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家庭农场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模式,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新兴力量。当前,家庭农场在发展中依然存在示范性农场引领作用不强、土地流转尚不规范、家庭农场融资不易、财政扶持政策尚待完善等问题。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应该重点培育示范性家庭农场,彰显示范引领;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农场土地需求;改进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家庭农场融资需求;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家庭农场;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1)02-0077-04
隨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生活或者务工,使得农业劳动人口不断减少,一些地方的农村出现了土地撂荒现象。加之当前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分散的小农经营逐渐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2008年以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扶持下,一批农业现代化特征明显的家庭农场逐渐发展起来。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正在经历着一系列的变革,传统农业发展模式正逐步蜕变升级,家庭农场已经发展成为乡村振兴的新兴力量。家庭农场的发展既可以提高农户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又能够改善分散小农经营状况,进而构建农业现代化经营模式,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家庭农场的界定和发展状况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从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家庭农场比一般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便于政府监管。当然,家庭农场也有一定的缺点,那就是投入比较高,需要一定的经济和技术基础,这也使得未来农业将更加专业化和标准化,传统的小农经济将受到一定的抑制。
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将家庭农场写入党的报告中,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是首次出台的重点对家庭农场发展进行扶持的国家政策。之后,国家的政策扶持力度逐渐加大,家庭农场得到迅速发展。2014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鼓励发展家庭农场,指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是两个重要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应当重视抓好二者的发展,中央和地方应开启培育家庭农场的计划,并不断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2019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对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进行了明确的说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小农户扩大农业生产经营,并重点支持家庭农场中生产集约化程度高及培育增效明显的个体。2019年9月,中央农办、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同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金融支持。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要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等创办领办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等。2021年1月,首部关于农村家庭农场的法律法规《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出台。一直以来,家庭农场的模式虽然多次被提起,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立法支持。这一地区性立法的制定,为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农场立法提供了借鉴。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家庭农场超过100万家,拥有超过11万家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有28个省(区、市)开展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行动,省市县三级示范创建体系初步形成。
家庭农场的最基本条件是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由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大,仅仅依靠农户自有土地并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必须进行土地流转。从农业农村部相关调研数据整理和分析看出,2018年家庭农场的总经营面积为16000万亩,其中有11472万亩是来自于流转经营的土地,占到总面积的71.70%。从2015—2018年间,流转经营土地数量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从2015年的212.46万亩上升到2018年的11472万亩。家庭农场能够有效经营的基本条件是拥有足够的土地,且在家庭农场的土地来源中大部分都来源于流转的土地,确保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的途径、方式以及相关政策的稳定,是保障家庭农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家庭农场区别于小农经营最大的特征就是家庭农场的生产的规模性,因其成本投入比较大,对家庭的资金要求较高,单纯依靠家庭自有资金的投入难以支撑,所以对贷款的需求比较强烈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与贷款需求密切相关,其贷款主要用于机械设备投入、土地租赁和购买、厂房等保障持续发展的投入。贷款的渠道主要为农村信用社,约占68.79%,其次是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除了这些金融机构外,亲朋借款、民间贷款也是家庭农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2018年对全国家庭农场调研数据,家庭农场的贷款需求在100万元以下的高达82.27%,100万元以上的占比为10.73%,且在高额的贷款需求中,需求为5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占1.88%。有超过40%的家庭农场需要10—50万元的贷款用于家庭农场的建立和经营。 二、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示范性农场引领作用不强
从2013年到2020年,家庭农场的数量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但是示范性农场的数量并不多,未能较好地发挥引领作用。部分地区还出现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空壳化现象,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清理,造成了财政补贴的流失。这对家庭农场整体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同时,当前发展家庭农场不能一味地追求数量的增加,还应当兼顾质量提升和规模化经营,这也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应当重视的重要问题。
(二)土地流转尚不规范
