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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基础建设项目不断上马,招投标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优化资源配置、节约投资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招投标活动的发展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文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了分析,并提出部分解决对策。
【关键字】: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措施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是一种采购方式,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投标对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又是一项严肃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通过近几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筑市场内不正当竞争还客观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具体表现如下:
1.1 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单位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一些私营企业老板认为企业的资金是个人的不需要招标,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进行招投标,或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到法定招标的限额以下后直接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1.2 倾向严重
部分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他们与自己的意向单位互相串通,针对意向单位的情况在制定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上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保证意向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占有优势。
1.3 明招暗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有的建设单位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向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甚至草签了协议。并由这家意向单位找几家单位报名陪标。
1.4 贿赂评委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企业的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商务标的差距越来越小,所以技术标得分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标的评审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于是一些投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甚至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相互串通,贿赂评委,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
1.5 阴阳合同
有些建设单位表面上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表面上平等竞争,但“中标”后,招投标双方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私下商议合同条款,另行签订所谓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此类工程一旦发生纠纷,这种合同就无法保证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2、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工作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思想意识不健全
一是部分建设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对招标投标的意义缺乏认识。认为只要自己不向承包单位索取好处,招不招标没多大关系。有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单位的工程,自己就当然有权决定承包单位,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这种情况尤为多见。因此,建设单位想尽办法规避招投标,甚至违法犯罪。二是一些人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诱惑,想通过招标投标活动为自己谋取私利,在明知不能为的情况下,实施违规招标活动。
2.2、法律制度不完善
《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过程缺乏强制性、规范性规定,存在可以人为操作的因素,这就给部分建设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可乘之机,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搞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招投标市场。
2.3、监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有招标办、监察局、发改委。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监管不力。比如对专家抽取,监察局认为是招标办的职责,招标办认为是监察局的事,而发改委则认为自己就是来见证开标过程的,不具体监督。诸如此类问题,也促成了招标投标工作的一些问题的产生。
3、措拖和对策
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减少和限制暗箱操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范围
按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应该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比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要实施招标,在施工招标中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也要到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3.2、在评标过程中积极推行“技术标暗标”
所谓“技术标暗标”,就是不署名投标。投标得分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商务标,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工程报价。由于工程报价是在有监督人员在场的公开场合宣读的,投标人无法作弊。但技术标的评审弹性很大,评委可以充分地展现倾向性。但假如在技术标中不显示投标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其投标文件由监督人编号,评委只能根据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如实进行打分,评委的倾向性就没有发挥的余地了。从而使评标工作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3.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真正到位。然而,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往往取决于业主,它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去操作。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的制度。
3.4、加强专家库的管理
专家库的建设应认真履行每组抽取的专家包含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行业的人员,抽取时专家库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于有违规记录的专家要及时从专家库中剔除出来,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3.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及时发现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4、总结
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是实施条例》的颁布,对遏制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当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有效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形建筑市场,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的环境,提高我国建筑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关键字】: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主要原因措施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是一种采购方式,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投标对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又是一项严肃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通过近几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筑市场内不正当竞争还客观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具体表现如下:
1.1 规避招标
一些建设单位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一些私营企业老板认为企业的资金是个人的不需要招标,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进行招投标,或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到法定招标的限额以下后直接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
1.2 倾向严重
部分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他们与自己的意向单位互相串通,针对意向单位的情况在制定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上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保证意向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占有优势。
1.3 明招暗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有的建设单位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向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甚至草签了协议。并由这家意向单位找几家单位报名陪标。
1.4 贿赂评委
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企业的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商务标的差距越来越小,所以技术标得分就显得格外重要。目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标的评审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于是一些投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甚至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相互串通,贿赂评委,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中标。
1.5 阴阳合同
有些建设单位表面上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表面上平等竞争,但“中标”后,招投标双方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私下商议合同条款,另行签订所谓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此类工程一旦发生纠纷,这种合同就无法保证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2、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招投标工作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总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2.1、思想意识不健全
一是部分建设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对招标投标的意义缺乏认识。认为只要自己不向承包单位索取好处,招不招标没多大关系。有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单位的工程,自己就当然有权决定承包单位,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这种情况尤为多见。因此,建设单位想尽办法规避招投标,甚至违法犯罪。二是一些人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诱惑,想通过招标投标活动为自己谋取私利,在明知不能为的情况下,实施违规招标活动。
2.2、法律制度不完善
《招标投标法》、《招投标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过程缺乏强制性、规范性规定,存在可以人为操作的因素,这就给部分建设单位、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了可乘之机,钻法律、法规的空子,搞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招投标市场。
2.3、监督管理不到位
目前,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机构有招标办、监察局、发改委。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导致监管不力。比如对专家抽取,监察局认为是招标办的职责,招标办认为是监察局的事,而发改委则认为自己就是来见证开标过程的,不具体监督。诸如此类问题,也促成了招标投标工作的一些问题的产生。
3、措拖和对策
要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减少和限制暗箱操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范围
按现行《招标投标法》中明确规定,应该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该无条件地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审批,建设单位应无条件地实行招标。比如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要实施招标,在施工招标中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也要到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对不按照批准的招标形式进行招标的,或者化整为零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应加大执法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3.2、在评标过程中积极推行“技术标暗标”
所谓“技术标暗标”,就是不署名投标。投标得分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商务标,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工程报价。由于工程报价是在有监督人员在场的公开场合宣读的,投标人无法作弊。但技术标的评审弹性很大,评委可以充分地展现倾向性。但假如在技术标中不显示投标单位名称和法人代表姓名,其投标文件由监督人编号,评委只能根据评分标准和评标办法如实进行打分,评委的倾向性就没有发挥的余地了。从而使评标工作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
3.3、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工作的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职能是否真正到位。然而,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权往往取决于业主,它必须按照业主的意愿去操作。有关部门应对此进行专题调研,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的制度。
3.4、加强专家库的管理
专家库的建设应认真履行每组抽取的专家包含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行业的人员,抽取时专家库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对于有违规记录的专家要及时从专家库中剔除出来,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3.5、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运作机制,及时发现招投标工作中的漏洞,不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
4、总结
随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是实施条例》的颁布,对遏制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当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有效的实施办法和制约措施,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形建筑市场,杜绝暗箱操作,净化建筑市场的环境,提高我国建筑市场在国际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