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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碎片化与一体化是一对矛盾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是国际社会上各个政治实体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寻求一体化的产物,其表现形式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各个政治实体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寻求一体化的过程中对统一实体法的过分追求,反而导致了统一实体法之间冲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碎片化的出路不在于促成新的统一实体法的出现,而在于各政治实体在目前条件下应通过调整和更新现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使之为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碎片化;一体化;国际公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商事规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示范法、各国国内法等组成的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体系。其发展经历了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式的路径。
在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中,最初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只有一些地中海沿岸的商事规则和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随着贸易的扩大和国际海运的发展,在众多国家的努力下,形成了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但是不同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对国际公约的认可程度也不同。因而出现了倾向于不同利益群体的多个国际公约。与此同时,商事规则和一些示范法也有所发展,共同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
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由《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构成;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面,现存的主要国际公约有《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而且,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基本都是单独针对某一特定的运输方式进行规范的。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个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公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而且一直未能生效。
各国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不同法律制度,显然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迅速发展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相适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限制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开展。因此,国际社会一直在致力于制定一部争取可以为整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1.统一实体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影响
统一实体法的产生适应了国际海运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海运活动中人们对统一的海运规则的呼声,其价值在于协调各个国家关于海运法律制度的矛盾,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促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协调船方和货方的利益,在多方平衡与协调中寻找利益共同点。
不过,统一实体法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完全按照人们对它的预期那样产生、发展、运行,统一实体法的过多、过于复杂、生效条件严格等特点造成了不同的统一实体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剧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不协调性。
2.经济全球化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影响
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区域化,同时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仍在加剧。各国或各地区之间在经济格局、经济实力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不平衡,必然会从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等方面得以体现,其实质是彼此之间各自利益的差异。这种差异使得世界各国对待同一相关国际公约表现出不同态度。这种多元化的现实还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航运业的发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影响
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国际物流等新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兴起与发展,使得整合几种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服务日益繁荣。航运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可供各方遵循的以及能够有效地对之进行调整与规范的统一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对在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内部和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之间的法律制度加以整合,逐步建立统一的国际运输法律体系。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碎片化分析
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包含着众多国际公约,现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4个典型的国际公约为例进行分析。
《海牙规则》即《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 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通过。《海牙规则》自从1931年6月生效后,得到了大多数航运国家的承认,成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面一个举足轻重的国际公约,对航运的发展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然而历史在发展,从《海牙规则》生效至今,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海牙规则》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航运的发展需要。
《海牙——维斯比规则》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77年6月3日生效。世界上一些主要的航运国家和地区都加入该公约。《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一些有益的修改,使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承托双方利益的均衡,并适应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提出的某些要求,但在承运人责任方面仍然保持《海牙规则》体系。
《汉堡规则》即《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92年10月生效,至今2个成员国,均为航运不发达国家或内陆国。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它的最显著的特点是大大地增加了承运人责任,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
《鹿特丹规则》2008年12月11日获联合国会议通过,是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之后的第四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然而,《鹿特丹规则》自2009 年9 月23 日开放签署以来,已有24个国家签署,但时至今日仅获西班牙正式批准通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的阶段性成果,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和有限范围内,各政治实体在某些问题上博弈及妥协的产物。各政治实体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内的多元化,成为推动国际社会在此领域内朝着一体化方向努力的动因。但這却决定了实现一体化的曲折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涉及的领域很多,关系复杂。在目前的历史条件下,很难制定出一个能够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 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出路
1.调整和更新现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促成《鹿特丹规则》生效。《鹿特丹规则》规定,《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缔约国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鹿特丹规则》的同时,通过向比利时政府或者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相应的通知,退出三大公约,同时声明退约自《鹿特丹规则》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可见,《鹿特丹规则》试图改变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同时存在的混乱状况,取而代之,实现一体化。
(2)修订《维斯比规则》,使之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海牙——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如果说通过对现行国际公约的修订来达到统一目的,则在于从《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做出选择。相比之下,国际社会更倾向于对《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修订,促使其现代化。这种通过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来实现统一的作法,或许是一种较好地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得到统一的方式。
2.制定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
各国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决定了它对公约的态度,如果没有统一的基础,一项新公约不但没有起到统一的效果,相反增加了法律制度的混乱。因而,通过制订一项新的国际公约来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一体化,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
3.非官方解决方案
非官方解决方案就是,不采取官方渠道,而由民间团体从商业实务角度出发,建立一项正确合理、非强制性、又为大多数航运及贸易国家所接受的商事规则。这或许在一定的条件下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起到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的作用。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现状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错综复杂的国际公约长期存在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从长远的角度看,国际社会对现存的国际公约势必需要做出调整,无论是选取哪一条路径,变革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调整、规范、统一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走向一体化的过程恰如制度最初形成的过程,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司玉琢主編.《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版