家庭农场经营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足够的土地。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些地方的农村出现土地撂荒现象,具备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但是,现阶段土地流转体制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程序复杂、流转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农村土地呈现出细碎化,这不利于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
(三)家庭农场融资不易
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较高,但是融资效果并不理想,难以满足发展需求。例如,融资渠道较窄、额度较低、期限较短、申请条件高、申请程序复杂等,使得家庭农场向金融机构获取资金较为困难,这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壮大。2018年对全国家庭农场调研数据显示,能够顺利贷款的家庭农场只有57.56%,且贷款的期限一般都较短。也就是说,虽然家庭农场的贷款需求较高,但是能够得到适宜贷款的比例还不够高。
(四)财政扶持政策尚待完善
现阶段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扶持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财政扶持政策门槛较高,大部分家庭农场并不能得到扶持;政策布局的整体规划不强,政策的精准性还不够强;扶持方式过于分散,有效整合不够;缺乏有效的财政扶持监管机制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三、推动家庭农场规模化发展的对策
(一)重点培育示范性家庭农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我国对家庭农场采取鼓励发展、摸索前进的发展思路。现阶段,随着我国家庭农场数量的不断攀升,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组织形式也不断获得认可。因此,当前应调整发展思路,加大示范性农场建设力度,推动家庭农场的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应更注重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培育,结合本地特点,编制农场名录,持续跟踪扶持。对于规模比较大、经营理念先进、科技化水平较高、农场收益较好的农场,应该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推动示范性农场更好的发展。通过发挥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引领作用,可以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效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例如,山西省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制定了《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将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并引导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生产记录,加强记账管理,取得最佳规模效益。预计到2022年,山西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2000家,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00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将达到500家以上,创建10个左右培育家庭农场典型示范县。
(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农场的土地需求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需要有足够的土地,其土地需求主要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可以说,土地流转状况直接影响到能否实现规模经营的目标。现阶段部分地区土地流转制度并不完善,出现了土地承包期限较短、土地不够固定、流转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家庭农场的发展还不够稳定,直接影响到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为了推动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必须进一步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家庭农场稳定发展。
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家庭农场发展促进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有序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一是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平台,不断优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并做好与家庭农场相关的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工作;同时,健全完善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防范化解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二是县(区)一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原则,结合作物生长特点、土地合理利用和保障流转关系相对稳定等需求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流转期限原则上应不少于3年。三是家庭农场主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通过公开流转平台获取,并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期限、土地用途、流转价格等内容。还要尽可能的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
(三)改进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家庭农场融资需求
仅仅依靠农户自有资金,家庭农场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必须依靠金融体系的支持。针对目前家家庭农村存在的融资难题,一是鼓励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家庭农场等新型經营组织的创新性金融方式。应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专项贷款担保和抵押方式。比如可以对土地经营权、大型机械设备、农产品订单等有价凭证进行抵押贷款,这不仅能够满足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而且能够引导其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规模。二是根据农业经营周期特点,合理设置农业贷款期限。当前农业贷款期限较短,没有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周期性,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因此应针对农业生产的经营特点,如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周期,设置合理的贷款期限。三是根据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情况,适当提高适用于农业贷款额度。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越大,所需的资金额度越高。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增加对家庭农场的贷款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家庭农场的发展状况、规模、潜力等客观评估其经营所需资金,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四)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对家庭农场最直接有效的扶持方式就是财政扶持。