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发票违法犯罪猖獗的根源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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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十大涉税违法案件中,都至少有一半以上属于制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发票违法案件,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制度设计上旨在加强财务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发票制度与现行如此猖獗的假发票案件有何关系?除了发票税收制度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导致发票违法犯罪的问题呢?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去求证真正经济活动事项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惟有对照货币资金的真实往来和实际运作,才能发现问题的根源所在。
  一、假发票市场能成为“产业”,背后则是旺盛的需求
  首先是制售假发票、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有着广泛的需求市场。不法经营者为逃避税收监管,购买使用假发票,虚列成本,隐瞒收入,偷逃国家税款;一些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人员购买假发票,报销开支费用;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经营商,在大宗商品交易申购货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税务局代开要征收13%至17%的税款,为了偷逃税款,经营商非法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进行商品交易。但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因假发票获得最大利益的,还并非这些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分子,而是那些购买了假发票回去使用的人。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普通人,都可能在纳税的同时,也因为一时的贪念购买假发票。
  假发票丰厚的利润,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违法手段呈现专业化趋势。据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局执行二所稽查人员介绍,不法分子有很多手法,有的用药液“洗票”:将取得的小额发票洗去字迹和印章,为他人虚开;有的票号还没出库,假发票已经把未出库的票号用掉了。例如,制造一本(50张)沪宁高速公路的过路费发票成本仅需18元,而以80元一本出售,制假者可获纯利62元,驾驶员购买并报销从中可获利100余元,入账的企业单位可偷逃大量税收。本案犯罪嫌疑人多的一天可售出假票70多本,其利不能不令相关利益方心动。再者,有些种类发票制售的非法所得可能会超过制售假钞,制售假钞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制售假发票至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这样的高收益、低投入、低风险的诱惑,也是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的一个原因。
  二、制假售假团伙手段狡诈、隐蔽
  一般而言,“代开发票”有三种类型,一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等,属合理合法;二是公司发生相关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取得发票,为所得税扣除等方面的考虑请人代开发票,属合理不合法的;再有是以偷税为目的代开发票,后两者都属于违法行为。违法人员制造和倒卖的假发票、税票,无论从纸质、格式、印章等都与税务机关的真票极为相似。很多机打票难辨真伪,只能通过税票号码查找发票所属税务机关,再通过发票查询系统比对、验证发票的票号和开票单位是否一致,才能分辨真假。更有甚者利用捡到的身份证,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成立了一家“皮包”公司,以“正当身份”到地税部门套领了10万元版的发票2100份,采取“大头小尾”的方式(即在上缴税务部门的发票存根联上开小金额,而将准备倒卖的发票联以空白形式出售)进行倒卖,一张发票的最大面额可以开到99万元。
  1.制售假票有专业化、家族化发展的趋势。通过捣毁的几个制售假票的案例可以看出,假票在制造、流通、销售几个环节,都存在分工明确的特点,存在一个无形的网络,每个环节上大多由家族人员共同协作。上述案例就是最典型的例子,家庭成员六人,无一例外的都涉案。
  2.发票制假的工艺水平有了提高。以前的假发票往往质量粗糙,印刷水平低,通常从纸张质量、制版水平、印刷工艺、印章仿真程度、水纹印等几个外观特征上,几乎无需仔细观察,即可识别真伪。但随着电脑技术、照相制版等现代化印刷技术的运用,印刷设备等硬件设施得到很大改善,使假发票的印制质量较以往有了很大提高,有的几乎用肉眼难辨真假。
  3.反侦查的能力较强。通过多次联合“打假”,制售假发票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增强,反侦查能力有所加强。目前,制售假发票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各环节之间往往采取单线联系,联系人之间一般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难度。就拿车站、码头兜售的人员而言,也是“狡兔三窟”,一改以往随身携带,供购买者挑选的兜售方式,往往采取谈价和交货异地进行的方式,这给我们当场取得证据带来了难度,也是我们最近组织的几次“打假”活动收效甚微的原因所在。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假发票的买方市场处罚力度比较小
  除假发票印制、贩运和买卖过程较隐蔽,难以取证等因素外,惩戒力度不够也是制售假发票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关键因素。
  1.现行刑法与行政法规衔接不紧密,法律存在缺陷,惩治依据不足。1997年实施的《刑法》规定了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犯罪,给打击这方面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非法持有假票的涉嫌出售假发票犯罪,法律法规至今没有具体规定,对此只能处以经济处罚。即使查扣到犯罪嫌疑人的大量假票,也只能认定其持有,无法认定其出售,而事实上,他们持有的大量假票均是准备出售的,其行为应属犯罪的预备阶段。
  2.取证难,无法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4年印发了《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对“非法印刷、倒卖其他发票250份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实际工作中发现,制售者和购买者主观上因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或违法的,所以都不愿供述假票的动向或来源,多是称卖给了不认识的人,或向不认识的人买的;客观上假票买卖交易的对象不定,双方都是现场交易,票钱当场两清,买卖双方多数不相识,更没有固定的联系,因此有些嫌疑人事实上出售了非法制造的发票并且数量较大,但要取得足够数量的证据,确实勉为其难,无法定罪量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税务机关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10多年前制定的此项法规对各种违规行为的界定比较笼统,对制造、出售、开具和使用假发票的行为处罚标准低、弹性大,不利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此外,按照檢察机关的规定,在抓捕违法人员过程中,不法分子随身携带假发票在50份以上才构成倒买倒卖违法行为,这给发票贩子提供了钻空子的机会。在很多案件的稽查过程中,不法分子携带假发票不超过50份,难以对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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