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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在国外已经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之内发展存款保险机构,对于我国的金融稳定以及经济良好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存款保险制度,即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它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具体是指国家在金融体系之内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作为存款保险基金,当其中某一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向该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援,从而维护银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审慎性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一起构成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要素。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源起于美国,至2003年,全世界已经有88个国家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同时,一些经济实体也十分重视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在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如下:
(一)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转变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损失补偿主要靠合并重组、央行再贷款、财政补助方式,银行倒闭之后有政府出资或者有中央银行再贷款来“善后”,加大了政府财政负担,降低了风险处置的效率,也不利于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没有一套完整的处理机制,政府处置行为带有主观臆断性和随意性,整个处置过程处于缺乏透明度的状态,有潜在的不合理因素;央行在贷款拯救金融机构的过程中,承担了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对其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造成一定的干扰;减弱了其政策实施的影响效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是对银行的逆向刺激,易引发道德风险。“银行亏损,政府买单”令存款人在选择银行的时候不太关注银行本身的经营状况和安全性,缺乏对银行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使得资不抵债的银行能继续生存下去,扭曲肋市场竞争;致使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同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不平衡。我国对于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与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保障机制有所不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由中央政府提供保障,而地方性金融机构由地方提供保障,对地方政府在资金来源方面渠道相对单一,资金实力较弱。这种不平衡性发展会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保护存款人利益,坚定公众信心,提升商业银行信用度
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弱化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逆向选择即信誉较差、经营不善的借款人往往是最积极的并容易得到贷款,从而排挤优质客户;(1)另一方面借款人可能会利用贷款盲目从事高风险业务,造成银行潜在损失。存款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承担资金救助的责任,形成对投保银行的利益制约关系,激励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督约束,并会采取一些措施实施监管,迫使银行强化自身风险管理,对于风险源保持高度敏感性,慎重选择贷款人、跟进贷后检查,提高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当面临突发性事件冲击时,存款保险制度保护银行银行渡过危机。突发性事件会引起公众恐慌,发生挤兑,当一家应行出现支付危机时,由于公众无法判别健康的银行与资产不良的银行,挤兑现象会令各家银行同时面临危机,金融机构间也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再者我国金融机构本身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机制不健全、资产结构不合理、资本充足率较低、缺乏次级准备、超额准备金不足,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问题,局部风险传递机制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很快令整个金融体系出现连锁性的破坏,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清偿力差的银行予以低息贷款或直接向该行存储资金,有时也会购买该行资产,向其提供流动性保障,当银行无法持续经营,出现破产情况时,存款保险机构向那些有兼并意愿的银行提供利息极低的贷款支持银行合并。这样一来稳定了公众信心,抑制银行挤兑,对整个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形成有利的保护机制。
(三)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合理竞争
具体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完善银行业的市场退出机制,为银行间的竞争创造合理环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调查,在不良贷款比率最高的25家中,有两家是我国银行;而资本充足率最低的25家银行中,则有11家是中国银行。(2)可鉴,我国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不少,政府出于稳定金融意愿对应该破产的银行救助,主要手段是以财政作为担保的隐性存款制度,银行经营危机发生示,政府才开始介入调查,确定救助方案,处理效率低下,甚至阻碍市场淘汰机制的运作;同时也不利于政企分开,政府会过多干预银行经营,不利于银行自身发展,建立显性保险制度可以明确各方职责,国家负担哪部分、银行负担哪部分,界限清晰,存款保险机构的专业化运作提高了银行破产处置的效率,节约处理成本,规范了对银行的处理程序和银行业的竞争秩序。其次是保护中小银行的利益,实现银行间公平竞争。但银行在经营规模、资金实力、信誉方面占据优势,更容易吸收到存款,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运作和政府政策倾斜得情况下,大银行垄断市场局面逐渐形成,金融危机以来,很多中小银行出现支付危机、其中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破产倒闭,所以中小银行在抵御风险能力方面明显滞后于大银行,这种局面不利于适度竞争局面的形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公众存款意识,认为无论是大银行还是中小银行,均有国家保障机制作支撑,而且受保护程度是没有差别的,这时各家银行致力于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顾客,这对中小银行来说无疑是公平的。