中央及地方政府在不断完善和下达财政政策,但是现阶段财政政策仍然处于供给和需求不均衡状态,主要源于财政政策的有效供给不能够满足家庭农场的发展需求。而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都与传统农业存在较大的差别,家庭农场更加关注经营规模和产出效率。因此,应该针对家庭农场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凸显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激发出农户经营家庭农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首先,制定符合家庭农场发展规律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家庭农场发展的各个阶段对资金及政策扶持的需求程度是不同的。在建立初始阶段,需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家庭农场土地租赁、固定资产购入等初期投入,这一阶段财政政策的重点是资金支持、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方面。在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家庭农场生产要素的投入和农产品产出情况,这一阶段的财政政策需要对生产经营风险进行规避,并做好市场的宏观调控。在形成规模化经营时,在财政政策的重点应该是提供对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和稳定经营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可见,家庭农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于财政扶持政策需求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各省市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甄别家庭农场经营周期和阶段,制定符合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各地应当将发展家庭农场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各级财政补助、涉农贷款贴息、先建设后补贴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完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质量标准认证、产品营销、技术推广与革新、技能培训等事项。
其次,加强财政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财政扶持政策制定完善之后,还应当重视财政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保证财政扶持政策能夠发挥出关键性作用。在监管制度建立时,不仅要注重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还应注意对完成项目进行审计,及时整改出现的问题,并表彰和推广典型的财政支持项目。监管中可以运用网络信息等方式进行跟踪监测,开展家庭农场自评和测评,保障财政扶持政策高效运转。
最后,应建立合理高效的政策反馈渠道。财政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家庭农场的发展以及是否满足家庭农场的需求,就需要有及时反馈。各级政府根据农场反馈信息进行政策的调整,这样才能够确保政策更加贴合家庭农场的发展。因此,可以通过家庭农场进行及时反馈,也可以通过农村相关管理部门对家庭农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反馈信息要及时、准确,为政策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合理的依据。总之,要形成政策下达、执行和政策反馈过程的闭环管理,不断在执行反馈中及时调整财政扶持政策,形成更完善和合理的政策措施,保障家庭农场能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戎爱萍.财政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角色定位、成长需要与领域选择〔J〕.经济问题,2020(10):91-98.
〔2〕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草案)〔EB/OL〕.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784926.
〔3〕叶云,尚旭东.家庭农场发展的省域财政支持政策研究———基于政策文本分析〔J〕.农业经济,2019(04):80-82.
〔4〕山西规划家庭农场发展蓝图〔EB/OL〕.http://www.shanxi. gov.cn/yw/sxyw/202006/t20200611_811153.shtml.
责任编辑燕斌斌
〔关键词〕农业现代化;家庭农场;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3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8442(2021)02-0077-04
隨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生活或者务工,使得农业劳动人口不断减少,一些地方的农村出现了土地撂荒现象。加之当前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分散的小农经营逐渐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迫切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2008年以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扶持下,一批农业现代化特征明显的家庭农场逐渐发展起来。尤其是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正在经历着一系列的变革,传统农业发展模式正逐步蜕变升级,家庭农场已经发展成为乡村振兴的新兴力量。家庭农场的发展既可以提高农户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又能够改善分散小农经营状况,进而构建农业现代化经营模式,为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家庭农场的界定和发展状况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使农业由保障功能向盈利功能转变,能为社会提供更多、更丰富的农产品,克服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弊端,从而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家庭农场比一般农户更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更便于政府监管。当然,家庭农场也有一定的缺点,那就是投入比较高,需要一定的经济和技术基础,这也使得未来农业将更加专业化和标准化,传统的小农经济将受到一定的抑制。
2008年召开的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将家庭农场写入党的报告中,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是首次出台的重点对家庭农场发展进行扶持的国家政策。之后,国家的政策扶持力度逐渐加大,家庭农场得到迅速发展。2014年,农业农村部印发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也鼓励发展家庭农场,指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是两个重要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应当重视抓好二者的发展,中央和地方应开启培育家庭农场的计划,并不断建立和健全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2019年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对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进行了明确的说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小农户扩大农业生产经营,并重点支持家庭农场中生产集约化程度高及培育增效明显的个体。2019年9月,中央农办、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门印发了《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2020年3月,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同年4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金融支持。