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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制度自建立以来即在中国刑法体系中起着独特的作用。但由于死缓制度本身的缺陷和操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死缓制度对死刑执行的限制功能受到了较大的削弱。因而死缓制度的重构迫在眉睫,将死刑立即执行从立法上加以限制划定严格适用圈,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将死刑缓期执行作为判处死刑的必经程序。这样既可更好地限制死刑适用,也更好的回归刑法的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