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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两类六档地区转移支付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5元、231元、204元、154元、103元和54元。2015年,浙江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元以上,其中,省财政对全省三类地区补助标准分别由2014年的每人每年27元、17.5元和9.5元提高至31元、20元和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