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有助于我国银行克服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增强公众信心,对经济恶化时产生的各种金融风险做好应对策略,维护金融的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即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它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具体是指国家在金融体系之内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照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该保险机构缴纳保费作为存款保险基金,当其中某一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时,存款保险机构向该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救援,从而维护银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审慎性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一起构成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三大要素。
存款保险制度最早源起于美国,至2003年,全世界已经有88个国家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同时,一些经济实体也十分重视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构想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在我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如下:
(一)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需要转变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损失补偿主要靠合并重组、央行再贷款、财政补助方式,银行倒闭之后有政府出资或者有中央银行再贷款来“善后”,加大了政府财政负担,降低了风险处置的效率,也不利于公平竞争局面的形成;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没有一套完整的处理机制,政府处置行为带有主观臆断性和随意性,整个处置过程处于缺乏透明度的状态,有潜在的不合理因素;央行在贷款拯救金融机构的过程中,承担了最后贷款人的角色,这对其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执行造成一定的干扰;减弱了其政策实施的影响效果;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实质上是对银行的逆向刺激,易引发道德风险。“银行亏损,政府买单”令存款人在选择银行的时候不太关注银行本身的经营状况和安全性,缺乏对银行进行监督的积极性,使得资不抵债的银行能继续生存下去,扭曲肋市场竞争;致使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同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不平衡。我国对于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与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保障机制有所不同,国有大型金融机构,由中央政府提供保障,而地方性金融机构由地方提供保障,对地方政府在资金来源方面渠道相对单一,资金实力较弱。这种不平衡性发展会降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保护存款人利益,坚定公众信心,提升商业银行信用度
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弱化银行抵御风险能力,逆向选择即信誉较差、经营不善的借款人往往是最积极的并容易得到贷款,从而排挤优质客户;(1)另一方面借款人可能会利用贷款盲目从事高风险业务,造成银行潜在损失。存款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银行承担资金救助的责任,形成对投保银行的利益制约关系,激励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督约束,并会采取一些措施实施监管,迫使银行强化自身风险管理,对于风险源保持高度敏感性,慎重选择贷款人、跟进贷后检查,提高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当面临突发性事件冲击时,存款保险制度保护银行银行渡过危机。突发性事件会引起公众恐慌,发生挤兑,当一家应行出现支付危机时,由于公众无法判别健康的银行与资产不良的银行,挤兑现象会令各家银行同时面临危机,金融机构间也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再者我国金融机构本身存在内控机制不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机制不健全、资产结构不合理、资本充足率较低、缺乏次级准备、超额准备金不足,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等问题,局部风险传递机制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很快令整个金融体系出现连锁性的破坏,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清偿力差的银行予以低息贷款或直接向该行存储资金,有时也会购买该行资产,向其提供流动性保障,当银行无法持续经营,出现破产情况时,存款保险机构向那些有兼并意愿的银行提供利息极低的贷款支持银行合并。这样一来稳定了公众信心,抑制银行挤兑,对整个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形成有利的保护机制。
(三)存款保险制度促进银行业合理竞争
具体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完善银行业的市场退出机制,为银行间的竞争创造合理环境。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调查,在不良贷款比率最高的25家中,有两家是我国银行;而资本充足率最低的25家银行中,则有11家是中国银行。(2)可鉴,我国存在严重问题的银行不少,政府出于稳定金融意愿对应该破产的银行救助,主要手段是以财政作为担保的隐性存款制度,银行经营危机发生示,政府才开始介入调查,确定救助方案,处理效率低下,甚至阻碍市场淘汰机制的运作;同时也不利于政企分开,政府会过多干预银行经营,不利于银行自身发展,建立显性保险制度可以明确各方职责,国家负担哪部分、银行负担哪部分,界限清晰,存款保险机构的专业化运作提高了银行破产处置的效率,节约处理成本,规范了对银行的处理程序和银行业的竞争秩序。其次是保护中小银行的利益,实现银行间公平竞争。但银行在经营规模、资金实力、信誉方面占据优势,更容易吸收到存款,在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运作和政府政策倾斜得情况下,大银行垄断市场局面逐渐形成,金融危机以来,很多中小银行出现支付危机、其中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破产倒闭,所以中小银行在抵御风险能力方面明显滞后于大银行,这种局面不利于适度竞争局面的形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转变公众存款意识,认为无论是大银行还是中小银行,均有国家保障机制作支撑,而且受保护程度是没有差别的,这时各家银行致力于提高服务质量吸引更多的顾客,这对中小银行来说无疑是公平的。
由此可见,存款保险制度的推行有助于我国银行克服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增强公众信心,对经济恶化时产生的各种金融风险做好应对策略,维护金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