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指出,要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突出抓好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鼓励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农村实用人才等创办领办家庭农场;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等。2021年1月,首部关于农村家庭农场的法律法规《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出台。一直以来,家庭农场的模式虽然多次被提起,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立法支持。这一地区性立法的制定,为全国范围内的家庭农场立法提供了借鉴。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家庭农场超过100万家,拥有超过11万家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有28个省(区、市)开展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行动,省市县三级示范创建体系初步形成。
家庭农场的最基本条件是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由于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大,仅仅依靠农户自有土地并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必须进行土地流转。从农业农村部相关调研数据整理和分析看出,2018年家庭农场的总经营面积为16000万亩,其中有11472万亩是来自于流转经营的土地,占到总面积的71.70%。从2015—2018年间,流转经营土地数量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从2015年的212.46万亩上升到2018年的11472万亩。家庭农场能够有效经营的基本条件是拥有足够的土地,且在家庭农场的土地来源中大部分都来源于流转的土地,确保家庭农场流转土地的途径、方式以及相关政策的稳定,是保障家庭农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家庭农场区别于小农经营最大的特征就是家庭农场的生产的规模性,因其成本投入比较大,对家庭的资金要求较高,单纯依靠家庭自有资金的投入难以支撑,所以对贷款的需求比较强烈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与贷款需求密切相关,其贷款主要用于机械设备投入、土地租赁和购买、厂房等保障持续发展的投入。贷款的渠道主要为农村信用社,约占68.79%,其次是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除了这些金融机构外,亲朋借款、民间贷款也是家庭农场的重要资金来源。根据2018年对全国家庭农场调研数据,家庭农场的贷款需求在100万元以下的高达82.27%,100万元以上的占比为10.73%,且在高额的贷款需求中,需求为5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占1.88%。有超过40%的家庭农场需要10—50万元的贷款用于家庭农场的建立和经营。 二、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示范性农场引领作用不强
从2013年到2020年,家庭农场的数量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但是示范性农场的数量并不多,未能较好地发挥引领作用。部分地区还出现了示范性家庭农场空壳化现象,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和清理,造成了财政补贴的流失。这对家庭农场整体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同时,当前发展家庭农场不能一味地追求数量的增加,还应当兼顾质量提升和规模化经营,这也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过程中应当重视的重要问题。
(二)土地流转尚不规范
家庭农场经营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足够的土地。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些地方的农村出现土地撂荒现象,具备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但是,现阶段土地流转体制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程序复杂、流转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农村土地呈现出细碎化,这不利于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
(三)家庭农场融资不易
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较高,但是融资效果并不理想,难以满足发展需求。例如,融资渠道较窄、额度较低、期限较短、申请条件高、申请程序复杂等,使得家庭农场向金融机构获取资金较为困难,这直接影响到家庭农场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壮大。2018年对全国家庭农场调研数据显示,能够顺利贷款的家庭农场只有57.56%,且贷款的期限一般都较短。也就是说,虽然家庭农场的贷款需求较高,但是能够得到适宜贷款的比例还不够高。
(四)财政扶持政策尚待完善
现阶段针对家庭农场的财政扶持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财政扶持政策门槛较高,大部分家庭农场并不能得到扶持;政策布局的整体规划不强,政策的精准性还不够强;扶持方式过于分散,有效整合不够;缺乏有效的财政扶持监管机制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三、推动家庭农场规模化发展的对策
(一)重点培育示范性家庭农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我国对家庭农场采取鼓励发展、摸索前进的发展思路。现阶段,随着我国家庭农场数量的不断攀升,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组织形式也不断获得认可。因此,当前应调整发展思路,加大示范性农场建设力度,推动家庭农场的有序发展。各级政府应更注重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培育,结合本地特点,编制农场名录,持续跟踪扶持。对于规模比较大、经营理念先进、科技化水平较高、农场收益较好的农场,应该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推动示范性农场更好的发展。通过发挥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引领作用,可以培育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效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例如,山西省为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制定了《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将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并引导家庭农场开展标准化生产,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建立可追溯生产记录,加强记账管理,取得最佳规模效益。预计到2022年,山西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2000家,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到1000家,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将达到500家以上,创建10个左右培育家庭农场典型示范县。
(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保障农场的土地需求
