世界经济持续低迷、跨国投资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依然保持较高水平,连续11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位居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首位。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最新公布的《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称,2003年,排除卢森堡的特例(卢森堡主要是中转性投资——作者注),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外资接受国。中国的改革开放能够取得今天的成绩与大量吸收利用外资是分不开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发展经济也都采用这种通行的手段。然而这种原本是好的事物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却逐渐呈现出诸多不良的一面。文中笔者准备对这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描述和探讨。
  
  一、“假外资”充斥境内外资市场
  
  所谓“假外资”就是指资金的来源形式上来自境外,但资金的实际拥有主体并非境外单位或个人。比如中国大陆公民张三将一笔外汇资金以各种渠道转移到境外然后以境外投资主体(境外注册的公司或外商名义)身份对大陆投资,这就是典型的“假外资”。
  据境内相关资料透露我国境内“假外资”的规模约占吸引外资规模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如按累计数计算到2005年末我国利用的假外资规模已达2000亿美元左右。
  “假外资”对市场经济的危害大体有:一是通过合法的途径盗取了我国政府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诸多优惠政策,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同时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二是国民财富的流失,民营企业跨境注资换股,导致境内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境外,形成资本外逃。它的显性表现是,境内民营企业股东在企业间接上市后巨额套现,其隐性表现是,大量优质民营企业在原有持股结构未发生实质变化情况下被100%外资化,从而取得未来将境内资产转移境外和利润合法汇出的合法通道;三是为非法资金提供了一种洗钱渠道。
  纵观“假外资”的成因公认的有如下几种:一是投资主体的内在需求,如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非法资金需要寻求合法化的渠道;二是市场发育的不成熟。
  1、内因
  第一,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系假外资大行其道的元凶,该“超级待遇”的具体内容在第二个问题中专门述及。由于超级国民待遇是由政府制定的政策决定的,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我国正在研究并准备实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如果外资企业享受的各种待遇与内资一样将极大地减少“假外资”存在的内在冲动;同时要改变将招商引资额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简单做法,应该看到这种做法已经在很大的程度上使得地方政府官员不顾后果地为一切所谓“外资”提供廉价的土地、水电、交通等条件。
  第二,跨境洗钱,一些境内居民将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不法收入转移到国外,由此再形成的“假外资”实质上是跨境洗钱活动。有学者认为,少部分人是在国内获取的不义之财,包括贪污腐败的资金,包括在国企改革中攫取的国有资产,都希望换成外资身份以取得安全。但这些资金并没有能力在海外投资赢利,只能在改换身份之后再度返回国内。而离岸金融中心的高度不透明,为意欲侵吞国有资产的心怀不轨者提供了便利。由于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和腐败问题,该因素的应对之策不准备在文中述及。
  2、外因
  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给予了“假外资”能够成真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外资主体的认可主要是以出资者的注册地或国籍为标准,这就意味着境内资金只要到了境外再投回就能变为外资。
  3、对策
  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或思路值得我们的思考和借鉴,如美国对返程投资实行“长臂监管”的方式,如果追查发现投资者是境内居民,就不算为外资,他们把公司控制人相同的境外公司不视为独立公司,只是作为境内公司的一个部门进行监管。法国对从离岸金融中心流入的外资严加审查防范,2003年,法国吸引外资数字居世界第三,但从维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吸引的外资不及外资总额的百分之一。我国的情况如何呢?据浙江省宁波市信息中心2005年年中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该报告分析了1998至2004年该市吸引外资的情况后指出,在全球外资的两大来源地美国、日本及西欧投资份额逐步减少之际,维尔京岛、开曼群岛、萨摩亚等三地(以上三地均为离岸金融中心——作者注)在宁波的投资比重却“异军突起”。2004年,维尔京岛以2.19亿美元实际外资位列第二,开曼群岛以2.19亿美元紧随其后,萨摩亚居第七。实际利用以上三个地区的外资已占到该市外资总额的24.29%,比上年同期提高8.87个百分点,超过美国和日本。这种状况已经引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当地一个外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曾讲过宁波本地外资身份如何判别的确值得政府部门思考。由此笔者认为,加大对外资企业成立的资格审查力度乃当务之急,商务部、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四部委刚刚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使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要求,为了加强对外商身份真实性的监管,“外商登记审批环节要出具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就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同时还可以考虑与各个离岸金融中心加强外交联系,尽量促成相关合作协议的签订以加强对该地区投资主体身份资格的审查。
  
