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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法定的加重责任,不能单纯地将之归入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惩罚性赔偿规范有其独特的价值核心,对其研究应从特别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范要件出发进行具体分析。《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风险化的民事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其是一种"行政化的民事责任",须将《食品安全法》的整体立法目的与民事责任性质相结合才能保持整个民事责任体系的相对均衡。对于私人法律执行功能的强调同样应基于民事责任性质予以限制。