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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下,原则上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任意设置出资期限,且股东出资只有在破产或解散下才可加速到期。此规定为股东滥用出资权利恶意设置、延长出资期限,逃避出资义务提供了“抗辩依据”。为平衡股东出资自治权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本文试论证除两种法定情形外,在公司债务明显大于实际资本、出资期限超过经营期限或明显超出合理期限、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情况下,亦可适用出资加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