  二、超国民待遇问题
  
  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的具体内容包括:税收减免、市场准入、土地和水电等基础设施方面的价格优惠、借用外债和资本汇出便利的政策渠道等诸多内容。以税收减免为例,其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体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税率两个方面。
  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面。税前扣除规定和标准,主要是坏帐准备、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以及捐赠支出的列支规定不同,使得外资企业更有利于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税法规定;再如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而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则要征税,使得外资企业税赋进一步降低。
  税率方面。按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都是33%。但对外资的税率优惠,如“三免两减”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优惠,远远超过对内资企业的税率优惠;研究表明,外资企业在内地的平均税赋只有11%。相比之下,内地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赋率要高出一倍,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则更高达30%。
  外资企业的超级待遇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产生了诸多不良反应,其一,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竞争的严重不公;其二,该超级待遇已成为不法经营者钻政策漏洞的诱因。其三,该超级待遇作为改革初期吸引外资的一种手段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此类待遇一方面严重地损坏了国家的税收,同时还付出了大量的资源代价尤其是一些稀缺资源。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尽快推行两税合并。
  
  三、外资出资不实的问题
  
  外资企业出资不实主要体现在非货币资金出资的价值认定上。我国资本登记部门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价值认定主要是要求进行价值估定并出具价值鉴定书,这种价值的估定通常有两种渠道,一是由国家的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直接估定,再者就是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进行估定。笔者曾经多次见过这两种鉴定文书和相应的实物资产,可以不客气地讲,无论是国家指定的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还是资产评估部门这种中间服务机构,对用于出资的进口实物资产的价值估定多半流于形式,大多直接参照报关人的报关价然后打些折扣作为估值;有些则依据境外出资人提供的所谓原始发票作为评值基础,对于发票本身的真伪根本不去做适当的关注。
  出资的不实严重影响了外资企业自身的实力,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应加强对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能监管,完善其作为价值估定部门的机构建设(主要是专家的配备和国际市场各类物资交易的信息搜集要求);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此类中间服务机构的行业监管和惩处力度,不能总是出了大问题才去管理。
  
  四、国家经济安全问题
  
  所谓国家经济安全,就是指一国最为根本的经济利益不受伤害。其主要内容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以及对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行业不能被境外投资主体所控制,一旦为人所控,则对国民经济的未来走势就可能失控由此而引发的经济安全问题。
  由于我国早已进入一个全方位开放的时代,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走过5年保护期,境外资本涉足的行业越来越广泛,有些行业外资企业已经占据了行业的相对垄断地位,截至2004年,外资企业在国内各行业中比重(按三资企业工业总产值占该行业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计算)排在前十位的分别是: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73.36%)、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业(61.84%)、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59.08%)、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53.23%)、家具制造业(47.33%)、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45.34%)、塑料制品业(41.90%)、食品制造业(39.57%)、橡胶制品业(36.58%)和金属制品业(35.87%)。同时一些跨国资本也打起了对我国某些敏感行业实行垄断的算盘,正在进行中的江苏徐工集团并购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对国家经济安全的控制要采取长、短期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从长期来考虑,国家要大力提倡并切实鼓励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创新,争取在各个领域都要有属于自己的一块技术,从技术上要尽可能摆脱对境外的依赖,应该说这是一个关乎中华民族能否真正复兴的根本所在。从短期考虑要加快制定一系列产业保护政策以应对境外资本对国内行业的垄断并购行为,2006年,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并做出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细则规定,应该讲这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件,它标志着我国政府部门已经开始着手防止境外资本的一些恶意并购行为了。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综合国力已经今非昔比,诸多行业经受了不同程度的市场风波的洗礼,政府的执政能力也几经考验。对于外资企业存在的上述问题只要政府职能部门达到共识并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对策,同时通过不断强化并完善市场机能,相信这些问题都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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