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虽然我国新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授予破产管理人广泛的职责,但是,新破产法在关于破产管理人调查、借款、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撤销、制定并提交重整方案等职责的规定上存在一些问题。从实践需要看,应当扩大管理人的调查权,合理制约借款和管理及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允许法院就债权人对撤销权提出的异议进行裁定,赋予其他利益关系人制定和提交重整方案的权利,限制人民法院创设管理人职责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