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律交叉学科及其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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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交叉学科是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时代变革推动着实践性的法律交叉学科的迅速发展。法律交叉学科的发展具有学科建设意义和理论创新意义。从发展思路上,要明确法律交叉学科独立性判断标准,树立学科交叉融合的创新氛围,构建适应时代要求的法律交叉学科发展机制。
  [关键词]法律;交叉学科;新兴学科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410X(2011)03 0066 04
  
  一、法律交叉学科的兴起及其根源
  (一)交叉学科与法律交叉学科
  交叉学科的词源,被公认为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心理学家伍德沃斯1926年首创,其当时使用的术语为“跨学科的”,用于指称超过一个学科范围的研究活动[1]。我国较早提出交叉学科定义的是钱学森。“所谓交叉学科是指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地带生长出的一系列新生学科。”[2]显然,钱学森将两界间的学科交叉认为是交叉学科。随着人们思考的深入,对于交叉学科的理论界定与分类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交叉学科是两门以上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相互渗透,在遵循科学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实践过程的证明,形成了更为有效的学科群。”[1]
  一般认为,法律交叉学科是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学科间或同一学科内进行的概念移植、理论渗透与方法借用的学科交叉行为结果。法律交叉学科不仅包括其他社会科学向法科的渗透,也包括理、工、农、医四类自然科学主流学科门类向法科的渗透发展。
  目前交叉学科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就法科而言,四种交叉模式都存在:(1)学科的“内部”交叉,如经济法;(2)学科间的“近距离”交叉,如法律逻辑学;(3)学科间的“远距离”交叉,如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4)学科的“界”交叉,如法科学、法律土木工程等[1]①。
  (二)法律交叉学科的发展历程
  法律的传统学科,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由来已久,民商法等学科甚至存在几百年甚至更久。长期以来,学科间泾渭分明,各学科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理论范式。直到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交叉学科开始在法科中不断涌现,较早出现的如“社会法”、“经济法”等新兴交叉学科,对传统法律学科提出了挑战,并在狭小学术缝隙中不断成长壮大。以经济法学科为例,从1890年美国《反垄断法》出现从而标志经济法学科的诞生,至今不过100余年,期间不断受到传统学科围剿;就我国而言,更是如此,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一个重要法学成就就是产生了经济法这一重要学科,而经济法人则深刻体味了经济法逐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艰辛道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无论哪一个交叉学科的确立都必然对传统学科带来一定影响和冲击,法科亦然。
  无论是经济法学科的确立还是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科地位的普遍认可,甚至包括正在发育中的法科学等都构成交叉学科强大生命力的典型例证。从我国法律交叉学科发展脉络看,它们分别处在不同发展阶段。(1)已确定为独立学科。从学位、核心课程、法律体系三个标准来看,经济法学科已有定论,它有独立学位、成为教育部确定的法科核心课程、构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部分。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社会法)的学科独立性,学界也普遍认同,而且教育部已将其确立为独立学位和核心主干课程。(2)提出作为独立学科。如教育法学、金融法学、财税法学、证据法学、法医学、法经济学等学科,金融法尽管仍被作为经济法学科的方向或子学科,但提出作为独立学科的人越来越多。(3)作为二级学科下的学科方向。有些交叉学科因其尚未成熟、力量薄弱,目前只能委身于某一学科,如法科学作为诉讼法的部分、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部分、环境金融法等。
  (三)法律交叉学科的主要根源
  交叉学科具有无限的发展空间。据统计,目前比较成熟的学科大约有5550门,其中交叉学科总量近2600门,占全部学科总数的46.8%,其发展表现出良好的势头和巨大潜力。以诺贝尔奖为例,在20世纪最后25年颁布的95项诺贝尔自然科学奖中,属于交叉学科领域的为45项,占总数的47.37%[3]。路甬祥院士在《21世纪100个交叉科学难题》序言中指出:“学科交叉点往往就是科学新的生长点、新的科学前沿,这里最有可能产生重大的科学突破,使科学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交叉科学是综合性、跨学科的产物,因而有利于解决人类面临的重大复杂科学问题、社会问题和全球性问题。在新时期里,中国需要加速发展科学和技术,其中要大力地提倡学科交叉,注重交叉科学的发展。因此,提出并解决交叉科学难题就具有重大意义。”就总体情况来看,新兴法律交叉学科出现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1)政府管制扩张的结果。“当代社会瞬息万变,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导致了法制在规模和功能上的扩张”[4](P126)。一方面,国家需要承担越来越多的职能,如环境保护、宏观调控等,同时,在法治社会下政府这些职能又需要法律规范,从而构成了法科中交叉学科大量涌现存在的正当性。(2)新的研究方法被广泛应用。以法经济学为例,把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引入传统上属于法学研究对象的合同、侵权行为、所有权等视阈,推动了该学科的发展。法政治学、法社会学等也大体如此。
  二、我国法律交叉学科建设的特点及意义
  (一)法律交叉学科建设的特点
