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关于律师费用转付问题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但是作为一般性制度建构,尚未形成规则。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论其实是对政策选择和利益衡量的不同看法,根本原因在于职权主义诉讼关系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关系模式的转换过程中,诉讼观念和文化的障碍造成制度性建构缺失。在当事人主义诉讼关系模式框架下,应当对律师的功能和地位作出正确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