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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属性的种种说法进行辨析,通过区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规范对象,界分部门法与社会关系的对应关系,指出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针对目前对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不同界定,从国家作用于经济的客体、方式和要求上分析,认为将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界定为"协调型经济关系"的提法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