  首先,时代变革的广泛需求推动实践性的法律交叉学科的迅速发展。进入新千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改革步伐不断加快,迫切需要解决的经济社会问题也越来越多,有力地推动了交叉学科、新兴学科的建设。因为复杂的社会实践使得单一学科往往无力应对,而是需要法律多学科、跨学科甚至法律学科与自然科学的联合攻关才行。例如,环境科学与法学等学科相结合而产生的新兴边缘学科,具有突出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特点。随着人类利用、改造自然环境能力的进一步提高,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处理环境问题的环境法更加受到重视,以环境法为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也日渐充实,学科地位进一步提升。
  其次,大量交叉学科不断被国内外学界认可,日益得到重视。这可以从知识产权法学、信息法学的近年来发展状况加以印证说明。
  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华东政法大学在本科阶段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专业,将知识产权学科定位为管理学和法学两个门类的交叉学科。自2005年起,国家教委陆续批准了一些符合条件的高校在硕士和博士研究生阶段设置知识产权法(管理)学专业,2006年又开始进行在法律硕士中设置知识产权方向的试点。知识产权法学由一个研究方向上升为法学二级学科,给研究生知识产权法学教育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1991年6月,在荷兰召开了第一届国际信息法学会议,并出版了会议论文集《面向21世纪的信息法学》,使得信息法学这一边缘学科首次在众多的学科门类中公开“亮相”(这可以认为是信息法学这门学科的诞生之日)。信息法学从诞生之日起,就引起众多学者的瞩目,特别是一些法学研究学者纷纷将其研究重点转向这一崭新领域。一些国际研究机构也积极参与这门新学科的研究,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政府间信息学局、欧共体等。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信息意识的日益加强,全球格局的不断变化,为信息时代的人们提出了诸如信息安全、保密、污染、犯罪、冲突、个人隐私、知识产权等问题,这些都进一步拓展了信息法学的研究领域,使得其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最后,注重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学术理论探索只有在实践中得到应用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才能得到实践检验,以此促进学科建设。加快成果转化是打造新学科的重要途径。如公共安全是一个城市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引发了包括法学界在内的许多学者研究的热情和责任感。近年来学者们从多学科角度出发,紧密结合实际,对政府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法治化构建、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政府应急处置等问题提出了对策,被有关部门采纳,并逐步开始形成应急管理法学这一新兴学科。
  (二)推动法律交叉学科发展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十七世纪以来,学科的专业化让人类受益颇多,然而当现实中的事实不断地对学科知识的正当性提出挑战时,该学科在自身知识体系内却无法对现实给出圆满或令人信服的解释。万物规律是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法科也到了与其他学科“分久必合”的时候。面对法学发展中存在的种种困境,法律交叉学科可以提供一个有益的理论视野,帮助解决众多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能使理论研究更加科学化、系统化、精确化。
  1.学科建设意义。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她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5]。创新人才的培养与学科建设是紧密相连的,没有高水平的学科建设,没有学科的交叉和融合,就难以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创新人才。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势必引发法学教育和培养制度的创新、管理结构的创新等一系列深层次的变革。
  2.理论创新意义。学科交叉的价值不仅在于推动了新兴学科的产生,而且也是获得原创性科学成果的重要途径。学科交叉点往往就是新学科的生长点。21世纪是以创造为特征的时代,学科的交叉、融合将更为广泛和深刻。现代科技对法学的影响日益明显,文理学科对法科的渗透不断加深。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本源动力,更是法学这一尚显幼稚的学科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法学发展取得令人瞩目成绩,但总体上看还存在滞后现象。如果纯粹地只重视纵深发展,就很难突破现有局面。只有增强交叉学科领域的深入了解与认知,尽力缩小知识差距,才能加快我国法学发展步伐,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3.推动法治实践的需要。交叉学科研究是解决现代社会综合性问题的必要手段。如困扰全球发展的环境问题,如果仅仅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寻求解决的方法是难以实现目的的,它牵涉到环境科学、法学、生物学等诸多学科。交叉学科是对现实问题复杂性的回应,也是解决这类问题的重要对策方式。
  三、发展我国法律交叉学科的思路
  目前,我国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发育并不顺畅,和西方国家相比,尚处于起步阶段并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1)总体方向不清,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法律交叉学科发展的国家规划,法科人才培育方向不清、质量堪忧;(2)法律交叉学科研究与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和资助方式十分有限;(3)政策和法律落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不健全;(4)我国法律交叉学科划分尚不够清晰和学科专业设置较难实现。上述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律交叉学科研究的质量与法治实践发展。究其原因,这与我国法律交叉学科发展历史较短、国家法治所处进程等有关。因此,加快完善我国法律交叉学科建设途径,构建高层次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具有急迫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关于法律交叉学科独立性判断标准问题