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需要有足够的土地,其土地需求主要通过土地流转来实现。可以说,土地流转状况直接影响到能否实现规模经营的目标。现阶段部分地区土地流转制度并不完善,出现了土地承包期限较短、土地不够固定、流转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家庭农场的发展还不够稳定,直接影响到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为了推动家庭农场的规模化经营,必须进一步推动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家庭农场稳定发展。
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家庭农场发展促进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有序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一是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公开流转平台,不断优化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并做好与家庭农场相关的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工作;同时,健全完善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防范化解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二是县(区)一级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原则,结合作物生长特点、土地合理利用和保障流转关系相对稳定等需求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流转期限原则上应不少于3年。三是家庭农场主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应当通过公开流转平台获取,并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期限、土地用途、流转价格等内容。还要尽可能的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
(三)改进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改善家庭农场融资需求
仅仅依靠农户自有资金,家庭农场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必须依靠金融体系的支持。针对目前家家庭农村存在的融资难题,一是鼓励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家庭农场等新型經营组织的创新性金融方式。应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专项贷款担保和抵押方式。比如可以对土地经营权、大型机械设备、农产品订单等有价凭证进行抵押贷款,这不仅能够满足家庭农场的融资需求,而且能够引导其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规模。二是根据农业经营周期特点,合理设置农业贷款期限。当前农业贷款期限较短,没有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周期性,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因此应针对农业生产的经营特点,如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周期,设置合理的贷款期限。三是根据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情况,适当提高适用于农业贷款额度。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越大,所需的资金额度越高。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增加对家庭农场的贷款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家庭农场的发展状况、规模、潜力等客观评估其经营所需资金,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四)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对家庭农场最直接有效的扶持方式就是财政扶持。中央及地方政府在不断完善和下达财政政策,但是现阶段财政政策仍然处于供给和需求不均衡状态,主要源于财政政策的有效供给不能够满足家庭农场的发展需求。而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都与传统农业存在较大的差别,家庭农场更加关注经营规模和产出效率。因此,应该针对家庭农场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凸显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激发出农户经营家庭农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首先,制定符合家庭农场发展规律的财政扶持政策。在家庭农场发展的各个阶段对资金及政策扶持的需求程度是不同的。在建立初始阶段,需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家庭农场土地租赁、固定资产购入等初期投入,这一阶段财政政策的重点是资金支持、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方面。在经营过程中,更加注重家庭农场生产要素的投入和农产品产出情况,这一阶段的财政政策需要对生产经营风险进行规避,并做好市场的宏观调控。在形成规模化经营时,在财政政策的重点应该是提供对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和稳定经营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上。可见,家庭农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于财政扶持政策需求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各省市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甄别家庭农场经营周期和阶段,制定符合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财政政策。各地应当将发展家庭农场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各级财政补助、涉农贷款贴息、先建设后补贴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完善、农业生产设施建设、质量标准认证、产品营销、技术推广与革新、技能培训等事项。
其次,加强财政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管。财政扶持政策制定完善之后,还应当重视财政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保证财政扶持政策能夠发挥出关键性作用。在监管制度建立时,不仅要注重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还应注意对完成项目进行审计,及时整改出现的问题,并表彰和推广典型的财政支持项目。监管中可以运用网络信息等方式进行跟踪监测,开展家庭农场自评和测评,保障财政扶持政策高效运转。
最后,应建立合理高效的政策反馈渠道。财政政策的制定是否符合家庭农场的发展以及是否满足家庭农场的需求,就需要有及时反馈。各级政府根据农场反馈信息进行政策的调整,这样才能够确保政策更加贴合家庭农场的发展。因此,可以通过家庭农场进行及时反馈,也可以通过农村相关管理部门对家庭农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反馈信息要及时、准确,为政策的修订和完善提供合理的依据。总之,要形成政策下达、执行和政策反馈过程的闭环管理,不断在执行反馈中及时调整财政扶持政策,形成更完善和合理的政策措施,保障家庭农场能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戎爱萍.财政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角色定位、成长需要与领域选择〔J〕.经济问题,2020(10):91-98.
〔2〕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草案)〔EB/OL〕.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784926.
〔3〕叶云,尚旭东.家庭农场发展的省域财政支持政策研究———基于政策文本分析〔J〕.农业经济,2019(04):80-82.
〔4〕山西规划家庭农场发展蓝图〔EB/OL〕.http://www.shanxi. gov.cn/yw/sxyw/202006/t20200611_811153.shtml.
责任编辑燕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