[2]张湘兰主编.《海商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
[3]郑肇芳主编.《航运法治建设与海商法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6月版
[4]司玉琢,韩立新.《鹿特丹规则》研究[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1)
[5]张永坚.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发展[J].海商法研究,2006(12)
[6]苏同江.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统一的研究[J].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1996(3)
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碎片化;一体化;国际公约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商事规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示范法、各国国内法等组成的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体系。其发展经历了从特殊到一般的归纳式的路径。
在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中,最初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只有一些地中海沿岸的商事规则和一些国家的国内法。随着贸易的扩大和国际海运的发展,在众多国家的努力下,形成了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但是不同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他们对国际公约的认可程度也不同。因而出现了倾向于不同利益群体的多个国际公约。与此同时,商事规则和一些示范法也有所发展,共同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
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由《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国际公约构成;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方面,现存的主要国际公约有《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而且,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基本都是单独针对某一特定的运输方式进行规范的。目前,世界上唯一的一个关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公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而且一直未能生效。
各国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不同法律制度,显然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迅速发展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不相适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限制了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的开展。因此,国际社会一直在致力于制定一部争取可以为整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统一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1.统一实体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影响
统一实体法的产生适应了国际海运的发展趋势和国际海运活动中人们对统一的海运规则的呼声,其价值在于协调各个国家关于海运法律制度的矛盾,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促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协调船方和货方的利益,在多方平衡与协调中寻找利益共同点。
不过,统一实体法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并未完全按照人们对它的预期那样产生、发展、运行,统一实体法的过多、过于复杂、生效条件严格等特点造成了不同的统一实体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加剧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不协调性。
2.经济全球化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影响
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是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区域化,同时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仍在加剧。各国或各地区之间在经济格局、经济实力以及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不平衡,必然会从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等方面得以体现,其实质是彼此之间各自利益的差异。这种差异使得世界各国对待同一相关国际公约表现出不同态度。这种多元化的现实还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航运业的发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影响
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国际物流等新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兴起与发展,使得整合几种运输方式的综合运输服务日益繁荣。航运业的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可供各方遵循的以及能够有效地对之进行调整与规范的统一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对在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内部和各种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之间的法律制度加以整合,逐步建立统一的国际运输法律体系。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碎片化分析
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包含着众多国际公约,现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中4个典型的国际公约为例进行分析。
《海牙规则》即《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 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通过。《海牙规则》自从1931年6月生效后,得到了大多数航运国家的承认,成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面一个举足轻重的国际公约,对航运的发展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然而历史在发展,从《海牙规则》生效至今,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海牙规则》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航运的发展需要。
《海牙——维斯比规则》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77年6月3日生效。世界上一些主要的航运国家和地区都加入该公约。《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一些有益的修改,使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承托双方利益的均衡,并适应集装箱运输的发展提出的某些要求,但在承运人责任方面仍然保持《海牙规则》体系。
《汉堡规则》即《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92年10月生效,至今2个成员国,均为航运不发达国家或内陆国。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相比,它的最显著的特点是大大地增加了承运人责任,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
《鹿特丹规则》2008年12月11日获联合国会议通过,是继《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之后的第四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然而,《鹿特丹规则》自2009 年9 月23 日开放签署以来,已有24个国家签署,但时至今日仅获西班牙正式批准通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化的阶段性成果,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和有限范围内,各政治实体在某些问题上博弈及妥协的产物。各政治实体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领域内的多元化,成为推动国际社会在此领域内朝着一体化方向努力的动因。但這却决定了实现一体化的曲折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涉及的领域很多,关系复杂。在目前的历史条件下,很难制定出一个能够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国际公约。 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出路
1.调整和更新现有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促成《鹿特丹规则》生效。《鹿特丹规则》规定,《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缔约国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鹿特丹规则》的同时,通过向比利时政府或者联合国秘书长提供相应的通知,退出三大公约,同时声明退约自《鹿特丹规则》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可见,《鹿特丹规则》试图改变目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同时存在的混乱状况,取而代之,实现一体化。
(2)修订《维斯比规则》,使之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海牙——维斯比规则》是对《海牙规则》的修订,如果说通过对现行国际公约的修订来达到统一目的,则在于从《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中做出选择。相比之下,国际社会更倾向于对《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修订,促使其现代化。这种通过修订《海牙——维斯比规则》来实现统一的作法,或许是一种较好地使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得到统一的方式。
2.制定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统一实体法
各国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决定了它对公约的态度,如果没有统一的基础,一项新公约不但没有起到统一的效果,相反增加了法律制度的混乱。因而,通过制订一项新的国际公约来实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一体化,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
3.非官方解决方案
非官方解决方案就是,不采取官方渠道,而由民间团体从商业实务角度出发,建立一项正确合理、非强制性、又为大多数航运及贸易国家所接受的商事规则。这或许在一定的条件下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起到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统一的作用。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现状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错综复杂的国际公约长期存在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从长远的角度看,国际社会对现存的国际公约势必需要做出调整,无论是选取哪一条路径,变革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调整、规范、统一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走向一体化的过程恰如制度最初形成的过程,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司玉琢主編.《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版
[2]张湘兰主编.《海商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版
[3]郑肇芳主编.《航运法治建设与海商法律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6月版
[4]司玉琢,韩立新.《鹿特丹规则》研究[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9(1)
[5]张永坚.国际货物运输法的发展[J].海商法研究,2006(12)
[6]苏同江.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统一的研究[J].青岛远洋船员学院学报,19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