  任何一个新兴的交叉学科都有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的内在要求,一个原因就是交叉学科无法完整地划入传统学科中。因此,如何认定和评价它的独立性,标准的选取至为重要。而交叉学科的发展,不可否认给传统学科标准带来挑战。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部门法划分的核心问题,我国法学界对该问题的认识主要继受苏联的观点,以法律调整对象即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或手段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综合标准。该观点是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我国法学界形成的主流观点。依此标准,形成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学科的分野和独立。但是,交叉学科往往要借用其他学科的调整方法或介入传统部门法的某一特定领域,特别是在“内部”交叉情况下,这时,作为传统分类标准工具的不足明显体现出来。以环境资源法为例,环境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目前在法学界已成为共识。但关于支撑其独立性的依据,迄今并未达成共识。究其原因,依据传统标准,环境资源法既无完整独立的调整对象,更无自身特有的调整方法。笔者认为,重构科学的交叉学科独立性标准至为重要,并应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第一,学科交叉对象有独立研究对象。交叉学科要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至少要超越原先的领域与范畴,成为多学科协同作战的新对象。
  第二,要属于或主要属于法科归属。法科归属的主要标志是运用了法学的基本方法,使用了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交叉学科要有机地融入到法学体系之中,或为法学所吸纳。有些交叉学科难以成为法科一部分,究其原因在于这些交叉学科与法科若即若离,不能统一到法学概念、术语、原理中。
  第三,要形成独立体系,即形成或初步形成了新的学科概念、具体范畴与结构体系。
  (二)树立学科交叉融合的创新氛围
  法律交叉学科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壮大需要良好环境。要逐步创造既团结又竞争的人文环境。具有不同学科、不同背景和思想的学者之间,既要敢于争论,又要善于合作,既要尊重持不同意见的同事,又要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使科研工作处于容易产生灵感的氛围中。只有这样才能迸发创新的火花,取得交叉学科领域研究的重大成果和突破。要允许、支持和鼓励法律交叉学科的发展,防止简单、过早地得出结论。不断倡导和形成教师研究人员之间的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和创新意识等。
  (三)构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交叉学科保障体制
  建立健全促进交叉学科研究发展的保障体制,其中心内容应当是建立新型的跨学科研究平台机制,即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团体。这是开展学术研究的重要保障条件。目前我国高校中有很多研究机构、中心,但这些机构往往不是有固定编制、有办公用房、有日常运行经费的实体,就是挂牌的无固定编制、无办公用房、无日常运行经费的虚体。绝对的实体难免有惰性,而纯粹的虚体又难以持久(当然,也表明虚体机构之所以需要存在是为了便于管理,为项目的开展服务),因此,在参考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参照和借鉴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模式,可以考虑建立介于虚实之间的组织机构。具体思路:以重大科学问题为核心,重大科研项目为纽带,以联合攻关为学科交叉和发展新兴学科的牵动力,整合高校或科研院所范围内的多学科力量和科技资源,进一步凝聚法律学科队伍,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研究群体,组建具有实体运作功能的研究中心,打破单一的纵向的校院系格局。
  在机制保障方面,一要保障平台机构的融资渠道和科研的经费来源,完善灵活的、促进人员流动的人事管理机制,构建相应的定期评估制度。二是建立法律交叉学科共享的实验平台,提高法学教学与科研水平,促进法律学科交叉和融合,加强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三是建立高水平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交叉学科后备力量培养机制。从本科教育开始抓起,然后是跨学科招收和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特别是注重法律硕士培养,将法律硕士培养模式逐步改造为具备法律交叉学科知识能力的人才培养模式。
  此外,法律交叉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例如,美国高校的交叉学科建设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其对交叉学科的发展和建设不但有明确的战略布局、政策导向,而且具有针对性很强的具体举措。这些成果对于我国法律交叉学科建设不无启示和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晓瑛.交叉学科的重要性及其发展[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钱学森.交叉学科:理论和研究的展望[J]中国机械工程,1985,(3).
  [3]顾 浩.论学科交叉路径及趋势[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6).
  [4]季卫东.正义思考的轨迹——社会变革的法律模式[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5][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责任编辑:陈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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