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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用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下列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章用电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相当于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